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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23〕19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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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23-0020001 邹政办字〔2023〕19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我 市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 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59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邹 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 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等。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 2 —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 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新授权发明专利大户的奖励; (三)新认定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第七条 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强市建设; (二)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开展专 利微导航; (三)专利转移转化奖补; (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 (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八)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八条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与运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 3 —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 助组织建设和运行; (五)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六)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八)海外知识产权的预警与保护资助。 第九条 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化培育工程; (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分析评议、预警分析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 (四)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 奖以及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资助与奖励标准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从 2021 年起每年至少减少 25%资金资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截止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 资助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件;其 — 4 — 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国家(每件专利 最多资助 5 个国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 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 50%。 (二)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1.当年发明专利新增 5 件的奖励 1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 新增 5 件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30 万元; 2.对年度认定高价值专利新增 5 件的奖励 5 万元(不满 5 件的按照 8000 元/件进行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 5 件再给 予 10 万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 50 万元。 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和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不重复奖励,按 照先申请先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能够同时享受该两类大户奖励 的按照较高类别进行奖励。 (三)对高价值专利持有大户进行奖励,每年按数量多少对 全市前 10 名进行奖励,第 1 至 3 名各奖励 10 万元,第 4 至 6 名 各奖励 5 万元,第 7 至 10 名各奖励 3 万元。 (四)高价值专利代理贡献奖励。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 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 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在 5 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3 件以上的,给 予 2 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 量在 10 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6 件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在 15 件以上 且授权高价值专利 9 件以上的,给予 8 万元奖励。 — 5 —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 执行。 第十三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 市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 省专利特别奖的,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 观设计银奖的,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 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山 东省专利二等奖的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三等奖的奖励 3 万元。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 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导航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 类、企业经营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根据区域、产业规模、企业研 发情况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 (一)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 贯标认证,被认定为济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根据年度资 金量,给予不高于 3 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 予不高于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 予不高于 5 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 6 —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根据贷款质押数额 (大于等于 300 万元)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数量(大于等于 2 件) 给予 1—2 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培育计划项目 分为高价值专利创造类、转移转化类和运营服务类。对具备坚实 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专 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成效显著的企业、科研机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另行 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申报管理与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市场监督营理 局提报相关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 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拔付。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 现期间,必须是邹城市内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 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发 挥最大效益并按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 7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 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3 年 6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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