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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19]32号关于印发广西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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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职办〔2019〕32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 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 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5 日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 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 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 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 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 造诣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 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文化创意产 品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 管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 2 —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 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 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 — 3 — 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 3 个以上重要考 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 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 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 1 项并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3 项以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 2 个以 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 5 个以上具有显著 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 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 3 个以上大型或 5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讲解工作,举办过 3 次以 上高水平的科普活动;专职从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 3 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 8 个以上中型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主持制定 藏品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 定员资格;至少对某一类藏品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 级藏品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 4 —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 品数据库技术,至少对一类以上藏品的研究保护有较深的造诣, 主持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直接管理藏品 3000 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3000 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 600 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国家二级以 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 3 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 品 5 件以上的修复,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在藏品修复技术上有所 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 1 项以上获重要突 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 制定并付诸实施 2 处以上大型,或 4 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 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 1 项以上省级 或主要参与 1 项以上国家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通过 审定并付诸实施;或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 成 2 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 2 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 方案等。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 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 指导省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独立完成 5 个大中 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 5 部 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 5 个以 — 5 — 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领 域作出突出贡献;或独立研发 2 个以上系列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 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 2 项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信息化研发项目 2 项以上,或市(厅)级 信息化研发项目 4 项以上,对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具有较深入的研 究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至少 1 项省部级科研项 目或 2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 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 2 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 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 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的藏品资源, 或在陈列形式上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 — 6 — 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 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 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 2 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 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研究解决 2 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藏 品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 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 5000 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 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 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七、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 3 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 1 个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1 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 合格。 八、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 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 300 个版 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 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50 幅以上,作品准确清 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 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 3 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 业比赛奖 2 项,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或一等奖 1 项。 — 7 — 九、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 2 项以上专利,产品 市场认可度较高。 十、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 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 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完整改进方案 3 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 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十二、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一类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 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 1 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 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 5 篇,或大型考古发掘 报告 3 篇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 2 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 5 篇, 或学术论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 5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 8 —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1 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3 项或一等奖 2 项、二等奖 2 项,或一等奖 1 项、二等奖 3 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 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 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 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 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 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 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 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 10 —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 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 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硕士学位,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4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 11 —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 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 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 科研项目 1 项 i 以上并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 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 2 个以上重要考 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 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 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 1 个以 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 3 个以上具有显著 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 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 1 个以上大型或 — 12 — 3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讲解工作,举办过 2 次以 上高水平的科普活动;专职从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 2 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 5 个以上中型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 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 到较重要作用。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较为熟练掌握运用文 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参与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 术科研项目 1 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 1500 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 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1500 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 300 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 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 2 项以 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 3 件以上的修复,在技术上 有所改进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 制定并付诸实施 1 处以上大型,或 2 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 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 1 项以上市级 或主要参与 1 项以上省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通过审 定并付诸实施;或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 1 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等。 — 13 —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 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 案;独立完成 3 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 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 3 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 并被展映;主持完成 3 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熟悉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技术流程,主持 1 个系列或 10 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 获得 1 项以上专利,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3 万字以上。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须参与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独立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 1 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信息化研 发项目 1 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并发布使用。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 1 项本单位科研项目或 重点参与完成市厅级 1 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科研 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4 —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 目 1 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 1 项,并经 验收合格。 五、取得 1 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 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 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六、在陈列展览中,运用科研成果和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 式上采用艺术手段,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 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得到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七、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 作有改进的方案 1 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效 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研究解决 1 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藏品 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 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 2500 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 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 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 15 — 十、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 2 个以上,或省部级项目 1 个 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1 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十一、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 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 150 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 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30 幅以上,作品准 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 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 2 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 性专业比赛奖 1 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 或二等奖 1 项以上。 十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 1 项以上专利,产 品市场认可度较高。 十三、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 奖三等奖以上。 十四、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 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改进方案 1 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 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十五、从事文物摄影专业技术的人员,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 有 1 件以上入选全国性摄影作品展,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地举 办过个人摄影作品展,有 2 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摄 影作品展并获奖,有 3 件以上的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 16 —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专(译)著 1 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 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或重要考古发掘 报告 3 篇,或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 3 篇,或学术论文 2 篇和高水 平的科普文章 1 篇。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 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 2 篇,或者结合本人专 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社会教育活动方案、藏品保护方案、陈 列方案等 2 篇,并经单位组织实施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实施。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1 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 1 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2 项,或一等奖 1 项、二等 奖 2 项,或二等奖 4 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3 项。 — 17 — 五、取得 1 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重要研 究成果。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 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 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 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1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 从事专业资格 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 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 20 —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 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 (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写出学术 报告。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 参与 2 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 (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 2 个以上陈列展览 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讲解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宣传 1 个以上大型或 2 个 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专职从事宣传 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组织策划 1 个以上大型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或 3 个以上中型 此类活动。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某一类藏品有 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的文物 300 件以上。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 库技术,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直接管 — 21 — 理藏品 500 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500 份以上, 建立藏品档案 100 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藏品修复技 术;独立承担 20 件一般藏品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 制定并实施 1 处以上大型,或 2 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 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参与制定 1 项县级以上 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 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 1 个中型和 2 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 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 1 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 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 1 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 片的摄影工作。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具备依托文化元素开发文 化创意产品的能力,主持 1 个系列或 5 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须能独立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 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 统的研究开发工作 2 项以上。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需参与完成 1 项本单位科研项目, — 22 — 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 1 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1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 1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 1 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 1 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2 项以上。 — 23 —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解决 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 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 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助理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 25 —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 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 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 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26 —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 与本单位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 成项目学术报告。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 1 个以上考古 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 计 1 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 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较高的现代汉语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 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 陈列展览 1 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 50 场次以上。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 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5 件以上, 并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 50 件以上文物藏品的 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 技术,基本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协助 管理藏品 500 件以上,或协助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500 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 100 份以上。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基本掌握文物修复或 复制技术,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 5 件以上,并经验 — 27 — 收合格。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助 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 1 项以 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并通过验收;或协助制定 1 项县级以上 文物保护规划,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作总 结。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考古绘图 5 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 30 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 15 个版面以上,或陈列展览所需摄影图 片 30 个版面以上,或参与拍摄制作 1 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 作品准确、清晰。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参与 1 个系列或 3 件以上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 目报告;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 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 1 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参与 1 项本单位科研项目,并在 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 — 28 —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优秀奖 1 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或优秀奖 2 项。 三、作为助手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 1 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 1 项以上,并被采 纳应用。 五、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 工作成绩较突出,得到同行的好评或观众的肯定及单位的认可。 六、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初步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及发展趋势;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完成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 技术操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与自然、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相关的科学研究、考 古发掘、陈列展览、博物馆学研究、藏品研究、社会教育、科学 普及、文化传播、藏品征集和鉴定、藏品保护、藏品修复、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博物馆信息资料管理、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博物馆科学管 理与运行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管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 30 —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 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参与本单 位科研项目,完成调查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能根据调查、发掘方案的要 求,填写调查、发掘记录和器物登记表。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人员,能根据陈列展览总体设计 — 31 — 的要求,完成有关展品、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从事社会教育、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向观众进行准确讲解和回答一般性问题,并较好完成讲解任务。 五、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文物藏品进 行登记、编目和一般性的保护与管理。 六、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或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的要求, 辅助完成施工监管,并能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有关材料 收集整理归档。 七、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修复或复制 一般文物,并填写文物修复或复制的记录表。 八、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 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工作,并填写修缮或复原的 记录表。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 专业技术人员,能辅助完成考古绘图、文物摄影、文物拓片、展 览图片摄影或纪录片拍摄制作或工作,做到准确、清晰。 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能辅助完成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工作,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十一、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 员,能辅助完成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 利用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 32 — 十二、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辅助开展博物馆科学管理和运行科研项目工作,并将有关资料 收集整理归档。 十三、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十二类 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文物科研、考古挖掘、陈列展览、 宣传教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文物鉴定、藏 品保管、资料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 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33 —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 含大专,“5 年以上”含 5 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 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 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 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市级:指设区市。 五、藏品:博物馆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 术价值,并反映自然界发展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科学文化进程的历 史见证物。 六、博物馆科学管理:为博物馆正常运营和对外开放提供保 障的党建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与安全保障管理 等方面的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七、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 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 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 责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 34 — 八、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 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 31 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 或 300 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大型陈列展览——指 200 件以上展品或达 200 米以上展线的 陈列展览。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 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大型 宣教科普 活动 ——指 参与人数达 100 人以上的宣 传教 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九、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 布展、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 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中型考古发掘——指 11~30 座墓葬的古墓群或 150 平方米~ 300 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陈列展览——指 100~200 件展品或达 100 米~200 米展 线的陈列展览。 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3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 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 35 — 中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达 50-100 人以上的宣传 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十、小型专业活动:指小型考古发掘、小型陈列展览设计与 布展、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等。 小型考古发掘——指 10 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 50 平方米~ 150 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陈列展览——指 100 件以下一步展品及 100 米以内展线 的陈列展览。 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的 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小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达 20~50 人以上的宣传 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三类条件指标执行。 十一、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级文物鉴定——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 专家确认。 二、三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 组织专家确认。 十二、文物鉴定员资格: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考试前,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三、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 — 36 — 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 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 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四、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 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 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 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 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五、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 CN、ISSN、ISBN 书刊号 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十六、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 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七、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 位。 十九、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部)级 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西部之光 访问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等荣誉、称号。 二十、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 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 3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8 — 2019 年 5 月 1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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