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SDPR— 2021— 0180001 山 东省 水利 厅文 件 鲁水规字〔2021〕1 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适用本裁量基准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行政执 法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 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严格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 - 1 - 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依据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 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 依据。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充分考虑违 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因素,在法治框架下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 “处 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实现行政管理与执法为民相统一。违法行 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 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但本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 进行充分论证和综合判断,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予以从轻、减轻处 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就违法事实、性质、情 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衡量,对违法行为人 过错程度、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社会危害 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以及 作出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 关的其他因素区别对待。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可以参 照本裁量基准中已经规范的相近的裁量方法,通过横向比较的方 式依法进行自由裁量。 四、坚持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 - 2 - 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行为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 等因素,符合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等水问题统 筹治理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时代要求。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在综合 评估和深入论证基础上,对违法行为采取科学、必要、适当的行 政处罚措施和手段,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本裁 量基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 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并充 分说明理由。 五、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严格遵守执 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 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包括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 据,确保适用裁量基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 齐全,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等与适用的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程 度、适用条件基本一致。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救济权,将实质影响水行政处罚裁量 的事项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体现在相关执法文书中。 本裁量基准有效期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 附件: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利厅 2021 年 4 月 25 日 - 3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 4 - 2021 年 4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