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055号(代销宁银理财) 2023-10-16.pdf
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055号产品说明书 (202303 版/适用于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一、重要说明 1、《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055号产品说明书》(下称“本说明书”或《理 财产品说明书》)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 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 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若本说明书与上述其他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 书为准。 2、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产品管理人”)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和管理, 并严格遵照本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3、产品管理人对本说明书具有解释权。 二、产品要素 产品代码 ZGN2381055 全国银行业信息登 Z7002123A000533 记系统编码 凭此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 品信息 产品名称 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1055号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募集方式 私募 产品评级 PR2 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 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投资者 风险评级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合格投资者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业绩比较基准 3.65%,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 益,不构成对产品本金的保证和收益的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 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基于产品性质和过往经验,并综合考虑 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得到的年化收益。本产品杠杆率不超过【200%】, 计划将80%-10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0%-20%的资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0%-20%的资金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范围 详见“三、产品投资管理”部分),参照市场利率水平和投资资产的市 场表现,扣除各项费用,经综合测算后设定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将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措施,并适时 运用骑乘策略、杠杆策略和票息策略等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 增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健的投资回 报。 业绩比较基准可用于确定产品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 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作为产品 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当 监管政策、市场情况、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 比较基准需要调整时,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通过机 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公布调 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产品募集期 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9日 1、在本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产品 募集结束日,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募集期最后1天为本产品冷静期,冷静期允许投资者撤单,但不支持 认购交易。投资者撤单后,原已签署的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将自动解 除,投资款项将及时解冻或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产品成立日 本产品成立日为2023年10月20日 1、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 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届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 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 为会影响产品成立的其他因素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宣布产品不成立,投 资者认购资金将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或返还至投资者 指定账户,在途期间投资本金不计息。 产品期限 378天 产品到期日 2024年11月1日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期间为产品存续期。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七部 分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产品募集期第一日8:30至倒数第二日17:30客户可以提交或撤销认购申 认购及撤单时间 请;产品募集期倒数第二日17:30至最后一日17:30为冷静期,允许投资 者撤单,但不支持认购交易。 产品实际认购及撤单时间具体以销售渠道展示为准。 产品最低成立规模 0.5亿元 产品规模上限为10亿元 产品规模上限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的上限,调整前将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 个人投资者30万元起售,机构投资者100万元起售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起购金额,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 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1万元的整数倍 追加购买金额 (销售机构可以不低于上述标准设置追加购买金额,投资者购买本理财 产品时以该销售机构最终要求为准) 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上限为无上限;若单个投资者对本产品持 单户限额 有金额达到上限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购。若单个投资 者对本产品持有金额达到上限以后仍有认 (申)购需求的,可咨询本产品 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方式咨询其客服热线,产品管理人将审 慎分析评估其认 (申)购申请,当继续接受其认 (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 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 要,产品管理人有权不再继续接受其认 (申)购。 本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总份额50%。 销售区域 管理机构/产品管 理人 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 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 关的投资顾问等。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后续新增投资合作机构时,管理人将对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 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进行充分评价,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产品费用及税收规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固定管理费0.60%(年化)、托管费及浮动管理费等。 定 详见本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产品前述产 品要素,调整前将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产品成立日和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其他 3、本产品说明书中的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交易所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盘的交易日且为银行工作日。 4、其他:无 三、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 逆回购、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ETF、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是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金融衍生 工具等。以及通过其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 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前述资产。 本产品可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投 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具体投向如下: 投资资产 计划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 权益类资产 0%-20% 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0%-20% 1、本产品可以通过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正回购进行融资。本产品杠杆率不超过200%。 2、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比例将按上述计划配置比例合理浮动,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 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发生调整情况,将提前 至少3个工作日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 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 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进行上述调整时,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 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二)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1、产品拟投资资产类型以本说明书第三(一)条载明为准。 投资于上述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政策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的投资运作 和收益的风险。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格波动、从而 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 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 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等 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述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 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 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 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 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提前终止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 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 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具体信息及相关 规则见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2、综合考虑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市场 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等)等因素,本产品评级为 PR2风险(本评级为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 果为准)。 四、产品交易相关规则 (一)认购相关规则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认购、追加、撤单,销售机构有权在投资 者指定账户中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通过相关支付渠道(如有)划转,具体以销售机构实际 处理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日对募集期的认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募集期 内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认购款项计付利息,销售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产品募集期单位净值为1元,募集期认购价格采用募集期单位净值。 2、产品采用金额认购规则,即认购以金额确定投资者对应的产品份额。 3、产品募集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 追加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机构无法接受投资者认购或追加认购申请; (2)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4、其他:无 (二)申购和赎回规则 本产品封闭运行,存续期不开放申购、赎回。 (三)产品净值公布方式 产品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单位净值为扣除固定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托管费、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 税费等费用后的单位产品净值。 本产品成立后每月十五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披露前一工作日的 净值信息,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持有份额及金额计算规则 1、计算规则(不考虑手续费) 认购确认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到期兑付金额 = 到期份额 * 到期价格 计算得出的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或采取截位规则,计算得出的份额 采取截位规则取小数点后2位。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实际确认为准。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 元人民币,购买价 格为1元/份,则投资者认购确认份额为: 认购确认份额=100,000.00÷1=100,000.00(份) 情景2:假设理财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12元/份,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0.00 份,若赎回确认金额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则理财产品到期后兑付投资者的到 期兑付金额为: 到期兑付金额=100,000.00份×1.12 =112,0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分红规则 1、本产品存续期间不分红。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对本产品的分红规则进行调整,如有相应调 整,公司将于调整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五、产品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估值原则 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资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 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且持 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 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可在确保现金管理 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 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可能会出现被计量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 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用估值技术,对 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 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 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产品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若 采取上述处理方式,产品管理人将于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如财政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估值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 (四)资产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类证券 理财产品直接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以交易为目的的,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 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 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 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 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资产支持证券 和资产支持票据原则上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 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 认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为保护投资者 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 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存款类资产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放同业、大额存单等。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 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非上市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 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5、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产品投资的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 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净值的,按其最 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 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净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为准。 7、衍生品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若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当采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或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其余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 9、其他 各类资产具体估值方法的确认,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10、若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 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国家或相关 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 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12、以上估值方法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仅为条款完备性而列举,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向该 类型资产。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以说明书“三、产品投资管理 (一) 投资范围”载明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 管理人和托管机构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 构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 品资产价值或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 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产品费用、收益及税收说明 (一)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如下: 1、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按/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产品无销售服务费。 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 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Y × 固定管理费率(年化)÷365 H 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Y 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 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产品到期(提前终止)后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3、浮动管理费: 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扣除浮动管理费前,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含), 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20.00%归客户所有,其 余80.0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产品存续期内每个估值日,如果产品成立日至估 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大于本区间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则据此计算 本区间浮动管理费,本产品浮动管理费在披露的产品单位净值中扣除,披露的单位净值即 可反映客户本区间真实的损益情况。计算区间浮动管理费的公式如下: K=L*(M-N)*P/365*R K为产品成立日至估值日的区间浮动管理费 L为本产品总份额 M为产品成立日至估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区间年化收益率,根据产品成立日前一 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和估值日的扣除浮动管理费前单位净值计算得出。如果本区间内有分 红,应将分红金额加回再计算估值日单位净值 N为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本产品为业绩比较基准 P为产品成立日(含)至估值日(含)的区间天数 R为本公司收取浮动管理费的比例 浮动管理费在每个估值日进行暂估,已实现的浮动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提前终止)后支 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4、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当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的0.001%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B×托管费率(年化)÷365 T为每一自然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为估值日产品扣除回购融资、产品运作及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后的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产品到期(提前终止)后支付,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 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5、手续费: 无 6、其他费用: 无 7、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 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 从产品中列支。 8、上述费用将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收款方。 9、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 式,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上述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 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 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二)产品收益计算示例 示例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50000元,净值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 份额为5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5元/份,即到期价格为1.05元/份,则产品 到期后兑付投资者金额: 50000× 1.05=52500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2500元。 示例2: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100000元,净值为1.00元/份,则投资者持有 份额为10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0.98元/份,即到期价格为0.98元/份,则产品 到期后兑付投资者金额: 100000× 0.98=98000元 ,投资者亏损金额为2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 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0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 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三)税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本产品财产中扣除。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产品管理人不承 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 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算及缴纳方式。 七、理财产品到期与终止 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投资者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在产 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投资者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将于产品到期日 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产品到期日至资 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2、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 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 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 日进行公告,相关兑付安排规则将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 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 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托管机构和销售机构 (一)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1、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2、为本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产品管理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负责本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6、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核对本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资产 净值等数据; 7、监督本产品投资运作; 8、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将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10、对本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 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1、每季度向产品管理人出具本产品的托管业务报告;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 2、机构名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400-099-5574 官方网站:www.wmbnb.com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规定,办理本产品 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机构的职责; 2、应保证在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过程中占有、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或理财产品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与销售机构自身资产相互独立,分别建账,分别管理; 3、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4、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持续跟进,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5、向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申赎理财产 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 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识别客户身份;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 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 指定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 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9、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本产品 的相关信息; 1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 于法规规定的年限; 12、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九、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 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宁银理财官网(www.wmbnb.com)、 宁银理财直销app、宁银理财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以下产 品信息: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 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有效 修改或补充; 2、发行公告,包括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 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 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 息;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 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 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包括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8、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通过上述方式及频率进行信息披露,视为完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 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特别提示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本 金或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 2、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 财服务。 4、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以 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其他:无 十二、其他 1、除产品管理人同意外,本产品不允许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 2、其他:无。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并签字(机构投资者需盖章),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 购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确认下述内容: 声明:本人/本机构充分阅读本说明书及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 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全面、准确地 理解本产品,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投资协议书 (202304 版)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 下简称“甲方” )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 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服务等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详见本理财产品的《理 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理 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 险。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 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 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 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销售(代理销 售)协议书》 、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 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前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 相关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体约定为准。本协议与 《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 );或为符合《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为资产管理产 品的,甲方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围、杠 杆约束等违规行为。 2、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且不会违反对甲方 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机构投资者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 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甲方就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甲方具有 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销售(代理销售) 协议书》、 《投资协议书》 、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有关条款 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 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 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测算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 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 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 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 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 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 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 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 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 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 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 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的,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 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 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从甲方指定账户冻结 或划转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或进行币种 转换于境外投资,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在冻结或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在产 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甲方指定账户足额划转 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理财产品说明书》声明的面向 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其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7、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 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乙方 或代理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 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相关记录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赎回、撤单等业务)的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使用。 8、甲方认可乙方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修改及补充、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 告、重要事项公告等。 9、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则募集期最后一日为产品冷静 期,冷静期具体设置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 投资决定,应立即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其购买本产品的所有销售机构向 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并由其购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10、若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则对于乙方发行的、被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认 定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上(即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甲方需前往乙方 或代理销售机构认可的营业网点进行购买,但已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当面书面 约定过的情况除外。甲方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已有当面书面约定的,即视为同 意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后续通过线上渠道向其推介和销售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评级为四级及以上的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通过线 上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其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 评估下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 11、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 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到期日或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 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甲方指定账户销户。代理销售 机构即为甲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 时告知乙方。 1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 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 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 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 金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 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 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 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 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 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 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 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甲方对此充分理解 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若乙方进行垫付的, 乙方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3、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 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 披露。 4、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 配收益。 5、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 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 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 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 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 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 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 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 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 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 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 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 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 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后,即 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 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 间不计付利息。 8、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 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 合法权益。 10、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 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的其他情况除外。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 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 度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 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乙 方无过错且无法避免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 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甲方 指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 责任。 4、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 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的履行,前述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于甲 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加盖产品管理 人公章)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本金之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2 份,其中甲方执有 1 份。 2、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方式购 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 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款项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 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 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 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 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系统而提出异议。 3、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 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 中签名或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 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 受理结果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甲方若需针对产品相关事 项进行咨询或投诉,可与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联系,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将及 时接听、记录甲方的意见或建议,并与甲方协商共同解决。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认(申)购或赎回本产品的任何行为均适用本 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证。 7、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通过乙方官网(www.wmbnb.com)、 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 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 如甲方购买、或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最新版本协议的 所有内容。 (二)协议终止 1、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发生违反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的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者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 法违规,或者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欺诈、侵权、 贩毒、恐怖融资、逃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 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 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宣布本理财产品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 本协议自动终止。 4、甲方通过乙方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 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理财 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 自动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销售 (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 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发行管理的本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因 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 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愿投资 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理财产品 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 权益须知》及本协议,并知晓清楚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视为对前述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的签署与确认,甲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____________ 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055 号产品风险揭示书 (202305 版)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系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银理财”或“本公司” )发行运 作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本产品下,您委托本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您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 益水平。 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 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确保您已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产品具体信息及风险后,谨慎投资。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购买本理财产品,您将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所投资产价 格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 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 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2、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相关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等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3、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 立的情况,宁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4、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上述部分市场或资 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 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 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 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 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宁银理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项理财产品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 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 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可能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产品的部分 或全部认(申)购或赎回需求,进而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当产品管 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相关措施的处理方法和程序接受投 资者的认(申)购申请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摊薄、后续发生巨额 赎回可能性增加等潜在影响。 5、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 组合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因素测算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 为宁银理财向您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 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基准的风险。 6、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宁银理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 终止理财产品,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您可能面临不能继续持有产品的风险。 7、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到期或您决定赎回本产品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 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其他宁银理财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 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 8、政策风险: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受到影响, 进而影响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的风险。 9、信息传递风险:宁银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 通过本公司官网(www.wmbnb.com)、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 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 说明书》)。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 后,视为本公司已向您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您可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 约定,及时登录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或致电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 务热线(宁银理财:400-099-5574;代理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理财产品说 明书》 )查询。如因您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 的影响,致使您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 承担。 您预留在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公 司或代理销售机构,如因您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或代理销售机构无法及时联 系您,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0、汇率风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涉及非本国货币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 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及意外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因素或非宁银理财原因的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可 能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影响理财产品投资业绩。 12、特别风险提示:本产品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于以 上资产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仓风险: (1) 交易对手相关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相关风险可能包括信用风 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指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遭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破产等其他非主观原因导 致无法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交付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 险;操作风险指交易对手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导 致交易失败或资金划拨失败等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指交易对手由于 信息技术系统发生故障、存在缺陷等因素影响交易撮合、清算估值、会计核算、 资金划转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2) 金融衍生品估值模型风险:金融衍生品的估值结果受到估值模型、 基于估值模型的计算方法及模型参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任一因素的调整 均会导致计算得到的估值结果发生变动,因此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的估值结果仅 可作为参考,具体金融衍生品提前终止、部分提前终止、追加交易等均以交易对 手实际交易确认结果为准。 13、关联交易风险:本产品管理人为代理销售机构宁波银行的子公司,系 代理销售机构关联方,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可能会发 生因利益冲突导致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对投资者不利的情况,由此影响投资者 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亏损的风险。 上述风险发生时,您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您将 损失全部的本金及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您还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 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 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 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 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 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 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 相应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对于在本公司直销渠道购买的产品,产品评级以本公司的评级结果为准。 对于在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独立、审慎地对本理财产 品进行销售评级,代理销售机构对产品的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理财产品评 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产品为私募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期 限为 378 天,本公司对本产品的产品风险评级为 PR2,适合被本公司评为稳健型,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购买。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产品 风险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最不利情况下,您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00.00 元,在理财产品资产 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0,0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 失。 特别提示: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 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 为准。因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不当或过失行为导致您损失的,由代理销售机构向 您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填写(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确认即视为您 同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确认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该等确 认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文件): 1、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1)________(通过宁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 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2)________(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非机构投资者填写),可购买与 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具体匹配情况从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风 险水平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在下方横线处 抄写本句内容)。 ____________ 投资者签字 ____________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封闭式理财 1055 号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302 版) 尊敬的投资者: 购买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银理财”或“本公司” )发行的理财 产品,有机会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也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在购买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投资者可通过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电子渠道等 途径了解本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收费标准及方式等,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 了解产品要素。 非机构投资者在宁银理财直销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需填写《宁银理财投资 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非机构投资者在代 理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由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应按照代 理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在决定购买前,投资者还需阅读并签署具体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理财产品说明书》 、 《风险揭示书》 、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投资协议 书》 、 《投资者权益须知》 ,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非机构投资者在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在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重新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对于通过《宁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可分为 5 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可以承担低风险而 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 、稳健型(可以承担低至中低风险类型的投资者) 、平衡 型(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 、成长型(可以承担中等至中高风险类型 的投资者) 、进取型(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购买与本人风险 级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匹配情况见下表: 产品风险等级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目标投资者 低风险产品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宁银理财不承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 (PR1) 诺本金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宁银理财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 对于产品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 进取型的投资者 中低风险产品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宁银理财不承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 (PR2) 诺本金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为稳健 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 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 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型的投资者 中风险产品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宁银理财不承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 (PR3) 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 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中高风险产品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宁银理财不承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 (PR4) 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 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进取型的投资者 高风险产品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宁银理财不承诺 经宁银理财非机构投资者风 (PR5) 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 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 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蒙 投资者 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对于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信息披露 宁银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存续期间和终止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wmbnb.com)、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 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宁银理财 或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宁银理财已向 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通 过宁银理财网站、客服热线或相关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查询。 四、投资者信息管理 基于宁银理财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各项义务、进行服务管理和风 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 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的需要,宁 银理财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 投资者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宁银理财办理本协议 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授权宁银理财向宁银理财集团成员、服务机构 及其他宁银理财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 宁银理财获取的投资者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 等,授权使用时限与提供前述服务及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必要 时限一致。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 宁银理财的业务需要使用投资者信息。宁银理财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 投资者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宁银理财将妥善保管投资者 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年限;超出必要保管期限 后,宁银理财、销售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如有)将及时删除投资者的档 案(包括以电子化形式以及纸质文本形式保管的投资者个人信息) 。 五、投诉及建议 若您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拨打宁银理财客服热线、拨打代 理销售机构客服热线或反馈至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 构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六、宁银理财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099-5574 官方网站:www.wmbnb.com 七、代理销售机构联络方式 代理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宁波银行对公代销理财产品协议 (2021001 版/电子渠道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与代销理财产 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 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以下统称“发行管理机构”)的理财计划。理财产 品是指发行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 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 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乙方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乙方有权根 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 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发 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乙方将按照 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甲方 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甲方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第三条 甲方承诺自愿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及相 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 甲方认购/申购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需在乙方以甲方为户名开立银 行结算账户,用于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 (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甲方不得将结算 账户销户。若因甲方擅自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 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乙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 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 间,可能出现甲方无法在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乙方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甲 方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 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 甲方通过乙方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 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 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 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甲方提交或与发行管理机构 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销售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到期,发行管理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甲 方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收益(如有)和理财本金(如有),乙方将代为划转至甲 方理财资金账户。 第八条 理财产品协议或销售文件约定甲方可以赎回时,甲方可至乙方营业 网点或在乙方电子渠道发起产品赎回。乙方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管理机构 向甲方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 业绩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不构成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也不构成理 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收益率可能 变动而使甲方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 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 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或投 资本金发生损失,甲方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条 乙方及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 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及发行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 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披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 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 提前赎回本产品。若甲方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 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是明确理财产品 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合同文件,甲方投资收益的取 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合同文件的约定为准。甲方在签署前述合 同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合同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登录名、密码、数 字证书、USBKey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在宁波银行电子渠道所完成的一切 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乙方处理业务的合法有 效凭证,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电子渠道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对甲方及乙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内容,明确且认可本协 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 险,知晓本次购买的为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清楚了解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 构将不承担该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甲方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并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本协议 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划款。 甲方自愿办理代销理财产品的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且所 有投资资金系甲方合法持有的资金,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特此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