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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发〔2020〕7号关于印发《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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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DR-2020-001001 鱼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鱼政发〔2020〕7 号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 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5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区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济宁市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鱼台县城区、各镇街和张黄化工园区 禁放区。 (一)鱼台县城区 东至东鱼河,西至 Y199(于屯至孟楼线) , 南至 Y209(双韩至大朱庄线) ,北至滨湖路。 包含谷亭街道古亭社区、和平村、爱国村、建设村、运南村、 周堂村、东段村、西段村、姜庄村、李庄村、八里湾村、王子亮 村、缪集村、龙申村、汪庄村、杨楼村、双韩村、土楼村、李更 卜村、蒋庄村;滨湖街道观鱼社区、花园社区、站前社区、孝贤 社区、湖凌社区、方与社区、运河社区、兴鱼社区、解放居委会、 新华居委会、新民居委会、米滩村、中心村、套楼村、前进村、 运北村、马石庄村、七圣堂村、胜利村、临河村、大聂村、高庄 村、玉皇庙村、彭庄村、张小楼村、于屯村、吴集村、陈年村、 七所楼村、佃户李村、后聂村、大李庄村;唐马镇翰林社区、梁 庄村、古洼村、朱庄村、郑庄村、陈丙村、唐马村、甄华村、宗 庄村、卷棚楼村、宋庄村、杨新庄村;王鲁镇孟楼村、潘庄村、 张庙村、史楼村、窦闫李村、刘庄村、后阎村、耿庄村。 — 2 — (二)老砦镇 东至双合煤矿,西至闫集排灌站,南至老东村、 老西村牌坊大街,北至鼎圣工贸。包含双合村、闫集村、老北村。 (三)唐马镇 东至双朱路;西至青年路;南至镇驻地供销加 油站;北至南环路。包含卷棚楼村、唐马村、甄华村、随庄村、 宗庄村、陈丙村、郑庄村。 (四)王鲁镇 东至西刘庄 251 省道三岔路口,西至惠河,南 至米市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含陈堂村、王鲁村。 (五)张黄镇 东至陈店村,西至刘楼村,南至大陈村,北至 农贸市场。包含望湖嘉苑、京杭嘉苑、东张社区、大陈村、刘楼 村、解家村、陈店村。 (六)清河镇 东至清河镇卫生院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 至老万福河桥,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清河村、张油坊村。 (七)罗屯镇 东至罗屯粮所,西至罗屯西干渠,南至罗屯村 界,北至屈庄村。包含罗屯村、屈庄村。 (八)李阁镇 东至花园路,西至中王村路口,南至中油联加 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李阁村。 (九)鱼城镇 东至井管厂迎岱路,西至西环三叉路口,南至 惠河与金鱼河交界处,北至北环路。中东北村、中东南村、中西 北村、中西南村。 (十)王庙镇 东至张集村,西至新菜市场,北至张集路口、 苗圃路,南至枣曹线、王庙中学。包含张集村、王庙村、马庄村。 (十一)张黄化工园区 东至兴业路、富康大道,西至鹿洼西 — 3 — 路、武张公路,南至滨湖四路,北至兴化路 第三条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 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 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联 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 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城区、各镇街和张黄化工园区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收缴并妥善处置 涉案烟花爆竹;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 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销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阻碍有关职能 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 花爆竹保证书》 。 (四)根据县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 监管。 — 4 — 第六条 有关镇街、村居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建立联络 员制度。 有关镇街、村居、居民小区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 对辖区内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 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医院、幼儿园、 学校、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 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八条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 A、B 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 — 5 — 销售的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标 注“个人燃放类”的 C、D 级烟花爆竹。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 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 花爆竹。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 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全年内,从事庆典、 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 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 6 — 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禁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 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 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 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 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城区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鱼政字〔2019〕25 号)同时废止。 — 7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0 年 5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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