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pdf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 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 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 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 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关于深 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 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 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 个专项,包括“双边产业联合研发 - 1 - 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 研发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专题(详见附件 1)。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 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 督。 (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充 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 关。 (三)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 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 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 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 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 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 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择优推荐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 2 -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 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 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 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相关条件。 3.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 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 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 3 项)。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 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 过 1 项,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 1 项、最多 不超过 2 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3 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 2 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 件 2。 (二)项目申报研发经费要求 1.项目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3 - 3 - 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 150 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 期下达,首期拨付一般不低于 50%。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 60 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 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 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 经费、自主管理。 4.自筹经费要求。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 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 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 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 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 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鼓励我省单位与 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 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经费的 50%至帮扶地合作方。 5.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 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 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 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 - 4 - 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 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 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 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 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 转化。 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 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 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 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 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 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 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 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 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 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一)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推荐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 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 - 5 - 上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指南要求 进行审核推荐。 (三)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验收后 3 年内 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 —“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 (二)时间要求 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 25 日 17:30 申报截止。请 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 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业务咨询: - 6 - 联系人: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 张晓娜 0571-87051070(合作处-国合) 陈可宝 0571-87054066(合作处-对口) 附件:1.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 领域项目指南 2.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8 月 30 日 - 7 - 附件 1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 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 一、专项名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专题名称: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 主要研究内容:进一步发挥科技外交作用,面向与我省签署 科技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重点合作国家(地区),按照双方 共商共议机制,由双方企业牵头围绕议定的技术领域,开展产业 间联合技术研发及技术转移等合作并向双方科技管理部门分别 申报,双方科技管理部门各自评审、共同资助。具体如下: 1.芬兰:优先支持数字化、数字化转型与产业更新、生物 和循环经济、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生命健康、智慧和 可持续发展城市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合长三角相关单位 与芬兰方开展创新合作项目。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 局,网站链接: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locations/asia-ind ia-and-oceania/china/china-innovation。外方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 22日。 2.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器 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药、农 - 8 - 业机械、医疗器械和水处理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以色列创新署 ,网站链接:https://innovationisrael.org.il。外方截止时间为2023 年9月11日。 3.挪威:支持绿色技术领域,指可运用于各行业的环境解 决方案,且必须是能比现在最佳技术带来显著环境改善的解决方 案,符合欧盟分类方案。外方主管部门为挪威创新署,网站链接 :https://www.innovasjonnorge.no/en/start-page/。外方截止时间与 我省一致。 4.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绿色低碳技术、循环经 济和生命健康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省政府 ,网站链接:https://www.west-vlaanderen.be。外方截止时间与我 省一致。 5.新加坡:优先支持生命健康、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智 慧城市、科技金融及新材料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合长三 角相关单位与新加坡方开展创新合作项目。外方主管部门为新加 坡企业发展局,网站链接: htps://www.enterprisesg.gov.sg/financial-assistance/grants/for-localcompanies/international-co-innovation-programmes/singapore-china -yangtze-river-delta-joint-innovation-call/singapore-china-yrd-zhejia ng-joint-innovation-call。外方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底。 绩效目标:通过双方产业间发挥比较优势,开展科技创新 - 9 - 合作,在重点领域实现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及重大任务分工合作, 带动双方重点产业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进一步引领和深化与 重点国家(地区)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申报主体: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合作。突出科技外交政策 导向,已与合作外方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合作 基础和成效。合作双方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 化达成共识,具有明确的分工,且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由双方 企业牵头分别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优先支持:双方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项目。 组织方式:竞争性分配 建议财政补助经费:150万元以内 攻关时限:3年内 (二)专题名称: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主要研究内容:面向与我省签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 区),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的优先领域,支持我省企业牵头与对 方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技术转移等合作。由我 省企业向省科技厅单独申报。具体如下: 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 信息技术等领域。范围包括林肯郡(Lincolnshire)、北安普敦郡 ( Northamptonshire )、 德 比 郡 ( Derbyshire )、 诺 丁 汉 郡 ( Nottinghamshire) 、莱斯特郡( Leicestershire)、拉特兰郡(Rutland - 10 - )、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沃里克郡(Warwickshire)、什 罗普郡(Shropshire)、赫里福德郡(Herefordshire)和伍斯特郡 (Worcestershire),共11个郡。 绩效目标:通过双方发挥比较优势,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在 重点领域实现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及重大任务分工合作,带动双方 重点产业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进一步引领和深化与重点国家 (地区)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申报主体:企业牵头。已与合作外方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 系,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成效。合作双方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 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达成共识,具有明确的分工,且签署了相 关合作协议。 优先支持:依托已建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实 验室等载体开展的合作。 组织方式:竞争性分配 建议财政补助经费:150万元以内 攻关时限:3年内 (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 主要研究内容:支持省内创新主体与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 华依法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项目研发合作,通过设施设备、研发 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共享,实现双方协同创 新。 - 11 - 绩效目标:通过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推动我 省企业与国际创新体系的深度对接,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 。 申报主体:省内企业牵头。中外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 签 署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 世 界 500 强 名 单 参 见 网 站 链 接 : https://fortune.com/global500/。 优先支持:国家及省级重大开放平台内的主体,如自创区、 自贸区等。双方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项目。 组织方式:竞争性分配 建议财政补助经费:150万元以内 攻关时限:3年内 二、专项名称: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 (一)专题名称: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 主要研究内容:以我省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有关省市﹝ 以 下简称“帮扶地”,包括新疆阿克苏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 一师)、西藏那曲市、青海海西州、重庆涪陵区、万州区和四川 12州68县﹞ 特色产业和民生改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联合技术 攻关、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协作共建及人 才培养等合作。 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技 - 12 - 术转移与推广应用、加强科技帮扶条件建设、推动科技人才培养 与交流,为促进当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申报要求:突出政策导向,项目申报须由帮扶地市级驻地指 挥部(工作队)出具推荐函。牵头申报单位需提交与相关合作单 位的合作协议,合作方应在帮扶地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能力,协 议明确各自的任务分工、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属及纠纷处置等事宜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赴帮扶地开展工作时间累计不 少于15天。 申报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组织方式:竞争性分配 建议财政补助经费:40-60万元 攻关时限:3年内 - 13 - 附件 2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 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 记录。 2.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 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 入平均水平,且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 80%(26 县、海岛县企业 和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60%) 。 4.无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序号 基本条件 具体要求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1 研发投入 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 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且研究开发费用 不低于 250 万元;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 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2 科研人员 - 14 - 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 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 3 科研设施 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 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 值) 。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 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 4 知识产权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5 成果转化 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 1 项“尖兵”“领雁”研发 攻关计划项目。 2.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 70 周岁) , 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 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 3.如非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牵头申报单位出具赋予 - 15 - 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4.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三、项目限项说明 1.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 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的, 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同一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 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 。 2.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已超 1 项的 不得申报。 四、成果类型说明 根据科学技术部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国统制〔2022〕 11 号),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 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 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 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 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 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料、新装备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 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 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成果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 基础理论类图书列入此类。 - 16 -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立项的项目及省级财政补助经 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 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 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 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 密后提交。 3.申报项目拟购置 50 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 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4.项目申报书中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 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 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 里支出。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 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 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6.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 算研发费。企业应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zj.gov.c - 17 - n/),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加计扣除”填报研发 费用信息(需使用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 18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30 日印发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