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ZCDR-2021-0020003 邹政办字〔2021〕48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我 市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 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 行为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发 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 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 2 — 第六条 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新授权发明专利大户的奖励; (三)新认定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第七条 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强市建设; (二)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开展专 利微导航; (三)专利转移转化奖补; (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 (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八)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八条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与运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 行;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 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五)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 3 — (六)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九条 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化培育工程; (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分析评议、预警分析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 (四)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 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和济宁市级专利 奖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按照专利权利人获 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并扣除已享受资助的 部分,进行资助。 (二)对新增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及专利大户的奖励:1. 当年发明专利新增 5 件的奖励 1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 5 件 按照 5 万元的倍数逐级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30 万元;2.对 年度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8000 元,新增 5 件的奖励 5 — 4 —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 5 件按照 10 万元的倍数逐级进行奖 励,每户最高奖励 50 万元。 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和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大户不重复奖 励,按照先申请先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能够同时享受该两类大 户奖励的按照较高类别进行奖励。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持有大户进行奖励,每年按数量多 少对全市前 10 名进行奖励,第 1 至 3 名各奖励 10 万元,第 4 至 6 名各奖励 5 万元,第 7 至 10 名各奖励 3 万元。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 执行。 第十三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 市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 利奖特别奖奖励 50 万元;对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奖励 20 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 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 10 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 5 万 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 3 万元。对获得济宁市专利奖的 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 3-5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 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另行 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 5 —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利创造: (一)申报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邹城市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官费缴纳 证明和《是否已享受其它有关专利资助说明》;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 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 (二)对新增授权发明专利大户和高价值专利持有大户奖 励,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邹城市专利奖励资 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 料。 (三)受理与审批。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专利奖项奖励:对荣获国家或山东省专利奖和评 选为济宁市级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邹城市 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经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实施奖 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 — 6 — 划,并在年终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送邹城市财政局。邹城市 财政局会同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 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 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 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 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存在违 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