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参考。 4.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认真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 与可行性,严格审查项目要件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履行审批程 序。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 态环境影响、省际市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 分、建设代价过高、资金不落实、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 隐患的项目,不得审批建设。 二、省财政补助项目和标准 省财政补助项目需纳入省级以上水利规划(方案)或年度重 点水利建设项目清单。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水库(含地下水库)、河道拦蓄、引 调水、水系连通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20%予以补助。 (二)大中型水库增容,按照总投资的 33.33%予以补助。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对一般地区、西部 经济隆起带和中原经济区、 沂蒙革命老区项目,省级承担 33.33%、 38.33%、51.67%。 (四)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治理,国家安排投 资支持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0%予以补助;国家不予安排投资 支持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40%予以补助。 (五)国家规划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按照项 目总投资的 20%予以补助。新建大型灌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0% 予以补助。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