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1--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 其他有关证明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招 生办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 文化、思想品德等方面复审,由校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合格,经注册取得 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 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和补办新证的 申请,经系审核后进行补办,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如:患重大疾病、参军入伍等)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招 生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3年,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向学校招生办提出 复学申请,递交复学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当天向 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 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 考勤和纪律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活动实行考勤管理。 学生的考勤按《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参加校外的实习、实 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不得要求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可在同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 (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且对转入专业有兴趣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通 过转入专业考核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 专业学习者; (三)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四)休学创业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 专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修读本专业半年后(第八条(二)款情况除 外)提出申请。 (二)属第八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转出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 后填写《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系根据该生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情况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属第八条第(二)款情况的学生转专业,由个人凭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 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校医务办公室、所在系和拟转入系签署意见,学籍审核,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因疾病原因需转专业者,原则上在系内调转。 (四)经核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以平级转,一年级以上学生应降级 转。降级转的学生遇有已学过课程,凡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学课程可作为任 选课。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 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第十三条 三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 生所在专业最长学制年限。学生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间所发生的 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 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学生工 作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 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 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四)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填写《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 第五章 退 第十六条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一学年所选课程未通过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余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 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要报广东 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惠 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 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 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 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系初审,学生工作处终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 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 到毕业标准者,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 或获得相关证书,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 业证书。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则 有关学生工作处分按照《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 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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