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_王春燕.pdf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报 1996 年 第 3 期 论 知 识 产权 地 域 性 与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院 ) 王春 燕 , 自世 界 知识 产 权保 护 史 上 第一 项 专 利 权 在 五 百 多 年 以 前 出现 至 今 权 的显 著特 点 。 这 一 特点 表 明 家或 地 区 范 围 内有 效 “ 为 严 格 的 地 域性 ” 。 ; : 按 照 一 个 国 家 或者 地 区 的的 法律 产 生 的知 识 产 权 , 超 出 该 地域 范 围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即 不 复 存在 这种 情形 与 其 它 民 事权 利 形成 鲜 明 对 比 权 利 中的 人 身 权还 是 有 形 财 产 权 都超 越 了 地 域 的 限 制 ” 权 原则 地 域 性 始 终 是知 识产 。 。 。 因此 , 只 在该 国 该特 点常 被表 述 自 19 世纪 以 来 无 论是 民 事 , “ 其 中的有 形 财 产 权 依 据 各 国互 相 承 认 依 据 对 方 国 家 法律 产 生 的 有形 财产 所有 权 , 涉 外 物 权平 而 具 有 了域 外效 力 。 — 各 国 国 民 可 以 顺 利地进 行 国 际 民事 交 往 知 识产权 则 由于 — 其地 域性 特 点 影响 在 此基 础 上 。 , 了 各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的合 作与 交 流 。 也 正 是 基 于 这 一特 点 , , 知 识产 权 的 国际 保 护 表 现 得 与 众 不 。 同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性 特 点 一 大 特色 的发 展 , 术交 流 。 . 9 世纪 1 , 但是 , 导 致知 识 产 权领 域 国际 条 约 的 出现 , 随着工 业 产 权制度 在 西方 各国普 遍 建立 在 此 历 史 背景 下 — 的 呼 声 日益强 烈 知识 产 权 领域 的 国 际 条 约 应 运而 生 — 一个 知 识 产 权 领域 的 国 际 公 约 , 严 重地 阻 碍 了 国 际 间 的技 各 国 互 相给 予 对 方 国 民 以 知 识 产 权 对知 识产 权实 行 国际 保 护 , 保护 形 成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的 科 学 技 术与 生 产 力 获得 了 空 前 , 由于 各 国授 予 的工业 产 权 只 在 其本 国 地域 内有 效 , , 《 保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 。 188 3 年 , 到 19 93 年 国 际 社 会 缔结 了 第 , 出 了 现 标 志着知 — 《 ( ) 国 际 冒 品 识 产权 的 保护 进入 一 个 新 的历 史 阶 段 的 与贸 易 包 括 假 商 贸 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在 这 一百 多 年 时 间里 , , 形成 了 一 个 由全 球性 公 约 与地 区 性 公 约 组 成 的 国 际 公 约 群 些 国 际 公 约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国际 保 护 , 带来 了 两 方 面 的意 义 排斥 其 它 国 家 的 国 民 来 申请 并获 取知识 产权 待遇 径 。 原则 。 因此 说 , 国 际 公 约 恰 似一 座 桥 梁 , , 而且 。 , , 的 结论 度 。 。 因此 通 过 国际 条 约 规定 的最 低 限度保 护 , 没 有 任何 人怀 疑 其 具 有 地 域 性 的特 点 , 。 一 旦 因 知识 却给 知 识产 权 的 地域 性平 添 了 许 不 少 论 者根 据 国 际 条 约 推 导 出知 识产 权 已 经 突 破 或者 改 变 了 其 严 格 的地域 性 特 点 作为 知 识 产 权 的显 著 特点 , 各 国 不但 不 再 为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际 保 护 确 立 了 统 一的 产 权 的 地 域性 而 带来 的众 多 的 国 际 条 约 涌 入 知 识 产 权领 域 多 的 争议 这 。 对 于 国际 条 约 出现之 前 的知 识 产权 。 根据 公 约 , 各 成 员国之 间 互相 给予 对 方 国 民 以 国 民 其二 促 使 各 国 法律 逐渐 与 该原 则 所要 求 的 标 准 接 轨 公平 合理 的 基 准 其一 , 为各 国 国 民 到 其 它 国 家寻 求 知 识产 权保 护 提 供 了 途 这就 为 知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交 往 奠定 了基 础 , , : 。 , 地 域性 使知 识 产 权 具有 了 迥 异 于 有 形 财 产 的 国 际 保护 制 对 这 一 特 点的 理 解 关 涉 到 对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制 度 的 认识 的 国际 条约 没 有也 不 可能 引起 知识 产 权 地 域性 的消 失 。 。 笔 者认为 , 知 识 产权 这可 以 从 下 述 两个 方 面 来 阐释 。 6l 一 方面 知 识 产 权保 护 对象 的属 性 决 定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性 特 点 不 可 能 消 失 , 智 力成 果 与工 商 业 信 誉 都 是 无形 的 , 产 权 的保 护 对 象 , 样 可被 认 知 与 界 定 而 需 要 经 济 法 律 的直 接 确 认 科 学技 术 与商 品 经 济 发 展 到 一 定 阶段 的 产 物 。 。 , 。 作为 知识 这 一 特性 使 得 它 们 不 能象 有形 财 产 那 , 同时 从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历 史 来 看 , 它是 由于 各 国 科 学技 术 与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水 平 相 差 。 , 悬 殊 它 们 对知 识 产 权 的 保护 步 调 不 一 即 便 是 在 建立 了 知 识 产 权保 护 制 度 的 各 个 国 家 之 间 其 保 护 水 平也 很 不 一 致 制 度 的影 响 以 外 。 因此 , 对 知识 产 权 的 保护 , 国 没 有 也 不 会 承 认 依 照 其 它 国 家 法 律 产 生 的知 识 产 权 , 权 利 人所 实 际 控 制 有 范 围限 制 的 。 却 可 以 广 泛扩 散 由 此可 知 , 、 , 除 非知 识 产 权保 护 对 象 的 属 性 发 生 变化 则 , 它 们 均 是从 基 本 原 则 及 共 同 要 求 的 角度 际 保 护 提 供 像物 权 领 域 的 , 由 此产 生 了 这 样 一 种 现 象 : 各 在不 能 为 不 受 任 何地 域 限制 的无 形 的对 象 上 所 成 立 的权 利 却 是 国 的 国 民 在 其 境 内 享 有 某 些统 一 的最 低限 度 的 权 利 约 。 , 正 因 为如 此 , 否 则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性 知 识 产 权 国际 公 约 的规 定表 明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 性 没 有 被 突 破 , 领 域 的各 个 国 际条 约 , 。 。 特 点 不 可 能 改变 另一 方 面 除 了 与有 形 财 产 那 样受 到 各 国 社 会 经 济 还 极 大地 受 制于 各 国 的 科 学 技术 与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水 平 , , “ 涉 外物 权平 权 ” 。 规 定 各 成 员 国 保 证其 他成 员 。 作 为知 识 产权 领 域 的基 本 的 国 际 公 《 巴 黎 公 约 》 与 《 伯 尔 尼 公 约 》 均 以 国 民 待遇 及 独 立保 护 为其基 本 原 则 任 何 一 个 成 员 国 的 国 民在 其 它成 员 国境 内 。 上 的 同 样 的 待遇 。 根 据 国 民待 遇 原 享 有 与 该 成 员 国 给 予 其 国 民 在 知 识 产 权保 护 。 这 一 原 则 为 知识 产 权 的 国 际 保护 提供 了 前提 知 识 产 权保 护 方 面 互 相 独 立 综 观 知 识产 权 没 有 一 个 国 际 公 约 能 够 为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那 样 的准 则 , 。 正 根 据独 立 保 护 原 则 。 突出 则 , 各 国在 了下 两 这 是 知 识 产 权地 域 性 的 表现 该 项 原 包 含 述 — 层 含 义 其 一 条 约 的规 定 须 借 助 于 各 国 国 内法 将其 付诸 实 施 也就 是 说 任 何 国 际 公 约允 : , , 诺 所 能提 供 的保 护 , 《 巴 黎公 约 》 都 必 须 通 过 成 员 国 的 国 内法 的 作 用 实 现 , 对 于 该 公 约 所规 定 的 进 口 权 。 才在 我 国 受到 保护 的 国际 保护 。 这说明 就 知 识 产 权而 言 , , , 。 , ’ , ① 比如 , “ 我 国 于 1 9 8 5 年 加入 则 是 通过 1 9 9 2 年 修 订 的 《 专 利 法 》 予 以 确认 以 后 各成 员 国 国 民 不 可能 仅 凭 借 国 际 条 约 就 获 得现 实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存 在 一种通 行 各 国 的 统一 的专 利 权 、 存在 着 的 是按 照 各 国 知 识 产 权 法律 存 在 着 的 在 各个 国家 有 效 的单个 的知 识产 权 专利 权 、 中 国 著 作权 或者 法 国 专 利权 、 法 国 著作 权 , 等等 。 在 这 一 点上 权 领 域 的 这一 类 国 际 公 约 与 有形 财产 领 域 的统 一 实 体法 的 区 别 利与 义 务 , 不正 确 认识 立的 。 对此 有 明确 的 约 束力 。 , 其二 。 若 将上 述两 者相 提并 论 , 。 , 著 作权 或商 标权 , , 比如 , 实际 中国 有 必 要 明 确 知识 产 后 者 直 接 规定 了当 事 人 的权 则 会 造 成对 知 识产 权 及 其 国 际 保 护 的 任何 一 个 国 家对 其它 国 家 的 国 民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所提供 的保 护 是 完 全独 , 《 巴 黎公 约 》 明 确 规 定 : 就 同 一 发 明在 不 同 国 家 取 得 的专 利互 相 独立 。 在 不 同 国 家所 受保 护 具有 独 立 性 《 伯 尔 尼 公 约 》 也规 定 : ; 同一 商 标 对 作 品 的保 护 程度 以 及 为保 护 作者 。 权 利 而 向其 提 供 的 补 救 方 法 完全 由被 要 求 给 以 保护 的 国 家 的法律规 定 上 述 规定 具 体表 现 为 在 权 利 的 创设 、 、 范 围 保 护 水 平 以 及 救济 等方 面 权 利 的 创 设而 言 , 。 国 民 的知 识 产 权保 护 不 以 甲国 的 保 护 为 前 提 格 的 主 体授 予 权 利 的 62 任何 国 家 都 不 受 其 它 国 家 的 影 响 甲 国对 植 物新 品 种 不予 以 专 利 保 护 却 可 以 到 保护 该 种发 明 的 乙 国 去 申请 专利 权 ) 只 在 乙 国 有效 , , 。 反 之亦 然 , 。 例如 , : 以 , 作 为 甲 国 国 民 的 植 物 新 品 种 的发 明 人 。 产 生 这种 现 象 的 原 因 就是 乙 国 对 甲国 乙 国 完 全 是按 照 其 内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对 具 备 资 甲国 国 民 在 乙 国 就 其 植 物 新 品 种 发 明 所享 有 的 专 利 权 ( 即 乙 国 专 利 包括 甲 国 在 内的 其它 任何 国 家都 不 会 承 认 该项 专 利权 的效 力 。 - 独立 保 护 原 则 普 遍 地体 现于 各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国际 条 约 中 。 除 上 述基 本公 约 以 外 识 产权 国 际 保护 有 着重 要 影 响 的 还有 涉 及 国 际 申请 程 序 的公 约 , 这 包括我 国 已 加入 的 《 商标 , 对知 。 国 际注 册 马 德 里 协定 》 以 及 《 专利 合 作 条 约 》 这 两项条 约 都是对商 标 以 及 专利 申请 案 的 接 受 。 及审 查程 序 作 出 某种 国 际 性 的 统 一 规 定 而 不 涉及 商标权 与专 利权 的批准 问 题 也 就是 说 是 , 否 授 予权 利 , 。 由 各 国 依 其 国 内法 作 出 决定 伴 随着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国 际交 往 的 日益 频 繁 和 密 切 。 国际 保 护 制 度 的 一大 发 展 趋 势 国法 如 《 共 同 体商 标条 例 》 , 。 协定 》 根据 上 述跨 国 法 作权 权 ” , 、 其中 《 欧 洲 专利 公 约 》 等 , 以 及 由 非洲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制 定 的 《 班 吉 、 性是 否 就 此 找 到 了 突 破 口 ? 笔 者认 为 , 。 。 “ 由 此产 生 的权利 被 称之为 , 这 种现 象 的 出现 , 在上 述 情 形 下 令 人疑 惑不 已 , 跨国 知识产 知 识 产 权的 地 域 知 识 产 权 的地 域性 特点 依 然 存在 。 分 : 首先 “ 国 一 法域 ” 知 识 产 权 的地 域性 中的 地 域 有其 特定 的 意 义 , 实 际 上是 与 “ 法域 ” 。 联 系 在 一起 的 一般 而 言 , “ 法域 即 知 识 产 权 的效力 范 围 以 国 家 地 域 为 准 , “ 人 们通 常所 理解 的 律 制 度的 区 域 ” 地 区 性 统 一 实 体法成 为现 代知 识 产 权 可 以 产 生 一 种 同时在所 有成 员 国 国 内生效 的商 标权 专 利 权以 及 著 它 打 破 了 传 统 知识 产权 的 国 界范 围 析 如下 , 极 具代 表 性 的 是 由原欧 共 体理 事会颁 布 的知识 产 权跨 而 不 似通 常 的 须 逐 个 地 由 各 国国 内法 去 确 定 , , 两制 , , . 地域 ” 范围 在 这 种情 况 下 , 的 基 本方 针 保 持原 有 法律制 度 二 是 一 国 多法 域 同时 与 国 家 地 域 存在 着 三 种 关 系 。 这 是传 统 意 义 上 的 , 即 在一 国 内 部 , 。 “ 地域 ” : 一是 一 , 范围 也是 存在着 数个 具有独 特法 。 “ 例如 , 还 将会 存 在 着香港 、 澳门 根 据香 港 以 及 澳 门 特 别行政 区 的 两 个 基 本法 , 特 别行政 区 , 在未 来 的 中国 , , 它 不 等 同于 一 国 的地 域 范 围 它 知 识产 权 的效力 范 围 小 于一 国 地 域 范 围 , 等 若 干 具 有 独 立 法律 制度 的 区 域 , 。 ” , 在 大陆 法 律 制度 以 外 在 有关 国 防 、 , 根据 、 一国 台湾 外 交 和 其 它 依 照 基本 法不 属于 特别行 政 区 自治 范 围 、 。 的 法律 适 用 全 国 性 的法律 的墓 础上 两个 特别行 政 区 享 有立 法 权 独 立 的司 法 权和 终审权 以 , , 香 港 而言 1 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 回 归 祖 国 , 多 法域 现象 将 随之 在 中 国 成 为现 实 特 别 行 政 区 知 识 产 权 法② 获得 的知 识 产 权 不 能 自动地 在 中国 大 陆生 效 大 陆 的知 识 产 权 法 律 获得 认可 内的 表 现 上 , 。 三是 多 国一 法 域 , 才 能在 大 陆 受 到 保 护 设 立统 一 的知 识产权 授 权机 构 在这种 情形 下 , , 届 时依香 港 它 仍 然 需 要按 照 中 国 这 是知 识产 权地 域 性 在一 国 地域范 围 即 由多 个 国 家联 合建 立 起 统 一 的立法 与司 法制度 , 。 前所 述 。 , 。 , 并 在 此基 础 。 知识 产 权 效力 范 围大 于 一 国地 域 范围 如 这是 现 代 知 识产 权 国际 保护 制度 的一 个新 的发 展趋 势 。 例如 , 在欧洲 , 欧 盟 理事会 与欧 洲 法 院分 别具 有 统一 的立法 与 司法职 能 根 据原 欧 共 体理 事会 颁 布 的 《 欧 洲专 利公 约 》 设 , , 立 的欧洲 专 利局 , 可 以 按 照 单 一 的程 序和 统一 的专 利条 件授 予专 利 权 法语 非洲 国 家 于 70 年 代缔 结 了一 项综 合性 的 跨 国 知 识 产 权法 欧洲 专 利权 。 在非 — 班吉协 定 》 根 据该 《 。 — 协 定 建立 的 非洲 知 识 产 权组 织 可以 批 准 跨 国 的知 识 产 权 同时 该组 织 还 具有 统 一 的 司法 审 洲 , , 判权 。 实现 。 由此 可 见 , 知 识 产 权 跨越 一 国国 境 并 非 是 无条 件 的 这 与 有 形 财 产 的 自动 突 破 一 国地 域是 截然 不 同 的 范 围 去理 解知 识产 权 的地域性 , 那样 将 无 法 揭示 “ 。 地 域性 , 它必 须通 过 统 一 的 立法 制 度 才 能 上 述 分析 表 明 : ” 。 的真 实含 义 不 宜 囿 于 国 家地 域 。 其次 超越 一 国 地域 的知 识 产权 只 在 它 借 以 产生 的 跨 国 实 体 法 效力 所及 的范 围内 有效 这 , 正 体 现 了 知 识 产权 的地 域性 如 欧洲 、 非 洲等 , 。 小 的如 香 港 因为 、 , 根 据地 域性 的含 义 , 它 是 指按 一 国 或 一 地 区 ( 大 的地 区 台湾 等 ) 法律 产 生 的知 识 产权 只 在 该 国或 该地 区 范围 内有效 63 。 , 因此 诸 如欧 洲专 利 权 它 国 家或 地 区 , 、 非 洲 跨 国 著作 权 等 只 在 其得 以 产生 的欧 洲 或 非 洲 区 域 内 有效 它 们 仍需 依 照 各该 国 或 地 区 的法 律 去 寻 求保 护 有的 著作 将双 边 协 定 、 。 途 径 ③ 这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相 符 合 首先 , 如 前 所述 有 哪 个 国 家 的知 识 产 权 已 经 具 有 域外效 力 。 ” ④其 次 , 当 今世 界 还 没 , 在 被 提 及 的三 种 途 径 中 前 已 述 及 国 际 , 与 国 际 条 约 的 作用 相 似 ; “ , 知 识 产权地 域性 没 有改 变 , 条 约 并 没 有 突 破或 者 改变 知 识 产 权 的地 域 性 特 点 , 双 边 协 定 只是通 过 确 立 互 惠 原 则 为 双 方 国 民到 对 方 依 对 方法 律 获 得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提 供 优 惠 和 便 利 方 国 民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对方 国 家 生 效 权 的存 在 为前 提 许 可合 同 而 不 是 相反 可 被 自由使 用 。 商 标 许可 合 同 。 因此 , 的 特性 “ 根据 , 涉 外 物 权 平权 “ 权 的 冲 突 规 范为 而 对 于 国 际 许 可证 协议 比如 权 的 取得 与丧 失 , 而 非使 各 它 的 存 在必 须 以 有效 的知 识 产 拥 有 一 项 日本 商 标权 的 厂 商 不 可 能 在 中 国 订 立 商 标 权 , , , 在 中国 , 该商 标不 受 任 何保 护而 该 厂 商 才 可 能 在 中 国订 立 给 知 识产 权 的 国际 保护 带来 了与 有形 财产 的 国 际 保 护 全然 不 同 ” 原则 , 物 权 具有 域外效 力 物 权 依 物 之 所 在 地法 , , 只 有 同 时 依 照 中 国 商 标 法 获得 中 国 商 标权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 性特 点 。 。 ; 因 为该 厂 商 的 日本 商标 权 只 在 日 本 地 域 内有 效 , 在其 。 国际 条 约 以 及 国际 许可 证 协 议 视 为知 识 产 权 获 得 域外 效 力 的三 种 。 , 。 ” 。 , 详 言之 即 : 。 国 际 私 法 中有 关 物 不 动产物 权 依 物 之 所 在地 法 ; 动 产 物 适 用 物 权取得 或 丧 失 时 动 产 所 在 地 的法律 。 , 与此 相 联 系 动 产 物权 的 内 容 与行 使适 用 动 ; 产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⑤ 在上 述 冲 突 规范 中 有 关 动 产物 权 适 用 物权 取 得 时动 产 所 在 地 的 法律 , , 是 物 权 突破 地 域性 而在 其它 国 家 或地 区 有 效 的 表征 这也 是产 生 物权 领域 法律 冲 突 的最 终 原因 , 在知 识 产 权领 域 , 与此不同 律 冲 突 的实 践表 明 法律 制 度 基 于 知 识 产权 的地 域 性 对其 法 律 冲突 应 作 具 体 分析 : 民 事法 各 国 具 有不 同 的民 事 ( l) (3 ) 各 国 承 认 外 国 人在 内 国 的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 ; 。 产 权 领域 不 存 在 上 述第 四 个 因 素 , 。 , 法 律 具有 域 外效 力 律 适 用 的误 解 。 , 而 法 律适 用 是 国际 保护 中的 一 个根 本 性 问 题 下 述两条 规 则 常被提 及 , “ ” 著作 权适 用 权 利 主 张地 法 ⑦ ; 它 们 同属 于 一 种 虚 拟 的 冲 突 从而 推定 知 识 产 权法 律存 在 着 现 实 的 法律 冲突 在 知 识 产权 的法 律适 用上 ” , 知 识 产 权 法与行 政 法 , 从这 个意 义上 来说 个 层 次上 的 法律 在法 律 冲突 上 的表 现相 仿 . : 。 有 与 其相 对 应 的 记地 ” “ 或 主 张地 各 该 国 家 或地 区 所 在地 法 ” 是 本 国法 , 度 去理 解 “ , 64 。 权 利 登 记地 ” 便是 中国 由此可 知 , ” 或 在 知 识 产 权领 域 , 也 可 能 是 外 国法 “ 权 利登 记地 法 权 利 登记 地 法 ” 与 ” “ 以 此 有别 于 有 形 财 产 与 权利 主 张 地 , 。 比如 , 。 后 者 属 于双 边 冲 突 规 范 这取 决 于 当 时 物之 具 体所 在 。 权 利 主 张地 法 ” ” 权利 登 记地 , , 必须 这些 专 利权 或著 作权 都 , 中 国 的 专利 权或 者 著 作 权 , “ “ 在理 解上 述规 则时 “ 登 记地 ” 或 “ 知 识 产 权 的 地 域 性决 定 了 前述 规 则 与物 权 领 域 的 权 利 主 张 地法 , ” 将导 致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同一 主 体 就 同 一 项发 明 创 造或 其 它 国家 或地 区 的知 识 产 权 的 , 具 有 完 全 不 同的 性 质 , “ 刑法 等 另一 如 果 以 为知 识 产 权 专 利权 与商 标权适 用 同一 部作 品 可 以 拥 有 若干 国 家 或地 区 的互 相 独立 的专利权 或著 作权 “ , 。 、 。 根 据 知 识产 权的地 域性 原理 注 意 将特 定 的 权 利 与 特 定 的地 域 结 合起 来 式 。 各 国 在一 定 条 件下 承 认 外 国 民 事 法 律 在 内 国 的域 外效力 ⑥根 据前 面 的 分析 可 知 在 知 识 (4 ) 法 , 法 律 冲 突 的产 生 须 同 时 具 备 四 个方 面 的因 素 , 正 常 的 国际 民事 交 往 的 存 在 (2 ) ; , 。 这里 的 , 因此 “ 主张 地 “ 其 ” “ 登 则是 物 权 依物 之 物 之 所 在 地法 ” 既 可能 不 宜 从 双 边 冲 突 规 范的 角 。 的意 义 主 要 体 现 于 : (1 ) 表 明了 知 识 产权 的 产生 方 。 对于 知 识 产权 中的专利 权 后 者 是 财 产 的 存 在 即 导 致权 利 的产 生 与商 标权 各 国 法 律 都要 求通过 一 定 的法 律程 序 , 申请 、 、 审查 才能 产 批准 ( 登 记 ) — — 生 对 于 著作 权 由于 绝 大 多数 国 家采 行 自动保 护 原 则 其 产 生 方式 有 别 于 专 利 权 与著作 权 。 , , “ 故 对 著作 权 采 用 权 利 主 张地 法 。 ” 、 (2 ) 表 明某 一 特 定 的知 识 产 权 的产 生 。 行使 、 。 保护 与丧 失 , 等 一 系 列 环 节均 适用 同一 个 国 家或 者地 区 的 法 律 比如 某外 国 人 A 所获 得 的中 国专利 权 只 能 在 中国 进行 许 可 与 转让 届满 , 该 项 权利 即消 灭 生 侵 权诉 讼 时 国际 保 护 时 。 , 也 只 能在 中 国提 起 侵权 诉讼 只适 用 本 国法 律 , 在 知识 产 权领 域 。 从 上述 分析 可 以 看 出 容 除 了 专利 权 与商 标权 这 类法 定权 利 以 外 的方式 存在 , , 须 经过 知识 产权法 律 的认定 中 国 专 利 法所 规 定 的保 护期 , , 因此 。 目前 还包 括大 量 的商 业 秘 密 , , 对 于 商 业 秘 密大 多通 过 侵权 法予 以 保 护 权 行 为 人 所属 国 家 或住 所地 的法律 的既 可 能 是本 国 法 。 也 可能 是 外 国法 严 格的地 域性 无 论是 在过 去 权 的 显 著 特点 。 正 是 这 一 特点 ①④ , 。 : , 《 知 识 产 权法 教 程 》 , 权法 因 袭 英 国 知识 产 权法 其 渊像包括 : a , 属 人 法” ⑧ , 参 见 余先 予 主编 参见 郑成 思 : : , , [幻 郑 成 思 : 。 研 究这 一 现 象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出版 社 1 9 9 5 年 版 , , 第 44 9 , 将有 助 于 。 、 7 页 。 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政府 自行 制定科 学技术政 策 和 文 、 发 明 创造 以 及作者 在 文 学 艺术创作 中 所获 得 的 成果 香 港 知识 产 . 源 于 英 国 的成文法 及判例法 ; b 香 港 本 土 制 定 的成 文 法及 在 本土 。 . , 《 冲 突法 》 法律 出版社 1 9 9 。 年版 《 知识产权与 国 际 贸 易 》 , , 第 21 5 人 民 出版 社 1 9 9 5 年 版 、 , , 中 国人 民大 学 出 版社 1 9 9 5 年 版 《 知 识 产 权 与 国际 贸 易 》 , 人 民 出版 社 1 9 9 5 年版 〔3〕 余 先 予 主 编 . 〔4〕 江前 良 : : 《 冲 突法 》 , 法 律 出版 社 1 9 8 9 年 第 1 版 16 4 、 第 24 4 74 ~ 7 6 页 、 39 7 页 。 。 。 , 法 律 出版 社 1 9 9 5 年版 《 香 港法 律与律 师制 度 》 , 经 济 管理 出版社 1 9 9 4 年 版 : 〔 6 ] 陈安 主 编 《 国 际 贸 易法 》 : 〔7 ] 李 玉 泉 主 编 : , 鹭 江出版社 1 9 8 7 年 版 《 国 际 民 事 诉讼 与 国 际商 事仲 裁 》 , 。 . 《 国 际 技术转 让 法律 与 实务 》 [ 5〕 许崇德 主 编 所适 用 现在 还是 可 以 预 见 的未 来 都是 或 仍 然 是知识 产 《 知 识 产 权 法教程 》 : 对 则 可 由当事 人 〔参考 文 献 」 [ 1〕 刘 春 田 主 编 , 即适 用 侵 。 发 展 起来 的判例法 ⑦⑧ “ 从 而 广泛 并且 有效 地开 展 知 识 产权 的 国 际 保 护 , 据此 在 上 述 两 种 情形 下 使 知识产 权 的 国 际 保 护 独 具 特 色 以 法律保 护 科 学技术的研究成果 ③⑤ ⑥ 。 。 从 当前 各 国 的 有关 立 法 在 法律 适用 上 则 适 用 根据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别行政 区 基本 法 》 ② 化 政策 刘春 田主 编 由于 商业 秘密是 以 保密 。 综上 所述 我 们准确 地认识 知识 产权 国 际 技 术转 让 的 内 而对 于 国 际 技 术 转让 合 同 中的 商业 秘 密 , , 。 , 持 有 人 对商 业 秘密 所享 有的财 产权 无 选 择 所 适 用 的法 律 或者 适 用 与 合 同 有 最 密 切联 系 的 国 家 的 法律 , 或者是 在 发 就 商业 秘 密 所享 有 的财 产 权 不 受 地 域 的限 制 , 商业 秘 密 的法律 适 用 也 就全然 不 同于 知 识 产 权领 域 的其 它 法 定 权利 来看 , 各 国 在 对 专 利 权 等 法定 权 利 实行 涉及 到 适 用 外 国 法 其 作 为 一 种财 产权 也 是 以保 密 方式 维持 , , 并且 。 只 对个 别 特殊 的对象 , , 当就 该 项 专 利 所 签 许 可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 与此 相 对应 只 能 适 用 中国 法 律 , , 。 。 。 武 汉 大学 出版社 1 9 9 4 年 版 。 ( 贵任 编辑 郝春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