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发〔2022〕6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SSDR-2022-0020002 泗政办发〔2022〕6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5 日 —1 —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管护,防止资产流失, 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 号)、《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 厅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乡振发 〔2021〕1 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 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 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 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 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扶贫资 —2 — 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 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 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有 针对性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 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 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 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 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 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 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 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 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范围及程序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统筹整 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 物资产、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资金资产等)。对 2016 年以前形成 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 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3 —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 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注资类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 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 性加工厂房、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 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 、 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 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脱贫享受政策户发展生产所 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 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 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 属于农户所有。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 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 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 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 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 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 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 —4 — 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项目,要建立台账, 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 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本部门扶贫资金项 目资产台账;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 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衔接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 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村实 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或 占比明确到相关村。 县、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 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第七条 资产管理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 所有人具体负责制,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调度指导扶贫资产 管理工作,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 实、考核检查等;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所有农村集体扶贫资 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方面的 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审计局负 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交通 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直部门单 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主 —5 — 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其中村组道路及道路设施、桥梁、 安保等配套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饮水设施、水电站、 水库、山塘、河堤、渠道等由县水务局负责,房屋类、厂房类 等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光伏类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 业产业、农产品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类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其他产业基地由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镇(街道)层面管理主体。各镇(街道)党(工) 委、政府(办事处)是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 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 登记入账、资产处置、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特别 是由镇(街道)统筹实施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管 理,代替(接受)所有确权村委托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建立管 护制度,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按时将收益按照各村确权占比 进行分配。 第九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 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经营性 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营, 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 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和专账,明确村集体负责 日常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 则进行扶贫资产移交及确权登记。项目完工达到使用条件,建 —6 — 设单位将实物移交给资产所有人,签订资产移交、确权协议书, 资产所有人登记扶贫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决算完成后,资产所 有人根据决算报告,将扶贫资产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作相 应账务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管理,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 务、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绩效目标、合同期满资产处置约定、 违约责任、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公益性扶贫资产由受益镇(街道)和村集体进行管护,可以通 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 人口参与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 行管护。 第十二条 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 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遵循市场经济法 则。 第十三条 镇(街道)统筹的所有扶贫资产,由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运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应当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 —7 — 租集体资产,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遵 循项目建设的绩效目标,并实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的运营,由村提出运营方案, 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村委会自主经营的,纳入村账核算, 定期公开经营状况;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 在村民代表监督下,由村委会组织公开转让经营权。应当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 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 成损坏或流失。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资产收益分配 坚持依法依规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 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 配到相应村和户。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制定收益 分配方案,优先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增收稳 定不返贫,其余的鼓励支持村集体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 益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后, 报镇(街道)审核批复后按方案执行,同时报镇(街道)农经 部门备案,依据方案监督资产收益分配情况。对由镇(街道) 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确权到多个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 —8 — 益要根据确权村所占资产比例分配到村,再由相应村对本村的 收益制定分配方案,报批后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探索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鼓励劳 动致富,注意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同时兼顾公平,对完全没有 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式,维 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及时对每年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完 善和调整,坚决杜绝“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的做法。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 因政策因素、发展规划、自然灾害、达到年限 等不能发挥其帮扶带动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 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所有者可以依法进行处 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置。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9 — 则,按照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 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得处 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 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先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 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 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 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公示 10 天无异议,报镇(街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处置。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 15 天无异议,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 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原则上按照资 产归属重新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 10 —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 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做 出书面报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 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 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人、 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 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各镇(街道)、各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 — 11 — 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 日。 — 12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