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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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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 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 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 〔2017〕12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 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财政投资、北京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 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天地图·北京)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数据、信息、图件、报告等。 第四条 非密成果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 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 统一管理,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测绘院”)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保管,并经授权提供非密成果。 第二章 目 录 第六条 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所有非密成果应 当在纳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测绘地理信 息成果目录》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和使用。 第七条 市测绘院负责非密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 护,并及时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交非密成果目录及其元数 据。 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每年形成《北京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委员会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定期在市规 划自然资源委官方网站、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 地图·北京)及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发布,供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三章 保 管 第九条 市测绘院应建设非密成果保管、分发、服务信 息系统,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在面向用户提供的非密成果中,应采用数字水 印、安全控制等技术,实现非密成果的可追溯性管理。 第十一条 市测绘院应制定和完善非密成果存放、保管、 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配备存放载体介质的库房、 柜架设施、专业技术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与服务设备 等必要的设施,并采用异地备份等形式,确保非密成果的完 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市测绘院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非密成果资 料,防止损毁、散失、转让。 第四章 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 息成果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 市测绘院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非密成果,并应 当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告当年非密成果 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提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的非密 成果,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非密成果时, 应当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批准。 第十六条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图内容的,还应当执 行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十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定期更新北京市地理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公众版数据,为社会公众提 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用户可在网站注册后调取所需数据。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非密成果时应有明确、合法的使用 目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的非密成果范围、种类、精度应当与使 用目的、用途相一致。 第二十条 市测绘院在提供非密成果时,应当告知用户 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并签订《告 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遵守告知内容,不得擅自进行拷贝、 复制、照相等,并保证该成果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含 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加强对使用非密成果 的用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非密成果行 为的用户,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9 月 18 日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非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 〔2018〕32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材料清单 2. 北京市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3. 告知书 附件 1 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材料清单 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申请条件 (一)用户应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我国公 民;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 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内容和范围 (一)提供内容 1:500 地形图、1:2000 地形图、1:2000 正射影像图、一 级平面控制点、三等高程控制点、四等高程控制点、原始卫 星遥感影像。 (二)提供范围 1.1:500 地形图覆盖北京市四环范围以及部分五环重点 区域;1:2000 地形图覆盖北京市六环区域; 2.1:2000 正射影像图覆盖北京市区域(0.5 以上分辨 率); 3.一级平面控制点覆盖北京市中心城区; 4、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三等高程控制点;北京市中心 城区范围内的四等高程控制点; 5、原始卫星遥感影像覆盖北京市全域。 三、申请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北京市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 附件 2); (二)申请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证明材料(如政 府批件/文、项目立项文件、委托函/书、中标通知书、项目 技术标文件、项目合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公函或不动产权 属证明等); (三)公民申请时需提供:用户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 其他组织申请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 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四)用户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申请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成果,需提供加盖测绘 成果专用章(或勘察文件专用章)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免费提供,一般提供一份, 如需多份需提供需求证明。 五、同一单位申请非密成果累积达到涉密范围后,按申 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流程办理(详见首都之窗官网: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 00000/1fd77826-04e3-433f-aa14-d2c168ae4245.html?loc ationCode=110000000000)。 附件 2 北京市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工程地点 党政机关□ 用户性质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 军队单位□ 其他□ (请写明: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使用目的 政府批件/文□ 项目立项文件□ 委托函/书□ 使用目的 中标通知书□ 项目技术标文件□ 项目合同□ 证明材料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公函□ 不动产权属证明□ 其它□(请写明: ) 图号(点号): 申请成果 内容 地形图格式:纸质□ 数据□ 1、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2、在使用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时,应维护其知识产权,仅用于本次申请的 用户 用途,不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向其他用户提供。否则由本人/本单位承 承诺 担有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公章) 个人/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阅读告知书 □已知晓并同意告知书 同意提供□ 年 月 □不同意告知书 不同意提供□ 不同意提供理由: 提供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日 附件3 告 知 书 为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 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 求,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范非法使用行为,告知如 下: 一、用户承诺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 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用户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不 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未经 本单位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含所 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非涉密测绘地 理信息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 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 管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应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 或监督销毁,对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负责。 三、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 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 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妥善保管,存放设施与 条件应符合消防、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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