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pdf
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2017 年 5 月修订稿) 1.申请 (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 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专业 领域范围内的,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 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申请学校应向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格式见附 件 1) ,学校的认证申请当年度有效。 (3)学校应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对申请表中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 提供相关材料。 (4)学校申请被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标准交纳认证费用, 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开展自评工作。 (5)如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受理,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后重新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但因为年度认证专业数量所限未予受理的, 其申请有效期可保留一年。 2.自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是工程教育认证的重要阶段,是接受认证专业对办学状 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 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 养计划的实施。 1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和学校应组 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 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 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 ,阐释其实现专 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 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工程教育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附件 2) ,自评报告撰写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可参考附件 3。 2.4 自评报告的补充修改 学校提交自评报告后,应根据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要求,对自评报告存在的 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自评报告附件单独提交,不必 在原报告上进行修改。 3.现场考查准备 3.1 现场考查条件准备 现场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学校应为现 场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备有供专 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 告、论文等; (2)应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合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工作; 2 (3)应为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同时准备各类人 员名单,供专家组抽取部分进行访谈; (4)不安排认证无关的活动; (5)遵守认证工作有关纪律。 3.2 考查报告意见反馈 现场考查结束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交学校征询意见。 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 15 日内按要求 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学校可 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4.认证结论申诉 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对认证协会理事会做出的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 到认证结论后 30 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 料。 监事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 60 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 事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协会理事会都具有约束力。最终裁决结 论由认证协会发布。 认证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点所在高校,需经过一年建设期后方可重新 申请认证。 5.认证状态保持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的,学校应在有效期内持续改进工作, 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认证协会备案,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将作为再 3 次认证的重要参考。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认证报告 所提问题,逐条进行改进,并在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格式见附 件 4) 。认证协会将组织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持续改进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根 据审核情况给出以下三种意见: (1) “继续保持有效期” (已经改进,或是未完全 改进但能够在 6 年内保持有效期);(2)“中止认证有效期”(未完全改进,难以 继续保持 6 年有效期);(3) “需要进校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继续保持有 效期”或是“中止认证有效期”) 。对“中止认证有效期”的专业,认证协会将动 态调整通过认证专业名单。 如果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 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 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 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