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实施办法(试行).pdf
附件4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智慧工地做法填报工作,提高智慧工 地创建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企业良性发展,依据《关于激励本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京建发〔2021〕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和注册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 通知》(京建发〔2022〕69 号)、《北京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清单》(京建发〔2022〕123 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有在“北京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以下简称 “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填报智慧工地做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开展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监督指导下,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如实填报智 慧工地做法应用情况,不断健全智慧工地填报信用体系。 第四条 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的工作模式,是以“风险分 级管控平台”为基础,抽取工程项目,依据《北京市房屋和市政 1 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清单》,核查其“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上填报的做法与实际现场做法是否一致且符合认定关键点。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填 报智慧工地做法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每月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 5 个。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填报智慧工地做法 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每月抽查率不低于 5%。 第六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智慧工地做 法填报抽查,将存在以下情形的工程项目作为抽查的重点: (一)被举报虚假填报智慧工地做法的工程项目; (二)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查看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情 况,发现佐证材料明显失实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智慧工地试点项 目的工程项目; (四)其它应当进行检查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智慧工地做法填 报抽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被检查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 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主要依据智慧工地做法认 定关键点,核查工程项目“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填报智慧工地 做法应用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认定关键点。 第九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智慧工地做法填 报抽查,应推行“一次查全面”,即在一次检查活动中,对涉及 2 到的检查项做到全面覆盖,避免在一个填报周期内对同一项目重 复检查。 第十条 开展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 将相关问题反馈至被抽查对象,形成《智慧工地做法填报真实性 检查记录单》等检查记录,经被抽查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签字确 认后,上传至“风险分级管控平台”。 第十一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智慧工地做法 填报抽查,发现不实情形的,在“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扣除虚假 填报项的相应分数,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一)每月填报期和公示期内发现项目智慧工地填报不实 的,在当前项目动态评价周期扣除相应虚假填报得分;每月公示 期之后发现项目智慧工地填报不实的,将其动态评价相应虚假填 报得分在下一个评价周期予以扣除;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工程 项目出现两次智慧工地填报不实的,在下一个动态评价周期对工 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得分予以清零。 (二)施工企业出现智慧工地做法填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 正,每发现一次记入“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信息填报不诚信记录 一次。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施工企业出现三次“风险分级管控 平台”信息填报不诚信记录的,在下一个动态评价周期对施工企 业动态评价排名降一档处理。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施工企业累计出现六次“风险分级 管控平台”信息填报不诚信记录的,在下一个动态评价周期对施 3 工企业动态评价排名进行降两档处理,依此类推。 (五)对监理企业的处理参照施工企业处理情形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举一反三,避免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智慧工地做法填报真 实性检查记录单》等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予以留存。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开展智慧工地做法填报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此 作为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年度考核的参考 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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