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师院发〔2021〕122号-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长师院发〔2021〕122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办法(2021 年修订)》的 通知 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2021 年修订)》已经 2021 年第 19 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1 年 11 月 18 日 长江师范学院 职称评审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才评价机制,实施“人才强校” 战略,推进“人才提升工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 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重庆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贡献 的评议和认定。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 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激 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评审”“科学评价、突出贡献”的原则,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进 行科学评价,凸显标志性成果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在站全职博士后可按本办法申报职称,其申报程序及条件按学校 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执行。 - 2 -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学校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确 定每年的职称评审指标、研究解决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的重大事 项。 第六条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纪检监 察室、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申报评审工 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绩成果认定、申诉举报 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教育研究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验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校教师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评审工 作;教育研究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列中级职称的评审以 及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实验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该系列中级职称的评审以及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遴选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高校教师、 教育研究、实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成人数不少于评 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 学校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将根据评审需求、按照上级 有关规定,在相应的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 审委员会,参与当年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 - 3 - 27人,教育研究中级和实验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 15人。 第九条 学校组建高校教师学科评议组和其他专业技术学科 评议组。高校教师学科评议组按学科门类组建,下设7个学科评 议组,分别是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教育学学科组、经济学管理学 学科组、理学学科组、工学农学学科组、艺术学体育学学科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组、课程与教学论学科组。 第十条 高校教师学科评议组各组成员由具有相应学科正高 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专家5-9人组成,负责教师系 列和研究系列各级职称相应学科门类的评议推荐。其中,马克思 主义理论学科组除负责思政课教师职称评议推荐外,还负责辅导 员的职称评议推荐。 其他专业技术学科评议组由具有相应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 的专家共7-9人组成,负责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 会计、经济、工程、卫生等职称系列各级职称的评议推荐。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组建职称推荐小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人、具有相应职称的党政联席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专家、工作人 员共 5-9 人组成,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职称推荐小组 负责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综合评议 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表现、育人水平、业务能力以及社 会贡献,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类型 - 4 -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包含考核确定、正常评审、破格评审、 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转评、多评等评审形式。 第十三条 考核确定。考核确定职称是指对国家教育行政部 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初次确定 职称。见习期满,本人提交《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 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表》并提交工作总结, 由二级单位进行考核,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 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定。 第十四条 正常评审。对达到所申报相应职称系列规定基本 条件以及业绩条件人员进行的评审。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对在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社 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取得特殊贡献和突出业绩的教师进行的评审。 第十六条 以考代评。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 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 〔2019〕1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所聘岗位类型参加全 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后,即可认定其具 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该 系列的职称评审采取以考代评方式。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 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到相应系列和 层级职称的岗位。 - 5 - 第十七条 考评结合。考评结合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 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达到规定成绩后 才能申请参加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转评。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其所从事的职 称系列,从当前职称系列转评另外一个系列同等级职称的评审。 第十九条 多评。多评是指在取得与当前工作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后,申报评审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学术技术水平认证,聘期考核只考核 现聘岗位。为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支持专 任教师申报与本学科相关的其它职称系列职称,但申报等级不能 超过申报人现有教师系列的职称等级。 第四章 评审范围 第二十条 职称系列范围 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我校职称系列的范围包括 高校教师、高校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 术、档案、编辑、会计、经济等职称系列。其中,高校教师系列 是主体系列,具有自主评审权,学校可在高级职称结构比例方面 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人员范围 (一)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 或教育研究系列。申报人在申请参评教师系列职称时,严格遵循 “对岗申报”原则,申报职称类型必须与所聘岗位类型一致。 - 6 - (二)聘用在实验技术岗位且从事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 验技术指导、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申报实验 系列。 (三)聘用在图书资料、档案、编辑、会计、经济、工程、 卫生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且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申报与之相应的职称系列。申报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 合”系列职称的人员,必须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名 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报名参加考试。 (四)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若符合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 的,可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且申报的岗位 类型仅限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 (五)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在我校专职从 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工作业绩成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 专职辅导员(包括以专职辅导员身份招聘录用、不间断从事团学 管理工作且至少担任一个班级的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可以申 报高校教师系列(辅导员类别)职称,也可以申报个人所学专业 的高校教师系列(普通教师类别)职称,但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 能申报一个类别。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职称评审通过后,若调整 到专职教师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按调整后的职称系列申 报条件转评相应职称;若调整到管理岗位,按照转岗管理的有关 规定确定管理岗位等级。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职称评审问题 - 7 - (一)到国内外全脱产自费学习、连续病休或待岗等,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人员,若符合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应待其回 到本岗位半年后,方可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二)经学校批准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公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或在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和工资关系仍在学 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符合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经其所 在单位职称推荐小组推荐,可申请参加相应职称的评审。 (三)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 批准的离岗创业期,享有与在校同类人员同等申请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的权利。 (四)学校派驻孔子学院的中方院长、教师及援藏、援疆三 年以上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单 独划拨评审指标。援藏、援疆三年以上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达到我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成果条件的,可参加当地专 业技术职务评审,回校后参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确认。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1.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 2.正在申请离职者。 3.退休人员。 4.待岗期间的。 5.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 工作日。 - 8 - 6.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影响期)内 的;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 7.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职称申报时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被举报, 没有明确结论的。 8.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参加职称评审者。 (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每有1次延迟1年申报;年度 考核有“不合格”的,每有1次延迟3年申报。 2.凡出现《长江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 为处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委发〔2019〕43号)列举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或处理决定书执行。 3.在履职方面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认定为管理或技术责 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或处理决定书 延迟申报。 4.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5.受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 或处理决定书延迟申报。 6.职称申报材料(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 论著等)出现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立即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7.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职年限 - 9 - 尚未达到基本年限要求的,从其任职年限满基本年限的当年起 算;任职年限已达到基本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 起算。 8.凡延迟申报者,不得破格申报职称。 (七)申报人申报高级职称,如当年未能通过评审委员会评 审,下一次申报时必须有新增且获得学校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或 高水平教学业绩;如连续两年未能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间隔 一年方能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信息发布 学校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 际,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和人事处主页发布职称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自愿申请的 原则,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登录学校职称评审系统,按学科归属 选择拟申报职称系列(或类别),准确填写各项申报信息,提交 能够反映其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教书育人成果、科研业绩 成果等方面的相关支撑材料。 2.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诚信承诺 书》,承诺所提供的职称申报材料(各种表格信息、相关证书、 - 10 - 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真实、准确。若出现学历学位、职称证 书、业绩材料、其它证明材料造假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等学术 不端、师德失范行为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 消申报资格;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职称资格;且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职称推荐小组初审 1.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任期述职,开展师德表现情况集中测 评,考核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并出具《思 想政治及师德表现鉴定意见》。 2.核实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确保申报材料规范、齐全的前 提下,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集中展示或公示3个工作日。 (四)职能部门审核 1.科研处负责申报人的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 研业绩成果的核实与级别认定,以及申报人学术规范、学术道德 等情况的复核。 2.教务处负责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教学成果、 教改项目、教师专业比赛、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继续教育(公需 科目除外)等教学业绩成果的核实与级别认定。 3.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申报人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 核实与等级认定。 4.学生工作部负责申报辅导员职称人员的业绩成果的核实 - 11 - 与级别认定,以及青年教师辅导员或班导师工作情况的核实与认 定。 5.组织部负责参与脱贫攻坚以及援藏、援疆经历的核实。 6.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结论、公需科目、支教、 专业实践、访学进修等情况的核实,以及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 师风等情况的复核。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 流等情况的核实。 (五)职称推荐小组推荐 1.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意识形 态、教书育人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可进行排序推荐,并出具审 核意见。 2.职称推荐小组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 申报资格,综合评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以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推荐并按岗位类型分别排序。 3.职称推荐小组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综合 审核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意见、专家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 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分系列按类型择优排序。思想政治表现 不良、履职不力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测评赞成票数未过半 者,各部门不得推荐上报。 4.推荐人选名单(分系列按类型择优排序)及个人公示材料 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职称推荐小 - 12 - 组将相关公示材料和推荐人选信息统一汇总报送职称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并做好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等推荐过 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1.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 核;对申报信息填写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支撑 材料的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 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自动放弃。 2.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复核的人员名单在人事 处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 (七)同行评议 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须选择3项任现职以 来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代表性成果,连同任现职以 来的教学科研成果目录和教学科研工作总结一并提交至学校职 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代表性成果应结合学科特点,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告、 技术报告、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 等多种成果形式。突出评价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原创价值、对社 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在团队发展中的学术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 情况等。 3.送审成果须隐去个人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能够 透漏或间接透漏个人信息的内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 13 - 4.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选择2名同行专家开 展同行评议。同行评议结果分为“胜任”“不胜任”两个等级。同行 评议结果作为学科评议组评议的重要依据。 5.同行专家评价结果在连续两个年度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或 在有效期内申请重新送审的,送审的代表性成果须包含至少一项 未送审过的新成果。 (八)下达推荐指标 1.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专业技术岗位 剩余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各学科评议组现有的职称结 构、学位结构及当年达到申报条件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 当年职称评审指标和下达给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指标。 2.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各级 职称岗位占比,其高级职称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按当 年全校教师推荐比例单独下达辅导员、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职 称评审推荐指标;其它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的推荐指标由学校统筹 考虑、单独下达。 (九)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科评议组评议会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不得以任何形 式对外公布。评议会现场,非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参加。 2.实到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须达到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学科评议组对照职称申报条件,按照下达的评审指标,参 - 14 - 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建议,结合同行评议结果,对申 报人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议。 4.学科评议组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 根据投票结果和申报人的教学科研能力水平对确定的推荐人按 岗位类型分别进行排序。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 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5.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在人事处主页公示5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科评议组在每位推荐人选的《职称评 审表》内签署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经组长签名确认后,按推荐 顺序将申报人(含学科评议组未推荐人员)材料报送学校职称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评议会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 统计表等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荐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 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十)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 公布。评审会现场,非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2.出席评审会的专家人数须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3.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精神,听取各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汇报,根据确定的职称评审指 标,结合学科评议组推荐建议,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 - 15 - 确定的通过评审人数,不得超过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指 标。 4.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出席 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5.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事处主页公示评审通过人 员和同意推荐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每位申报人《职称评审表》内签署评审委员会 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确认。 6.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做好职称评审材料的归档工 作,档案材料至少留存10年。相关档案材料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留 痕,确保申报评审过程的可追溯性。 (十一)评审结果公布 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教育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 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是通过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经公 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职称资格证书,并 将结果报送重庆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 室备案;申报教育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的高级职称的人员, 凡是通过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推 荐报送到重庆市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料、档案、编辑、会计、经济、工程、 卫生等学校没有评审权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程序依据 上级文件规定,视申报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 - 16 -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 费标准收取评审费,高级职称420元/人,中级职称240元/人。学 科评议组评议之前,申报人须自行到学校财务处交纳职称评审 费。若申请学校没有职称评审权的职称系列,评审费由申报人全 额缴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第六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规则 (一)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职称工作领导小 组下达的推荐指标。 (二)若申报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的 人数多于推荐指标数,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人选,直到 推荐指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 选,则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 定推荐人选;如果票数再次相同,则两人均不确定为推荐人选, 未使用的推荐指标由学校收回。 (三)若申报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的 人数等于或少于推荐指标数,同意票达到到会人员2/3以上的申 报人均确定为推荐人选,未使用的推荐指标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 (一)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 以上的申报人多于评审指标数,则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通过 评审人选,指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 - 17 - 通过评审人选,则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 从高到低确定通过评审人选;若票数再次相同,两人均视为未通 过,不再评审。未使用指标由学校收回。 (二)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 以上的申报人等于或少于评审指标数,则所有获得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的申报人均确定为通过评审 人选。未使用指标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八条 推荐评审规则 学校教育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验技术系列中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向重庆市教委高级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人选, 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学科评议组向重庆市相应职称系列评审委员 会评议推荐人选时,均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评审规则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职称申报评审应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注重职 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程序权限,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职 称评审规范有序。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 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 查实,由学校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人员及评审现场服务员与申报人有夫 - 18 -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应遵循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对隐瞒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 制度的人员,学校将禁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议或评审专家在工作前应签署《专家承诺 书》,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若出现违反保密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假公济 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 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禁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有 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中 的纪律监督,接受职称申报、评议、推荐、评审环节中的投诉举 报,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在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异议者可实名提供相关证据和书 面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的,学校对公示有异议者再复议审定。对 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再进行复议、复评。 第三十四条 职称评审费纳入预算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只能用于支付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 称,但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 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 19 - 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部分领域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人员, 参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 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8〕114号)精 神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通过人员,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暂行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 办法》(国人部发〔2003〕39号)规定,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 行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自 取得职称资格的次月起可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聘用在管理岗位 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其取得职称资格时间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 审之日,其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可使用取得的职称资格,但在聘 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不与职称资格挂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以上”均含本级。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 职称评审办法》(长师院发〔2020〕117号)同时废止。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 20 -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