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67号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19〕67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 通 知 各部、处、室、院: 《山东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 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 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山东省教 育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 知》(鲁教财发字〔2019〕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 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 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 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 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 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 2 -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济南、日照两 校区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 财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 生处,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 记)为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认定 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评定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任 课老师(或教练)、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具体 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的评议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10%。 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班级民主推荐产生班级初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议认 定工作。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 的代表性,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 评议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 议小组成员。 - 3 -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情况、家庭 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 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 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 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 和一般困难共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2、3 档原则 按 7:2:1 比例掌握)。 (一)一般困难(1 档):按家庭可以解决学生的生活费、住 宿费,而不能解决学费为标准。 (二)困难(2 档):按家庭可以解决学生的生活费,而不能 解决学费、住宿费为标准。 (三)特殊困难(3 档): - 4 - 1.建档立卡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 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申请特殊困 难的学生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 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安排 部署。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 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完 - 5 - 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各级评议认定小组,要严格按照认定 工作程序和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评议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指导需要申请家庭经 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并经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班级初评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学生提交的《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 行初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 评合格学生资格,报级部评议认定小组评议。 第十七条 级部评议认定小组对各班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评议 认定,评议结果要向本年级学生反馈,对有异议的人选要由相关班 级评议小组再次评议(提交评议报告)或推荐其他合格人选,并及 时做好相关学生的思想工作。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级部评议认定小组申 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张贴、网络 等方式公示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 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 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 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予 - 6 - 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在全校范围内通过 张贴、网络等形式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将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 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学院根据学 生家庭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石 宏 2019 年 12 月 20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存档 - 7 - 附件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 二级学院 专业 学号 年 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A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次 陈 B 家庭经济困难□ 述 C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理 由 D 家庭经济不困难□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认 定 决 定 学 意 见 - 8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院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 院 学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生资助 管理中 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