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pdf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宝环保[2021]2 号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 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本局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 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 《上海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沪府办发〔2014〕17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 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 (沪府〔2015〕49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的意见》 (沪府办〔2014〕88 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 《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宝府办〔2018〕12 号)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区发生的或域外发生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响应处置。 1.4 工作原则 - 1 -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响应、科学快速。 1.5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规定执行。 2. 机构和人员 2.1 管理机构 局应急信访科根据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对的协调指挥和日常环境应急管理。 2.1 局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时,视情设立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地就近开设。根据应急处 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舆情信息发布、后勤 保障等专业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未设立应急指挥部时由局分管应急的领导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响应 处置,或者由应急信访科根据局领导要求履行应急指挥职责,综合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应急信访科、办公室、综合计划科、水与自 然生态科、土壤与固废科、行政许可科、法制宣传科、执法大队、监测 站、科教中心和相关街镇(园区)环保部门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 行调整和补充。局相关科室、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1。 3. 预警及应对 3.1 信息收集 应急信访科依托本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汇总和收集可能导致突发 环境事件的信息。 - 2 - - 各相关科室、单位和各街镇(园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管理、执法检 查、日常巡查、环境监测等工作中要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加 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一旦发现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及时 通报应急信访科。 3.2 预警信息应对措施 应急信访科会同有关科室和单位对预警信息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 围和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同时,依托本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 及时向社会、区应急联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可采取以下预防 措施: (1)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预估发展态势、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 害程度; (2)督促和指导街镇(园区) 、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处置 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在危险区域设置警告,组织疏散可 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3)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 轻危害的常识; (4)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组织环境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值守 实行 24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应每天按时到岗备勤。 4.2 应急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 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 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 - 3 - 以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3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 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 (4)造成单个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 境破坏的。 4.2.2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的; (5)造成单个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 境破坏的。 4.2.3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3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5)造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 4 - - 的。 4.2.4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 50 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 1000 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的; (5)造成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 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 本数。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接警和出警 应急值班人员接到市民反映、上级交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 110) 交办、相关委办局通报和街镇(园区)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后, 应详细了解、记录时间、地点、环境影响等事件基本情况,并携带必要 应急装备,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先行处置。应于内外环间 60 分钟、外环外 75 分钟时限内到达现场。 4.3.2 应急启动 经研判,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到现场应 急处置的,应急信访科立即报告局分管领导,并按照相应级别启动应急 - 5 - 响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相关科室、单位应急人员组成环境应急队伍, 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 调度指挥 4.4.1 调度 在发出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指令后,应急信访科应与环境应急队伍保 持沟通。对于在工作指令发出 1 小时仍没有反馈现场处置情况的,要主 动调度,询问了解处置情况。 4.4.2 指导支持 对于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固废处置及放射性污 染处置等部门以及区内其他职能部门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应急信访 科应及时协调落实。 4.5 应急响应 4.5.1 现场指挥负责人 环境应急队伍应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由其统筹协调环境监测、应 急调查、固废处置及放射性污染处置等工作,并决定应急响应终止、向 局应急指挥部等报告情况、负责与现场其他部门应急队伍协调沟通等。 4.5.2 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 环境应急队伍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查明污染源及主要污染 物质、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及人员损害等情况; (2)对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人员、环境危害做出初步判断; (3)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危害,结合现场气象、水文、环境敏感 点等基本情况,从切断与控制污染源、减轻与消除污染、防范与人员疏 散等方面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 6 - - (4)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或笔录,采取资料收集、现场录音、拍照、 摄像等措施固定现场基本情况信息。 4.5.3 应急监测 对于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人员应及时制订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监测数 据。 4.5.5 应急终止 当事件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负责人决定应急终 止,同时报局应急指挥部。未有明确终止指令时各应急队伍不得擅自终 止或撤离现场。应急终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 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6 信息报告 1.初报。环境应急队伍应在到达现场后 30 分钟内,向局应急指挥部 初步报告事件情况,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环境 影响和人员伤亡、音视频资料、发展趋势、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在 12 小时内书面上报初步调查处置情况。 2.续报。对于情况复杂、处置时间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每天至少 一次书面报告处置情况。 3.终报。应急处置终止后,应在 24 小时内提交处理结果报告,包括 - 7 - 应急处置情况、监测数据、环境影响及后续工作等情况。对于情形简单、 快速处置完毕的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在《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表》 (附件 3)填写应急处置情况作为终报。 4.信息上报。局应急指挥部在收到处置情况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 局、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告。 4.5.7 响应升级 以下情况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1)认为需要市级环境应急队伍参与的,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提出,经同意后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2)上级部门根据应急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认为需要提升响应级 别的。 4.6 信息发布 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的,由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区新闻 办落实。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本局组织开展污染损 害评估,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本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 污染损害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 复,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6. 应急保障 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熟练掌握环境应急处置的要求和特点,了解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技术,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不断提 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信息和应急资源数据库,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 8 - - 7. 预案管理和实施 本预案由本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 订。本预案是区级部门预案,是《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 预案。 附件:1.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职责; 2.局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5 日印发 附件 1 - 9 - 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应急信访科。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 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和部门预案;会 同区应急指挥中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和研 判;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会同区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响应的指挥 协调;做好应急值守,及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负责向市 生态环境局、区委和区政府的信息报告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2.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 环境应急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 3.综合计划科。指导、协调大气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 调大气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水与自然生态科。指导、协调水(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和自 然生态环境破环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水(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 件和自然生态环境破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土壤与固废科。指导、协调土壤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 协调生态环境固废应急队伍和有关处置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土壤、固废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 调查和处理工作。 6.行政许可科。为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污染源相关资料和 技术支持。 7.法制宣传科。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的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8.执法大队。组织协调应急调查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 环境事故现场处置、调查和处理工作。 9.监测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时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并及时 - 10 - - 提供监测数据;第一时间应急响应开展现场应急监测;提供在线监控数 据;开展预警监测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0.科教中心。负责现场录音、拍照、摄像等工作;组织开展媒体应 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11.各街镇(园区)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 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 保障工作。 附件 2 - 11 -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信访科牵头,有关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有关街镇(园区)环保部门等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各 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 2.污染处置组。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执法大队、有关街镇(园区) 环保部门等参加。负责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污染源,汇总相关数据,进 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提出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应 对措施。 3.应急监测组。由监测站组成。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 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和土壤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 范围。 4.舆情信息发布组。由科教中心组成。负责舆情的收集和分析;拟 定信息发布口径,做好媒体应对。 5.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有关街镇(园区)环保部门等参加。 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正常运转的后勤保障工作。 - 12 - - - 13 -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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