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慧灵印章管理制度(有附件).pdf
慧灵(中国)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批准 第 2 版生效日期:2015 年 3 月 文件编号:2015HL–F.A-016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使命:推广社区化服务模式,提高智障人士生活品质 远景: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社区建设,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1 慧灵(中国)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根据机构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职权行使印章。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使用公章范围包含: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 业务报表、财务报表;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颁发 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需要代表本机构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 对机构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机构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 以机构名义的行文时,盖机构章。 第四条 以机构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干事核 准盖机构章。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申请单》 (附件 10-1),注明事项,经总干事批准后方可由携带使用。 第六条 印章盖印、用印前,先填写《用印使用登记本》(附件 10-2), 经总干事核准后,在监印人处填写《用印使用登记本》(附件 10-2),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 人用印。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七条 机构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 《用印申请单》(附件 10-1)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 第八条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附件 10-1)交印章管理人审查。 第九条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还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条 违反规定乱盖章造成机构声誉和经济及其他方面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使命:推广社区化服务模式,提高智障人士生活品质 远景: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社区建设,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