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试行条例 (135.32 KB).pdf
星海音乐学院校产管理处 音院校产[2009] 3 号 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试行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 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物资的 科学管理,提高物资的使用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保证我院 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科研物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一条 凡单价在 5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 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固 定资产。 第二条 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 料,燃料、试剂和改装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均属材料。 第三条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最低标准额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 具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教具模型、标本、一般 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必须按照教育部 生产供应局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广东省高等学 校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分类目录”严格执行。 第五条 教学、科研物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 1 和清点中盘盈盘亏,均按原值入帐或销帐。进口物资加税收后入帐, 运杂费不记入价款。 第二章 教学、科研物资的增添和验收 第六条 购置教学、科研物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教学、科 研工作任务的需要,由各使用单位于每年中提出下年度的计划,主管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院财务办统一汇总,编报年度购置计划,上 报提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归口部门按计划组织订购和购置。 第七条 凡购置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需向国外订购的物 资(如乐器、电教设备、音响欣赏设备、测试用仪器与修理用的零配 件、材料等);实施采购时,由各使用单位提出较详细的报告(包括 申请外汇指标与专款的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学院校产管理 科,汇总编制季度申请计划,报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 批准计划统一对外定货与购置,或按规定委托教育采购办公室采购。 对外定货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外货办法、纪律办理。 第八条 全院教学、科研物资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学院归口管 理部门统一办理;所有的定货合同(特别是对外签署的合约),均应 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签章。 第九条 购置教学、科研物资的请款手续。凡计划内用款,在 1000 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使用单位办 理;1000 元以上,须经教务处长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交财务 办公室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计划性。非特殊情况,不得做计划外 2 临时采购。如确需临时申请采购的需拟详细的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 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十一条 增添教学、科研物资,如属固定资产(包括购买、赠 送、调进和自制等),必须在一周内开箱,尽快办理验收、入库、进 帐、报销手续;校产管理科按原始单据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经 过验收后建立帐、卡,财务办公室须以“固定资产报增单”为凭据, 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凡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物资,处物品运抵学院 后,必须在一周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计部 门参与)进行逐件验收。在验收合格并确定技术负责人与使用保管人 后,尽快交付试用,以便在索赔期内取得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等物资,有损坏或 数量、质量不符等现象(如发现外包装有损坏或其他明显损坏情况) 时,应迅速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向供货、 运输及商检等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索赔或退货。 第三章 教学、科研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是院一级的物资 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物资的计划、采购、调配、调整、维 修和保管等工作,并制定出必要的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指导与监 督各使用单位进行物资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凡 5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根 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经院主管设备部门入帐 3 后,建立明细帐和卡片。校产管理科建立总、分类帐与台帐,使用单 位只登记流水明细帐,做好设备具体使用人签名登记。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应设置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 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校产管理科和财务办公室每年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 帐相符;校产管理科和使用单位每年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物、卡 相符。 第十八条 全院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的财产管理权,由学院校 产管理科负责,由学院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并应做好 保管、保养、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校产管理科业务指导下,建立以系为单位的仓库, 独立建帐,具体单位如下: 代码 00100 00200 00300 00400 00500 00600 00700 00800 00900 01000 01100 01200 01300 01400 01500 01600 01700 01800 01900 部门名称 乐器室 教育技术中心 体育室 基础部 图书馆 音乐研究所 考试管理中心 学报 后勤管理处 附中 艺术实践办公室 招待所 学生处 作曲系 现代音乐系 流行音乐系 音乐教育系 继续教育学院 音乐学系 4 02000 02100 02200 02300 02400 02500 02600 02700 02800 02900 03000 03100 03200 03300 03400 03500 03600 03700 03800 03900 基建办 民乐系 老干办 人事处 教务处 卫生所 外事办 管弦系 财务办公室 院办 党办 宣传部 统战部 纪监审办 保卫处 工会 声乐系 钢琴系 舞蹈系 研究生部 食堂 科研处 以上仓库,必须设有保管人,建立分类明细帐本(或流水帐), 管理好库存的全部物资。 第二十条 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手续,详见《乐器、 演出服装管理规定》、 《图书、电教器材借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明确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的岗位责 任制,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对其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有关仪器设 备。全院师生员工应尊重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我院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 验维修以及解决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的必备条件和设施。以确保仪器 设备的完好使用。特别是进口物资及五万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 器设备,要加强管理,明确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使用档案。经常或 5 定期性地进行技术检查与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便拆改,确需 拆改时,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职责分工的范围,事先报告 教研室、系主任及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进行,拆改后的仪器设 备名称、规格、价格,要报校产管理科作帐卡的调整变更处理。 第二十四 对以下不属于固定资产但民用性强的低值物品要加 强管理,逐件登记入帐。如:低值乐器、收录机、重新购置的(非配 套)各种乐器弓子、盒架、电吹风、调压器、电炉、各种电子计算器、 微电机、万用表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乐器及电教设备维修部门,担负全院的教 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与护理技术指导及设备技术性 能签定等职责。 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修理手续详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 办法》。 第四章 教学、科研物资的变动 教学、科研物资的变动,系指有关教学、科研物资对院内外的调 拨、借出、报废、报损、丢失、赔偿与变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使用率,提倡院 内各专业有关单位之间人相互协作,互通有无。院内借用仪器设备, 须经原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院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需经使用单位和校产 管理科同意,确定借用期限,并由校产管理科统一办理外借手续。精 6 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需要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借出仪器设备逾期未还,借出单位应及时负责追 还;归还时须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如发现损坏或遗失零配件的,借 用单位要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由于教学内容改变,科研项目撤销,或其它原因, 造成物资设备闲置,多余积压,经领导审查,由校产管理科统一申请 调拨。凡有多余上交物资设备的单位,无特殊情况,上交单位在半年 内不准重新购买。 第三十条 对于达不到教学、科研质量的专业设备,但可做一般 行政使用的,可以在院内外降级调拨。学院内部调拨,由院内双方直 接协商后,由校产管理科办理有关转帐等手续,院外调拨,均由学院 校产管理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办理销帐手续。其 对外处理权,统一归学院教务处,各使用单位有权建议处理去向,无 权外送。 第三十一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物资设备损伤、损坏、丢失者, 必须查明原因,分别按情节及时作出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赔偿 直至行政处分),由校产管理科按损坏、损毁、丢失学院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的处理及赔偿手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或失效者,必须在事 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校产管理科提出报告,办理报损、报废、报失手续。 其有关手续应由有关人员提出详细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所在单 位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校产管理科审定,最后由审计部门审批 7 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确实残损严重,无法修复而需要报废的仪器设 备(固定资产)经系领导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鉴定,由使用单位主 管负责人写出报告,交校产管理科统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汇 总上报学院审批。批准后,方能作报废物资处理,对报废物资,应充 分利用其残值。审批报损、报废、报失的物资,校产管理科应及时做 好销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第三十四条 一、资产保管人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基本数据; 二、资产报废鉴定小组组织相关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专项鉴 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并报资产 管理负责人审批; 四、由后勤部门统一回收、分类报废物资,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 统作记录; 五、其中某些乐器适用于乐器工艺教研室用作教学实验的部份, 由乐器工艺教研室先行挑选,并签署相关依据;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后勤、审计及财务的代表对报废物资进行 现场拍卖处理(参加竞拍的回收单位规定在 3 家以上); 七、报废残值由中标人直接按中标金额交款至学院财务部门,后 勤部门复印相关的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8 八、年底向财务部门移交当年报废物资情况汇总。 九、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进行报废的设备,且单 位价值(原价)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审批;单 位价值(原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由省直行政事 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低值资产报废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试行条例自公布日起执行。 星海音乐学院校产管理处 2009 年 6 月 3 日 9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资〔2005〕32 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 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10 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 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 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 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 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 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 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 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0 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 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 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 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 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报表》 (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 报省财政厅。 (二)审批。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 11 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 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经核准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 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 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 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 90%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 案。 第六条 及资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 12 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 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 出售收入,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省财政厅或单位主管部 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 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