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统计工作制度 (59.68 KB).pdf
粤音院[2005]16 号 星海音乐学院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 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 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 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 度。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院级各类统计资 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院有 关职能部门的条线上的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经分管院 领导审核后上报。 1 2.学院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专、兼职统计员 必须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 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四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 完成统计任务。 1.各专、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 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 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专、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 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 据的专、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学院办公室收集的院级统计资料,各部门专、兼职统计 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学院办 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 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 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 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2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星海音乐学院 2005 年 6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