行政执法委托书(2022年4月).pdf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李谦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 A 座 21 楼 受委托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迟庆双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 A 座 22 楼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医师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护士条例》、 《乡 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 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 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 、 《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市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学校卫生 工作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消毒管理办法》、 《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遍应急规 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娠规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 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 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 委托执法区域 兖州区辖区。 三、 委托事项及权限 2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 康局的名义,对卫生健康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托育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医疗服务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消毒产品监督、医疗废物 管理、计划生育监督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相关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 微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行政处罚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有权 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 般程序的,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对适 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 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行政 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五、 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方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 3 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行为。 (二)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及其它行政行为。 (三)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 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行 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六、 委托期限 2022 年 05 月 01 日至 2025 年 04 月 30 日。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自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 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报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章) 受委托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章) 2022 年 04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