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发〔2022〕3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曲政发〔2022〕3 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用 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村 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中农发 〔2019〕11 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 》 (农经发〔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 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0〕128 号)及《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 则》 (鲁自然资发〔2020〕10 号)、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 理办法》 (鲁建村字〔2017〕45 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加快推进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机制建立的通知〉 》 、 《济宁市农 业农村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 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济农字〔2021〕58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村 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 — 2 — 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 土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 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本地历史文化、地 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居 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村 宅基地审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 划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 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 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 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 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 地利用计划等工作中,统筹考虑镇村两级宅基地规模并预留相应 空间。负责指导镇街政府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 规划中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 相关手续。 行政审批服务(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规划许可 — 3 — 工作,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水务、供电等有关主 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 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宅基地管理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 地由镇街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新《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明确专职负责领导,统 筹协调自然资源镇街中心所、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镇村(街 居)规划建设监管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部门, 抽调各自专门工作人员,依据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农村宅基 地工作专班协作办公机制(以下简称宅基地工作专班),共同做 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涉农镇街要在为民服务中心单独设 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窗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村建 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 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农 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由镇街归档留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 1 人兼任村级 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要充分发挥村民自 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 序并纳入村规民约,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建、改扩建房 — 4 — 屋,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 公正。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 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政策移 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 地籍调查数据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 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向镇 街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并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切实提高基 层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镇街要依据有关保密规定, 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图件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或者劝阻农村村民住房建 设中的违法行为。镇街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设住房举报制度,及 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山东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 建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 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 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 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 5 — 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面积标准参照《山东 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鲁政办发〔2018〕39 号)执行,按户或 人均加以量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确无住 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 途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 准,要求分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 宅,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 6 —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 (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宅基地申请、审批、备案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能)(以下统 称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①《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②《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③ 家庭户口薄、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④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村级初审。①讨论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 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 权利人意见等,同时对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村级组 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无规定的在市、镇街的指导下,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综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关 系、常住地、承包地关系、村规民约规定等事项进行判定);② 公开公示。审查通过后,要及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范 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 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并由村级组织留存公示图片 等资料。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 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用地方案,对 — 7 — 修改后的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 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 请表》中签署意见。③上报镇街。村级组织要及时将签署意见后 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 送所在镇街。 3、镇街审查。①机构联审。镇街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镇街中心所、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 门、镇村(街居)规划建设监管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 室)等部门进行实地联合审查。自然资源镇街中心所负责审查用 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 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 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 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 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 及林业、电力、水利、燃气、交通等部门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 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②签署意见。镇街根据联 审结果,20 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 批表》中出具意见,审批表一式两份,由镇街、村级组织各存档 一份,符合条件的同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加盖骑缝章)。 市级行政审批(或自然资源)部门委托镇街一并发放《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未通过机构联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报送材 — 8 — 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 求;③建立台账,上报备案。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 理台账, 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辖 区本季度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各镇街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 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 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镇街要对村级组织审查后报送的宅基 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 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关。 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 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 2、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三到场”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 场、批准后丈量批放(施工放样)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竣工 验收)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要及 时组织宅基地工作专班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 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及时组织宅基地工作专班 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 户建房完工后,镇街组织宅基地工作专班进行验收, 实地检查农 — 9 — 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 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验收意见表》 (附件 6)。通过验收的农户,在如实填写附件 6 中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有关栏目内容并执行后,可按照《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和违法处置。村级宅基 地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 止、早报告。镇街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 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农业农 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镇街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办 事指南,明确办理部门及在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 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行政审 批服务局备案。 村级组织在镇街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 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 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 改正的及时向镇街报告。 镇街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 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 — 10 — 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 依法予以处理。 各镇街要通过网站、公众号、宣传册、明白纸、广播喇叭等 形式,公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办理流程和要件,加强宅基 地管理、农房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农 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 管理机制。 落实保障条件。各镇街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颁证、培 训学习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 公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空间和 2 层以上(不含 2 层)、投资额超 过 30 万,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米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行 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11 —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模板 9、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台账 — 12 —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姓名 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 员信息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m2 宅基地面积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m2 建筑面积 1.保留( 权属证书号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m2 宅基地面积 ) m2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四至 地类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 层 m 建筑高度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 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 13 —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 (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新建住房;4. 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 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 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 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 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 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 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 14 — 月 日 附件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姓名 申请人 信息 性别 m2 宅基地面积 拟批准宅 基地及建 房情况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房基占地面积 m2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申请理由 地址 四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层 自然资源中心所 意见 m 建筑高度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意见 意见 (盖章) 镇街农业农村 工作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街政府审核 (盖章) 批准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15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16 — 附件 4 建设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 ,经审核 ,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 发证机关 日 期 遵守事项 一 、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 二 、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 ,但未取得本证或违 反本证规定的 ,均属违法行 为 。 三 、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 ,本证的各项规 定不得随意变更 。 四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 , 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 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7 — 附件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户 主 姓 名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号 平方米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土地所有权人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土 地 坐 落 东 四 南 至 西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批准书有效期 自 月至 年 月 — 18 —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备注 备注 南 四至 北 年 东 自 年 月至 年 月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16 位,前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 (详见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 镇、乡(苏木),按 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 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 19 — 附件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米 竣工层数/高度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批建层数/高度 层/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长 层/ 3.属于,尚未落实 经办人: 宽及四 至) 镇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意见: 验收单 位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镇街政 府验收 意见 备 注 — 20 — 自然资源中心所意见: (盖章)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负责人: 米 年 月 日 附件 7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级组织核实审议、公 开公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公示有异议 异 议 成 立 异议不成立 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等机构进行联审 联合审查 村级组织调查 公示无异议 撤销或修改方案 再公示 材料不完备 联 审 合 格 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 的材料和相关 要求 镇街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委托镇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的,一并发放 不符合申请条件 镇街在规定时间 内依法答复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 21 — 附件 8 宅基地审批公示模板 XX 镇(街道)XX 村下自然村村民 xx 户建房(农村宅基地) 申请已经 XX 村委审查符合条件,并同意上报镇政府审批。经 XX 镇建房审查小组审查,该户符合 XX 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 定,拟上报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报批人口情况:报批人口 4 人,分别:徐 XX(申请人)、 葛 XX 妻子)、徐 XX(儿子)、徐 XX(女儿)。 2、原有房屋 XX 处,均登记在 XXX 名下,一处土地证号 (1994)20393 号,占地面积 xx m2,此处土地使用证拟注销; 该户在本村无其他住房,符合一户一宅。 3、申请建房类型为新建(扩建、改建)。拟批准建房地块 坐 落 XX 镇 XXX 村,四至:东至邻屋(自立墙);南至 XX;西至 胡同(不得开门窗);北至空地。地块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 XX 平方米,建筑面积 XX 平方米。建设要求:建房层数()层,后檐口高()米,容 积率 XX。 4、附图: 村民如有异议纠纷,请在公告之日起 7 日内向 XX 镇 XX 公 室反映。特此公示。联系电话:xxxxx。 xx 村组织(公章) 年 — 22 — 月 日 附件 9 曲阜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单位(盖章) : 序号 村 名 组 名 填表人: 申请审查 申请人 宅基地面 审批日期 2 姓名 积(m ) 审查日 审查人 期 员 审核人: 开工查验 开工查 验日期 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 农村宅 备 开工查 验收日 验收人 国乡村建设规 基地批 注 划许可证号 准书号 验人员 期 员 单位负责人 — 23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4 — 2022 年 3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