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党办10号 关于印发《中共济宁医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济医党办字〔2021〕10 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属医院党委: 《中共济宁医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业经 2021 年第 10 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8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 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 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须坚持: (一)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 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二)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 政策,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民主参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 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第三条 决策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全 局,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 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2-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 有关重要会议、决定、文件精神的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重要 工作; (三)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 设及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 整; (四)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决算;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七)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八)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及其 他重要决策事项; (九)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设置和重大调整; (十)教学、科研、行政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表彰,省(部)级以上荣 誉称号授予人员的推荐;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 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二级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 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党纪政纪处分; -3-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选拔和推荐校级后备(优秀年轻)干部,研究决定处 级及以下后备(优秀年轻)干部; (四)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或审定); (六)处级及以上干部校外兼职; (七)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八)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免; (九)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 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 目; (二)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 (三)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 (四)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事项 (含合作办学) ; (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 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 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4- (一)年度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预算资金 100 万 (含)以上的项目,预算执行期间发生的特殊事项需增加 50 万 (含)以上的项目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预算资金 20 万(含) 至 100 万的项目,预算执行期间发生的特殊事项需增加 10 万(含) 至 50 万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资金额 50 万(含)以上的项 目由党委会研究确定,50 万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重大捐赠; (四)对外投资和贷款;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决策程序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委会在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学校工作。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制,是校长 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规则, 集体研究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党政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 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 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 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 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5-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 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校党委书记、院 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 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 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 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 席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 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 的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票决。表决 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 决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 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 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 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 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 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 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讨论意见、表 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6-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保障机制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 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教育部令第 29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作为党务公开、校 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督查 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 育厅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 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以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各级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 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 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 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医党字[2011]20 号)同 时废止。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8- 2021 年 5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