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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22〕47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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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鲁民〔2022〕47 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 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 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 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 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 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 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低于 1.5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 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的支出总 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 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 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 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 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 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 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 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 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 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 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 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3 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 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 标准面积 2 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 1 年内以及认定有效 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 庭之前 1 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 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设区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进行细化和调整,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 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 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 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 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 格的,申请方法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 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 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 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 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 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 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 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 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乡镇(街道) 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 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 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 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 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 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 证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同一家庭, 30 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 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 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 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 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 应在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可在规定时限内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程序作出进 一步调整优化。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对于拥有 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一般 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 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 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 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 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 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 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 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 1 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 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 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 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 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 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 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比例由 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 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 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 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 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 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 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 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 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 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 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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