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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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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阳师范学院,简称“南阳师院”;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学 校 域 名 : ny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 1638 号。 第四条 学校校训:“博学,求是,笃行,自强”。 第五条 学校校风:“勤勉,严谨,和谐,进取”。 第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秉承“博大、厚重、睿智”的大学精神,坚持 开放办学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国际化、 应用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学校的其他工作都 支持和服务于教学工作。 1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 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组织和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 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 2 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 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 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务,制定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九)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 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遵守政府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 和社会监督; 3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 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 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体,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层次,按 需发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 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 性学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公益 服务、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 教育。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评 定学生成绩。 学校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 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依法颁 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 他荣誉称号。 4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双向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 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 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院 (系)、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各 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 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 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支持行业企业全 方位参与学校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探索建 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专业指导 委员会制度。 5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工作、学生工作、国际 交流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 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 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 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 置,规范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 序等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及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 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 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 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申诉制度,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 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 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 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 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 5 年。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 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 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7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 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 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 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 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 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 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8 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依法对校内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监察 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 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 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 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 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 督”的原则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 理地界定学校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 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 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 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会议集体决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 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其中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 10 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 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 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 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 定。其中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 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 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 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 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 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 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 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 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 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 11 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 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 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一)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 与咨询。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 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学术界有较高 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 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 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 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委 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 定。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 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12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 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 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四)评定、评议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规范学术行为; (六)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行使审议 或决定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学、科 研人员应占 2/3 以上。学校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 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 (二)负责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 项; (四)审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通过授予名誉学位的提名。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 员会是协助校长对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专 13 门机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 任,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学管 理工作且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各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 、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 兼任。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办学方向等重大 决策进行咨询和审议; (二)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建设、课 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 学成果及教学管理中的政策、制度等问题进行评议、论证、审 定; (三)对学校各层次、各类型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评价。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 式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 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 14 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教代会依照其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章程、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 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 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 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和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 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 作。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是 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 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的指 15 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 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每一 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节 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十六条 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 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 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院(系)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等,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院(系)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 科研基层组织,制定内部工作细则; (四)建立院(系)经费与资产具体管理制度,统筹管理 16 使用院(系)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院(系)教职工的管理、使用与考核,负责 本院(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是院(系)的政治核心,负责 院(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本院(系) 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 立相应党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院(系)院长(主任)是院(系)的行政主要 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系)实行单 位事务管理公开机制,院长(主任)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院(系)党的组织负责人和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 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对 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 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 要事项做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的书记、院长(主任)、副书 记和副院长(副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院(系)设立学术、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分 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应委员会授权和有关规定开展 17 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系)设立教研室。教研室是学校按学科、 专业或大类课程设置的教学管理和研究组织,在所属院(系) 领导下开展工作。教研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负责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相关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具体 实施,并就教学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科研机构是依托院(系)建立的具有相对独立 性的科研实体,包括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所、重点 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科研力量对相关学科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形成 明显的学科特色和学术优势; (二)承担各类科研任务,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 (三)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四)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的社会知 名度和学术声誉。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18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和维护学术民主与 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 19 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 发展的平台。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 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 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聘任合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 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 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 20 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 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21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 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就 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 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 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 和学校的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 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 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学校 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 及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 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22 学校为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 誌纪念。 第七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 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 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 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属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 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 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 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 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 23 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 党委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于本章程生效后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 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 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党委负责学校章程的实施、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向教代会提出要求并说明 修订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 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学校党委对本章程的解 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 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异议、 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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