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院内行政上行文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75.69 KB).pdf
粤音院办[2006]12 号 星海音乐学院院内行政上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院内各单位向学院的行政行文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严格工作程序,根据《星海音乐学院行 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行政上行公文是指各单位向院行政呈送的请 示、报告等院内公文。 第三条 公文的格式 (一)公文一律用 A4 纸,左侧装订,公文用纸标识要印刷各 单位的全称。 (二)行政单位向学院行文,标题可以写单位全称+事由+文 种,也可省略单位全称,只写事由+文种,落款可不写单位名称, 年月日用汉字书写,如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三)凡向院行政呈送的公文,须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发,并 要加盖印章。 第四条 向学院行文的要求 1 (一)凡是请示学院解决人、财、物方面的问题,必须准确 无误地说明需要的数量、款项、金额。数额较大的项目,要有预 算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请示的内容如果是工作问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方 案、办法。如有意见分歧,两种意见都要写出来,并要提出自己 倾向性的意见。 (三)请示、报告涉及到的事项、事由及数据务必真实准确, 反复核实。 第五条 请示要一事一报,不在一项请示中涉及多个问题。 第六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 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第七条 向学院的请示,主送单位写学院,除院领导直接交 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送领导个人。 第八条 请示和报告要逐级上报,不可越级,必须越级行文 的,应当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 第九条 上报的公文,请示要 2 份,报告要 3 份。公文的字 数一般不超过 2000 字。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对单位报送的公文进行检查,不符合上 述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公文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对各单位来文进行编号、登记。经办 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办后送有关院领导阅示。 第十二条 急件要视情况及时答复,一般件 15 天内答复。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单位请示的批复,一般由学院行政领导 2 在文件标识上方的空白处批示、签署意见,不再行文;特殊情况, 由学院办公室按有关领导的批示向来文单位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复印一份送有关单 位办理,原件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的公文需多个单位办理的,指定主办单 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没有指定主办单位的,按领导批示 单位的顺序,谁在前,由谁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由多个单位办理的公文,属于综合性的,办完后 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学院办公室归档;属于业务性的由牵头单位归 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院内 行政公文 处理 办法 2006 年 4 月 17 日印发 星海音乐学院办公室 (共印 45 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