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兖政办字〔2022〕2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济兖政办字〔2022〕23 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 部门、单位: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 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自建房安全 隐患,根据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 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 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 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排查摸 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问 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 2024 年 12 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 —2— 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排查整治覆盖全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所 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 合部、镇驻地、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 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 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 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 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 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 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 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 安全鉴定等信息。 2. 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 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 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 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 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 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 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 —3— 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 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 年 6 月底前)。 1. 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镇(街 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 复核评估。区级相关部门要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 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 安全鉴定。各镇(街道)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 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 全鉴定,对拒不委托或 15 日内仍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对不 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鉴定为 A、B 级的经 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 C 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 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 D 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 除前不得继续使用。同时,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4. 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 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 年 6 月底前)。坚持产权人是房 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 —4— 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 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 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 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 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 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 搬迁等措施。 4. 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 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 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 年 12 月底前)。 1. 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 3 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 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 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 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 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 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 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5— 2. 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 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 等部门要落实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3. 强化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 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 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 构以及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 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 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 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 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 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 以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 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城市规 —6— 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房屋违法违规建设清查中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的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 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做好河 道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 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 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 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 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 可证复查工作。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的相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 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建设手续办理,推动 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 提条件。 4. 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 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 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 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街 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 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 —7— 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5. 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 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 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 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 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 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 位抽调 1—2 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抓 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镇(街道)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 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推进实施。依据《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 治百日行动方案》《济宁市兖州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 日行动方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本实施 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 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鼓励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 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承担技术支撑和房屋鉴定工作。广泛动 —8— 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物业服务等力量,下沉一线参 与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 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 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三)严格督导检查。区里将成立督导组,通过帮扶指导、 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工作 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 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 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区安委会要将本项工作纳入重点督 导内容,加强对各镇(街道)的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严格 落实整治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科普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危害 性、整治的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引导群众增强 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广泛发 动群众进行举报,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妥善解决整治期间可能出 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 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济宁市兖州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9— 附件 济宁市兖州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营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张 锐 区委常委、副区长 石可清 区委常委、副区长 谭丽娜 副区长 孙恒民 副区长 张孝元 副区长、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局长 崔增力 副区长、颜店镇党委书记 成 员:孙 雷 — 10 —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 锴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朱明岩 区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张 勇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郭庆瑞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周生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牛 强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副局长 陈娅斐 区民政局局长 曹传星 区司法局局长 杨海成 区财政局局长 吴占华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局长 申 刚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武洪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 健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宫祥德 区水务局局长 李成龙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守全 区商务局局长 周 鹏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 谦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同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艳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吴卫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炳涛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付永涛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王振华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郭 莹 新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翔 颜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磊 新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 超 小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赵庆丽 漕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杜秀宁 大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 11 — 崔瑞红 龙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 想 鼓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海峰 酒仙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陈清波 兴隆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武洪 兵、李同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协调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各项工作,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 自行撤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2 — 2022 年 8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