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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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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 2016 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 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HG160591 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 GC-HG160591 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 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 2016 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 场定点采购项目。 1.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1.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 1.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1.6: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 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7: “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 2016 年信息类 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GC-HG160591(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GC-HG160591(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采购中心接受的投标文件。 二、 合同标的 1.1: 第一包中标人入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 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定点供应商范围、在协议期内享有向上述单位供 应上述货物的资格;第三包中标人入围北京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 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定点供应商范围、 在协议期内享有向上述单位供应上述货物的资格。 1.2: 乙方应当在公司网站中公布所列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 机图片和价格。 三、 合同价格 1.3: 本合同价格为完税后价格。 1.4: 乙方中标的优惠率报价见投标文件和协议附件。 1.5: 乙方承诺在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在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折扣不降低,且累计销售达 到甲方规定的规模后,进行不低于现行中标优惠率的累计折扣报价。 四、 支付和结算方式 1.6: 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1.7: 付款方式:乙方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1.8: 乙方在收到采购人每一笔付款的同时,应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及政 府采购结算单。 五、交货 1.9: 乙方在接受采购人订货后,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将所订货物送交采购人。 六、质量标准和检验 1.10: 满足国家对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的检验标准。 1.11: 满足采购人的使用用途。 1.12: 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向采购人供货的统计报表,订货单据复印件,接受甲方审 核。 1.13: 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采购人、其 他定点供货商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七、售后服务承诺 见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八、违约责任 在定点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有如下行为者,甲方有权暂停、终止乙方的定点供货资格,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提供虚假信息的; 2. 乙方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的; 3. 没有遵守服务承诺,被采购人就货物质量或服务进行投诉,经乙方查实的; 4. 乙方未按要求报送销售统计情况的; 5. 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的。 6.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 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签订合同、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 的。 8. 没有按承诺价格、优惠率和供货期及时供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的。 9. 中标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拒不调整的。 10. 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政府采购声誉的。 11. 因服务态度恶劣被采购人投诉的。 12. 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8-17 点)多次无人接听受到用户投 诉的。 13.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4. 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中心相关规定言论的(如政府采购不能降价、个人采购可以降 价,商城供货只能以最高限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以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降价或额外赠 送等等)。 15. 不能保证投标产品稳定、长期供货的;官方网站不能正常使用的。 16. 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框架协议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不可抗力 17.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 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8.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 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9.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 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 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 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20. 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 续履行本合同。 十、联系方式 21. 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 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22. 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西城区西章胡同 9 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 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一、保密条款 23.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 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25.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6.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 均指自然日。 27.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28.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三、合同的终止 29.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30.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31. 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2.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3.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34.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 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四、权利的保留 35.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 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 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36.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 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 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 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7.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 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 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五、争议的解决 38.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 行。 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40.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41.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4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若合同到期之日采购中心尚未完成下一期定点招标工作,合同自动 顺延至下一期新的合同生效之日止。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 43.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4.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 45.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 部备案。 46. 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甲方: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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