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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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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汇编 一、城乡低保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 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 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意愿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 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并填写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 助其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 1、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 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收到 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镇街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应当填 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或 者按指纹。 3、拟批准的,镇街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申请人姓名、 保障人口数、家庭所在村(居)、拟保障金额、监督电话、 审批单位盖章、公示时间(为 7 天)等。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镇街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 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重新 组织调查核实,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作出审批决定。 二、临时救助 (一)申请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 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 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 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 请——镇街调查——镇街审核、审批、公示。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须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 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③镇街调查核实后在村居公示; ④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因病治疗费用导致生活支出突然增 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 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 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 放弃申请。 三、城乡特困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 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 况。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书(病 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3)本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 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 口应当予以受理。在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时,镇(街)和 村(居)同步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按程序开 展审核审批工作;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 书面说明理由。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2〕86 号);2.《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邹政办发〔2012〕23 号);3. 《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邹民字〔2019〕18 号)。 (二)受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提供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写清父母死亡或失踪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 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孤儿出生医学证明、孤儿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处 出具的结婚证明); 5.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1 份; 6.孤儿个人开户账号(农村信用社)复印件; 7.入户调查表; 8.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四)办理流程 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五)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福利机 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 1400 元。 五、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 号文件加 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 号); 2.《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邹民字〔2019〕 17 号);3.《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的通知》(邹民字〔2019〕18 号)。 (二)受理条件 1.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 母照顾的未满 18 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①父母一方死亡 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②经诊 断身体重残、患有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 童。 2.有关事项说明: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所称“罕见病”是指符合本通知所列罕见病病种认 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 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 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 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 (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4)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 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5)所称“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明。 (三)提供材料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内容为: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活状况,写 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身份证件:①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主页、 索引页、困境儿童本人页、监护人页,四张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②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 4.困境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失,提供: 婚姻登记处提供婚姻登记方面的材料;②非法婚姻,提供: 村证明信,写明详细情况,加盖镇(街)公章) 5.困境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提供: 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 6.根据困境儿童家庭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①死亡,提 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 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如:死亡日期较早未纳 入微机户籍管理,请提供:村出具的证明信,注明,姓名、 家庭住址、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 章>)②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③重残, 提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明,以残 疾人证为准;④低保家庭的儿童,提供低保证明;⑤患重病 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应提交医学诊断证明(县级人 民医院以上)、住院病例等复印件。患罕见病的儿童提供三 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7.镇街填写《困境儿童入户调查表》。 8.困境儿童本人的农村信用社开户证明。 9.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10.年龄超过 18 周岁并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已享受困境 儿童救助的,提供:《在校证明》。(在校证明写明:专业、 班级及学校联系电话和毕业时间) (四)办理流程 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五)发放标准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 500 元; 2.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 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 号);2.济宁市民政 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 号) (二)受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 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 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 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 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 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四)提供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 (一式二份)。 备注:请严格填写申请审批表,无遗漏项。 2.申请书。(内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及现生 活状况,写清其父母各自的基本情况) 3.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主页、 索引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页、监护人页,四张复印在 一张 A4 纸上)②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复印在 一张 A4 纸上)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如:①丢 失,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信》;②非法 婚姻,提供:村证明信,写明详细情况,加盖镇(街)公章)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如丢失, 提供:加盖计生办公章其母亲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 6.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各自情况提供相应证明:① 死亡,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户籍证明或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如: 死亡日期较早未纳入微机户籍管理,请提供:村出具的证明 信,注明,姓名、家庭住址、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并加盖 <派出所户籍专用章>)②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 踪证明》;③重残,提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 智力残疾残疾证明,以残疾人证为准;④服刑在押、强制隔 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B:现服刑监狱出具的收监证明; ⑤失联,对登记受理超过 6 月仍下落不明的,公安部门出具 失联证明;⑥重病,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县级人民医院以上)、 住院病例等复印件。⑦低保家庭的儿童,提供低保证明。 7.镇街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调查表》;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农村信用社开户证明;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10.已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的儿童年龄超过 18 周 岁并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提供:《在校证明》。(在校证 明写明:专业、班级及学校联系电话和毕业时间) (五)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 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 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 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 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 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六)发放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 2.对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 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全 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2.《济宁市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 号);3.《关于提 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的 通知》(济残联字〔2016〕71 号);4.《关于调整残疾人 两项补贴的通知》(济民字〔2018〕96 号)。 (二)受理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邹城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 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 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 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 邹城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 力、肢体、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提供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①《邹城市残疾人“两项补 贴”审核审批表》;②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明、 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①《邹城市残疾人“两项补 贴”审核审批表》;②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 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本人或其他被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 (五)发放标准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 贴标准为 100 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月 85 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每 人每月补贴标准为 100 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 85 元。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补助范围 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地户籍,60-99 周岁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 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 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本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 进行信息复核,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 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 民〔2016〕40 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评估,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 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 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5 天,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 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完成。 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范围 具有邹城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城市低保和散居城镇“三无”中的失能、半失能老 年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伤残 人民警察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由卫计部门认定。 (二)工作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 助行等上门服务。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 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初审。填写《邹城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表》, 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有关 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3)审批。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评估 机构对老年人身体能力进行评估,反馈评估结果,乡镇(街 道)公示无异议后,次月安排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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