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银理财稳享固收精选日开2号(6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合同调整的公告(南京银行代销,2023年2月24日).pdf
关于调整交银理财稳享固收精选日开 2 号(6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合同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 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金 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等 4 部委令 2007 年第 2 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9 号)等规定要求,我司管理的交银理 财稳享固收精选日开 2 号(6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产品销售代码:5811221046,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Z7000921000175)将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含) 起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风险揭示书第一条“风险揭示”新增“投资者合规风险”条款: 投资者合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因此落实的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的风控制度,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以及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需配合产 品管理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等合规要求。为适当履行上述合规义务,投资者需 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更新身份资料、资金来源等各项所需信息,如 遇高风险情形、事件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内控要求需采取相应措施的其 他情形,管理人可能会对相关投资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冻结份额、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销 售文件等交易限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责任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 二、调整风险揭示书中“确认函”部分表述如下: 本人/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 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单位)承 诺投资于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 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者销 售机构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规管理以及非居 民金融账户涉税等开展的尽职调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前 述目的所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与管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尽 职调查等,并且本人/本公司(单位)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提供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以及前述措施所需要的各项信息。 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晓并确认,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 规管理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本人/本公司(单位)将 持续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若本人/本公司(单位)未遵 守前述各项承诺,或触发根据前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认定的风险事项,管 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单方面赎回本人/本公司(单位)届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无需事先通知 本人/本公司(单位)或征得本人/本公司(单位)的同意,本人/本公司(单位) 将自行承担该等后果(包括遭受本金损失并丧失获得投资回报的机会等)。 三、调整投资协议书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款“投资者声明与 保证”第 9 项、第 10 项如下: 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 2 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销售机 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规管理及非居民金 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 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主要指企业投资者的授权办理人、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直接或间接关联方) 不属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国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地区性组织/机构发 布的制裁名单,不位于被上述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不 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公安部 等中国有权机关发布的洗钱和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不位于上述国际组织、 国家和地区发布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四、新增投资协议书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款“投资者声明与 保证”第 12 项如下: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要求,以及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的目的,按照以下的方式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 息: (1)为符合监管规定关于投资者尽职调查、登记报送及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存储、使用投资者个人身份 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并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或上报,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为完成理财产品销售流程,产品管理人将向代销机构反馈投资者的理 3 财账号信息,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以完成上述流程。 (3)为及时、准确地响应投资者的投诉,并向投资者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其 他服务,产品管理人将收集、存储、使用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 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 如投资者向代销机构提出投诉的,为响应此类投诉请求,产品管理人还可能 向代销机构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 信息,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以响应相关投诉。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 关的要求,为完成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产品管理人还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或 有权机关的指示,在必要范围内向有权机关或代销机构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部门、监 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完成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 在前述目的所需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收集、使用、存储的投资者的个人信 息,产品管理人仅会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期限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 内对前述个人信息进行保存。如投资者拒绝提供前述个人信息,则可能会导致相 应的处理目的无法实现,并可能影响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服务。如投资者需就前述 个人信息主张权利的,可以通过本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联络方式联系产品管理 人。就前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产品管理人确认将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保护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 五、完善产品说明书中关于产品费用的部分相关表述如下: 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 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4 六、调整产品说明书中产品说明部分的“四、产品的认购和募集”第(十) 款如下: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根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发生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 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 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 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 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的。 ▲▲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 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依法依规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 款项入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七、补充产品说明书中产品说明部分的“五、产品的申购和赎回”第(五) 款“暂停申购”,即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新 增条款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 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 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 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 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八、补充产品说明书中产品说明部分的“五、产品的申购和赎回”第(六) 款“暂停赎回”,即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情形,新增条款 如下: 5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 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 (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 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 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九、调整产品合同中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相关表述。 原表述“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 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 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 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调整为“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 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与关联方之 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十、调整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披露”第(二)款如下: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 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 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 6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 向代销机构、有权机关、外部专业顾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产品管理人 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前述主体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个 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十一、调整产品说明书“基本定义”第 4 条“期间与日期”第(6)“最低 持有期”表述如下: 最低持有期:指投资者赎回持有的产品份额时,该笔被赎回份额从产品成立 日/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确认日(不含)的天数最低要求;份额的持有时间以 自然日计,投资者持续持有产品份额的时间应不少于最低持有期(含本数)。 十二、本次调整同步也对合同版本进行了更新,具体请参见理财产品合同。 上述调整具体请参见理财产品合同,并将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含)起生 效。如果有疑问,敬请垂询我司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 交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555。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2 月 2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