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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113.88 K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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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粤音院办[2006]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行政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 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 问题,促进学院印章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 育部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印章包括学院公章、钢印,院行政 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单位公章,以及院内其他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新成立单位或单位名称更改需刻制印章,由用印 单位提出刻章申请,附学院机构成立公文或更名公文原件等刻章 所需资料,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 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二)经国家部委批准的机构或挂靠管理机构,如实验室、 中心、研究所、委员会等,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 请并附上有关部委批文的复印件,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 1 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出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 有关刻制手续。 (三)单位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 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院办出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 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四)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 的,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附成立公文或更名公文原件等刻章所 需资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学院办公室主 任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 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第四条 新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刻制好后,首先必须在学院办公室留下印模备 案,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并及时 将旧印章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由学院综合档案室归档、封存 或销毁。 第五条 印章的样式、尺寸 (一)学院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型。 (二)学院行政校印的直径为 4.5 厘米,自左而右环行刊学 院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 (三)学院处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 4.2 厘米,上部自左而 右环行刊学院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 处级单位名称。 (四)科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为 4 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 刊学院和处级单位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 列刊科级单位名称。 2 (五)印章印文命名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印 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难 以刻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定的简称。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单位 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 手续用章。 (三)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 办公室。 (四)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五)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 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批手续。 (二)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的材料应定期整 理、立卷归档。 (三)规范用印,即“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 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印迹清晰、端正。 (四)除学院办公室公章外,各单位的行政公章,如非业务 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3 (五)使用本单位行政公章,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 的行政公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行政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 (六)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因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 和学院名誉损害,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公文类 (一)以学院署名的请示、报告、文件,由主办单位拟稿、 有关单位会签、院办主任核稿、院领导审签、登记编文号、打印 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二)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 字,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三)科研申请表、技术合同书、鉴定证书等,由有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四)开设银行帐号及一切财务业务,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五)基建工程造价、结算表由基建处负责人或审计处负责 人签字,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六)学院及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由各单位负责人核 签,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七)向外刊登广告,由各单位开具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 原稿送有关单位审核,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八)捐赠物资免税及报关申请表、订购进口设备申报等, 由职能单位经办人员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证 明,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4 (九)带出海关的文件、书籍、科研物品等,由携带单位提 出申请,说明情况,(其中:文件类由党委保密委员会出具证明, 书籍、科研物品由科研处出具证明。)经携带单位负责人签字, 学院办公室主任审签,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使用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 证明书,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用途,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一)涉外公函、外文信件,由外事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送主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外事办公室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 公章。 (十二)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者,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填写表格,副处级以下人员由保卫处处长签字后送省公安厅办理 出境手续;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由保卫处拟文送主管院 领导签批后,保卫处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十三)出国留学协议书,须凭加盖人事处公章的证明,送 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四)开具对外行政介绍信、出差证明,须持盖有所在单 位公章的证明到学院办公室转办学院介绍信;院(系)教职员工、 学生,对外联系工作、社会调查、查阅资料,须凭加盖所在院(系) 公章的证明到学院办公室转办学院介绍信。 一律不开空白介绍信。 学院介绍信原则上加盖学院办公室公章;特殊情况,经院领 导签字同意,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五)院领导签字章需院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六)私人办理银行取款、邮政、电信、挂失等业务,须 持盖有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学院办公室,由学 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原则上加盖学院办公室公章;特殊情况, 经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5 (十七)院内外单位或个人需学院出具学习成绩、毕业证、 学位证及外文翻译等材料加盖学院公章,由有关职能单位统一办 理印章手续。 第九条 证书、聘书类 (一)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结业证经研究生部、教务 处、继续教育学院等职能单位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专 人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名册,到学院加盖学院公 章、院长签字章。 (二)院(系)开办的短期培训证书,不加盖学院公章或院 长签字章。 (三)各类奖励证书、奖状须附有关单位核准、院领导签发 的文件及名册,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四)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须附有院领导签批的公 文,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 证件类 (一)学生证(包括补发、换发学生证)凭研究生部、教务 处、继续教育学院开具的证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二)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 人事处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 (三)职称资格证凭人事处加盖公章的证明,经主管院领导 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6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 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印章 管理 规定 2006 年 4 月 17 日印发 星海音乐学院办公室 (共印 45 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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