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pdf
ZZCR-2015-0020007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政办字〔2015〕54 号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 《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0 月 19 日 —1— 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券(以 下简称创新券)实施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激发中小企 业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 研发活动、由政府职能部门印制并向企业无偿发放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 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 策制定、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 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发布公告等工作。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管理工作。 —2—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资 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创新券使用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仅限用于企业的科技研发经费,申领创新券 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不得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 3 倍。 第九条 创新券面额为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自发放之 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 2 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对应企业明确,不得转让、 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创新券发放最高额度一 般不超过 10 万元。对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 放创新券。 第四章 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发布申报通知。企业自主申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材料申报、 —3— 审查,并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复核并进行公示。市生产力促进中 心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领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创新券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市财政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专 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企业应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在创新 券有效期内办理兑现。 第十五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并审查创新券兑现申 请材料,市科技、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核查项目的 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数据及支出凭证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 单和金额,并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生产 力促进中心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七条 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市财 政部门办理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4— 第十八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发 现,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 目和各类科技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 效评价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5—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