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pdf
茅院发〔2021〕9 号 各单位(部门) : 《茅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 2021 年 1 月 11 日第一次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茅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茅台学院 2021 年 3 月 10 日 - 1 -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 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实施内部 监督及控制、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的内部审计,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分管校 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配备具有审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能适 应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 - 2 - 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研读财经法规、审计理论、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 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职务和职称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办理,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阻挠审计工作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二)学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情况,预算内 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学校设备、基建、维修(含装修)、服务、物资、图 书等采购事项审计; (四)教学经费、科研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六)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十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 3 -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 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部 门)和个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 处理意见,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建议;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 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九)对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 4 -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审计人 员,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审计事项实施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 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接到审计 通知书,应配合审计处做好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好审计记录、填写 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 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 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 决定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一 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应在十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 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及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由审计处 具体监督。 - 5 -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 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整理材料、建立档案, 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日常采购审计依照采购管理办法及采购审计 指南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 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 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 - 6 - 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学校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 7 - 茅台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10 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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