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寿农险办〔2021〕3 号 关于印发寿县 2021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寿县 2021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4 月 30 日 抄送:市农险办 寿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30 日印发 -1- 寿县 2021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 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 62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金 〔2020〕1177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 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20〕1260 号)、 《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财金〔2020〕233 号)和淮南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淮南市 2021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农 险办〔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2- 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全面推动农 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实 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构建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保 障合理,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 求相契合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 “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 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 工作。 三、总体目标 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户 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探索建立 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商业险”三级保障 体系,逐步构建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保障合理、持 续发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 “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 发展。 四、主要内容 -3- (一)试点品种 2021 年种植业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 花、大豆、芝麻、花生、马铃薯共计 9 个品种(其中水稻、小麦、 玉米为大灾险扩大试点品种);养殖业保险以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为试点品种;森林保险试点品种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 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以及强制性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 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 倒伏或者死亡,以及造成被保险林木的生长量或产量损失。具体 保险责任按照保险经办机构向银保监管理部门报备或审批的保 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 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 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 管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 〔2020〕1260 号)规定,“基本险”保险金额为覆盖直接物化 -4- 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大灾险”保险金额为覆盖地租成本 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对象为种植水稻、小麦、玉米面积为 50 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种植业农业保险。“基本险”:种植业基础农业保险,保 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种子、化肥、 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为:水稻 406 元/亩、玉 米 282 元/亩、棉花 394 元/亩、大豆 170 元/亩、小麦 367 元/ 亩、油菜 270 元/亩、花生 400 元/亩、芝麻 300 元/亩、马铃薯 500 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 为 6%,小麦、花生、芝麻和马铃薯为 4.5%。“大灾险”:种植 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保险(大灾险),根据保障水平 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要求,“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 保额,水稻保险金额暂定 800 元/亩,费率 6%,其中:直接物化 成本保额为 406 元/亩,地租保额为 394 元/亩;小麦保险金额暂 定 650 元/亩,费率 4.5%,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 367 元/ 亩,地租保额为 283 元/亩;玉米保险金额暂定 550 元/亩,费率 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 282 元/亩,地租保额为 268 元/ 亩。 2.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 -5- 饲料成本),能繁母猪 1500 元/头,保险费率为 6%;育肥猪 800 元/头,保险费率为 5%。 3.森林保险投保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公益林按每亩保 险金额 780 元计算,保险费率为 2‰; 商品林按每亩保险金额 1000 元计算,保险费率为 2.2‰。 4.“商业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对水稻、小麦、玉米三大 粮食作物及其以外的大宗农作物保险的,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 “基本险”或“大灾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并与 县有关部门、农户代表商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物价部门公布 的保险标的所有生产成本(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 局公布的农作物总成本数据:水稻 1100 元/亩、小麦 860 元/亩、 油菜 810 元/亩、玉米 840 元/亩、棉花 1900 元/亩、大豆 660 元 /亩)、花生 1300 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基本险”费率。 (四)参保范围 1、种植业。“基本险”和“商业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各类 农业经营主体;“大灾险”参保范围为县域种植水稻、小麦、玉 米三大粮食作物面积为 50 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 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养殖业。能繁母猪“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内各类养 -6- 殖场(户);育肥猪“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内养殖场(户)。 3.森林保险。公益林参保范围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商品林 “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各类商品林种植主体。 (五)保险期限 1、种植业。为保险品种的农作物正常生长、收获期,具体 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2、养殖业。育肥猪每批保险猪只的保险期间按仔猪外购、 自繁不同情形实行差异化的投保方式。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 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从保险单生效之日 起到该批次保险猪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40 天;自繁自养 型养殖场(户)实行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按实际存栏能繁母猪 每年繁殖 20 头成活仔猪计算,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 起止时间为准。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森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 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六)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基本险”和“大灾险”保费承担比例为: 水稻、小麦、玉米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47.5%、省财政补贴 -7- 30%、市财政补贴 2.5%、投保人承担 20%;大豆、油菜、棉花保 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30%、市财政补贴 6%、 县财政配套 4%、投保人承担 20%;花生、芝麻、马铃薯保险保费, 中央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25%、市财政补贴 9%、县财政配 套 6%、投保人承担 20%。省农垦集团在县域种植场(户),中央 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40%、种植场(户)承担 20%。“商 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全额承担。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 财政补贴 25%、市财政补贴 3%、县财政配套 2%、投保人承担 20%; 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财政补贴 15%、市财政 补贴 9%、县财政配套 6%、投保人承担 20%。省农垦集团在县域 养殖场(户),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财政补 贴 30%、养殖场(户)承担 20%。 3.森林保险。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 100%,其中: 中央财政负担 50%、省财政负担 40%、市财政补贴 6%、县财政配 套 4%;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 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30%、省 财政补贴 25%、市财政补贴 15%、县财政配套 10%,投保人承担 20%。 (七)保险模式 -8-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 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八)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金〔2014〕1489 号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市农险办通过 公开遴选方式选定承办保险机构,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寿县支公司牵头组成联合体具体承办种植业和森林保险业务,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牵头组成联合体具 体承办养殖业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业务。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 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保险经办机构 实际承保数量,向其拨付县级保费补贴匹配资金;在年终清算的 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保险赔付责任 -9- 根据财政部财金〔2013〕129 号文件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 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 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 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 和农业保险政策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指导,要督促保险 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业务宣传、 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各项 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审核机制。县财政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 定,以保险经办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 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 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要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 理赔事后抽查回访。县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 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认真核 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完善实施机制。各乡镇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乡 -10- 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 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侧重加强对保险条 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通过保费补贴、提供信息数据和协助农业 保险业务办理等支持,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保险经办机 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 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规定,做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 到户,实现全部农保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打卡直 接支付到农户;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将惠农政策、 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 透明。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 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规范拨付流程。按照中央文件规定,保费补贴资金支 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要按时编制保 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1- 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 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将绩效管理融入农业保险 工作全过程,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 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保险经办机 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 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 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 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 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 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 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善考评机制。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绩效 的原则,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理赔兑现、 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 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强对县域内保险经 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保险经办 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 -12- 提质增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