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章程修正稿.pdf
山东体育学院章程修订案 序 言 山东体育学院始建于 1958 年 9 月,由原山东师范学院体育 系和原济南体育学校合并成立。1962 年因国家高等教育政策调 整停办,1978 年经教育部批准复建。1983 年学校获批学士学位 授权单位。2003 年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5 年获全国首批 体育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并取得体育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 予权。2001 年 4 月,山东省体育运动学校并入山东体育学院。 山东体育学院秉承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践行“坚卓竞远” 的校训,发扬“严勤创实”的校风,突出体育办学特色,不断强 化内涵建设,已发展成为一所体育学科为主,体育相关学科为辅, 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交叉发展的应用 型专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体育学院,简称山东体院;英文译 名为 Shandong Sport University,缩写为 SDS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世纪大道 10600 号。 学校在日照市设立校区,日照校区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 685 - 1 - 号。 学校网址是 www.sdpei.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 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由山东省体育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 厅。 第五条 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实行中国共产 党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学者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 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围绕国家经济社 会发展特别是体育事业需要,开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二章 办学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 展的育人观,培养专业基础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专业 技能突出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以及具有较高学术素养和较强学 术能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 教育,加强和改善中专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职业)培训,努 力开展国际交流教育项目和留学生教育,实行研究生、本科生、 中专生有机衔接的教育体系。 (一)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探索试行学 - 2 - 分制。 (二)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国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 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 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对符合学士、硕士学位 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学校以体育学科为特色,依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 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开展研究生、本科、中 专和继续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空间。 (四)学校根据山东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大力加强竞技体 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方面的人才培养,为实施奥运争光计 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贡献力量。 第九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战略,遵循教育、体育发展规律, 按照社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激励 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的相关规 定,遵循巩固优势学科领先地位、形成未来优势学科、培育发展 新兴交叉学科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逐步形成具有齐鲁 体育文化特色、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学科专业群体。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倡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 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 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充分发挥学科和专业优 势,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突出应用研究,服务竞技体育、全 民健身、体育产业和齐鲁体育文化。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人才梯队建设,建 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社会化和产业化,建立科技协 - 3 - 同创新机制,推动应用型学科与运动队、企业、社区等交流共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充分发挥体育专 业人才聚集和体育设施设备优势,搭建产、学、研平台,服务体 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利用我校作为全省体育信息文献资 料中心的地位,提供体育信息文献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 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民健身服务与指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 证、教练员培训等服务;为山东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省市 地体校、全省中小学提供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人才和科技服务支 撑。 第十七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发展战 略,加强体育产业理论研究,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激 发经营活力,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文化铸校战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 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学校打造校园文化品牌,抓好精神文化、制度文 化、行为文化和体育文化建设,努力构建科学进步、健康和谐、 充满生机、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特色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凝练齐鲁体育文化特色,积极开展对外体 育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 4 -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 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 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 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合格标准,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 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 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维护学校声誉 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 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 5 - 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厚植爱国主义情 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 斗精神,增强综合 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和综合评价制度,对取得突 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 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关心、关怀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通过奖、贷、勤、助、补等方式予以资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 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 支持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 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 并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 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 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6 - (一)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 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 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 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或聘任制 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 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晋升和奖惩 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教职工对学校的 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 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 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 7 -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是学 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 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 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 务完成。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 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 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 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 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 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 党委自身建设。 - 8 -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 项,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 要活动,协调党委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 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履行下 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9 -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 校中心工作,落实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四十五条 决策机制 学校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 委。 (一)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 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三)党委会议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议事原则。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 (四)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 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 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 - 10 - 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 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 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 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并 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和院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 会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 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属重大事项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 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 行。 (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 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 决定。 (二)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 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 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 进行复议。 第三节 组织结构 - 11 -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群管理部门、教学机 构、教辅机构和日照校区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 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机构,各院(系、部)为学校组织 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根据学校 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群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党 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党政群管理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党组织 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二条 日照校区是山东体育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按 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不同校区的功 能定位,日照校区相对独立办学,努力构建分工协作、运转高效 的体制机制,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是学校内部独立建制的二级单 位,师资队伍、招生管理、经费使用等相对独立。体育运动学校 要科学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深化招生、教学和管理模式改革, 提高办学水平、质量及效益,创建特色品牌。 第四节 院(系、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院(系、部),对院(系、部)工作 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 有序地赋予院(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院(系、部) 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加强院(系、部)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 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推进本院(系、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本院(系、部)内设机构和负责人员的聘用和管 理; - 12 - (四)制定设置本院(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系、 部)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本院(系、部)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院(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系、部)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主任是院(系、部)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的 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 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 政管理工作。 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负责院(系、部)党建和思想政 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 单位的贯彻执行,与院(系、部)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 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并 监督主任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八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 决策机构,重大事项须由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 定。 第五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院(系、部)设立教学、科研、 运动队、实验室等内设机构。 学校在设系的院,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 二级学院所属系是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组织,负责组织落实 本系范围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管理。 教研室是院(系、部)下设的重要教学组织单位,负责本教 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教学工作的组织落实等项工作。 - 13 -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 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在院(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 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内部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 权。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 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 青年教师。人数应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 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 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 的 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特 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 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连任的 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 表列席旁听。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 会审议通过: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 - 14 - 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 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 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和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 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 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 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 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 学术待遇。 - 15 - (五)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事务决策机构。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7 至 25 人组成,任期一般为 3 年, 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校具有教授 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 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 生与本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 员由院(系、部)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同意后报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门类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并组织有 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 法; 2.负责作出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 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 其他重大事项等。 3.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4.各级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 日,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5.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 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各类、各 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 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 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指导教学质量监督、 - 16 - 检查及评估;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 评审规则及职权范围,负责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是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 会,其职责、人选提名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需执行学术委 员会的决定并需将重大事项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党 务校务公开,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 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公正办事。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健全 落实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代表以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 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 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 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 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 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 - 17 - 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 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 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 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 事项。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 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 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 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 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 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 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 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 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 需要设立的,由政府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杰 出校友、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 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 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 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 - 18 - 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 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 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 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 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 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七十三条 妇委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领导下, 由女教工、女学生依法自愿参加的组织,维护妇女权益,团结教 育女教工、女学生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 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 集办学资金为补充。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 学、科研经费和学生奖助基金,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 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 19 -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 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提 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 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 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 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人文 校园、平安校园。 第六章 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 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 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 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 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 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 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 - 20 - 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 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 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体育组 织、科研院所、各类学校、专业运动队、企业、社区等的合作, 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 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体育、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 协同合作,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赛事。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 和指导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员 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山东体育学院校友会,并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和进修过 的社会人士。学校设立山东体育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部)、届别、行业、 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形状为圆形,内圈背景色为白色,图案 为“S、U”符号变体,图案色调为“蓝、黄、黑、绿、红”色; 外圈为金边金字,上部为舒同书写的中文校名,下部为英文校名, 背景色为红色。 - 21 -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旗背景色为蓝色,校旗中下部为横向 排列舒同体白色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校旗左上角为学校校徽图 案。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为:坚卓竞远;校风为:严勤创实。 学校的校庆日为 9 月 29 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 议,经院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 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且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提议,修 改程序依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执行监督由学校 党委负责,确保章程的全面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