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ZCDR-2021-0010002 邹政发〔2021〕5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化全国创新型县(市)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 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 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收入、研发费用归集等进行辅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外地新迁入在有效期内的 高企(当年复审的不计),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 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负责申报工作的企业技 术团队、财务团队各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 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推 进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鼓励 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升规纳 统。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依托组建高企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 对纳入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5000 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依托研发费用加计 — 2 — 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 入。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纳统企业年度研发 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给予负责申 报工作的企业技术财务团队 3000 元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 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 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 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二、做强科技平台载体,增强创新创业能级 (四)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推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增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批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 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的,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的, 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 绩效评价为依据进行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支持引进、共建“国字号”“中 字头”等对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高端 科技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补助。 (五)推动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化、 市场化、国际化”的创新创业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 业团队提供良好载体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 地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 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3 — 对国内知名孵化器在我市设立孵化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的,给予 20 万一次 性奖励;对在省级农科驿站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深化完善“创新券”制度。积极推动科研设施和科研 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鼓励区域内院校、企业 以及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注册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网平台会员,提供对外共享服务。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 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设备加入共用网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根 据“创新券”兑付情况,给予供给方“一事一议”补助支持。 三、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七)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揭榜制”。进一步 创新项目生成机制、科研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实施项目“揭 榜制”。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 新,引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每年储备 20 项左 右、实施 10 项左右本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 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 100 万元,并优先推 荐申报国家、山东省和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促进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行“一事一 议”。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的主体地位,发生成果转化的,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 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 — 4 — 奖励 50 万元。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活动,对促成我市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成果输出、转化的技术转 移服务机构,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 额,按每 300 万元给予 5 万元叠加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 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奖励。 (九)加大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优化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创新, 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构建产业基 金、天使投资、贴息贷款、股权投资等新型科技金融服务链。积 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省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金融服务。 (十)构建高质量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 财税、人才等创新发展政策有效衔接,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 专项督查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 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率和落地力度,保 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一)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从每年度邹城市级科技计划 和专项经费资金中列支安排。除竞争性项目外,奖励补助采用事 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 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时间以通知为 准。 (十二)本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如与邹城市本级其他支持 政策有重叠,企业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 行。受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且近一年未发生重 — 5 —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弄虚作假、 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外,记入科技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享受政策条件计算自 2021 年 5 月 16 日始,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由市 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2021 年 12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