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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会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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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浙大工〔2019〕23 号 浙江大学工会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 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工会重点工作服务、为院 级工会服务、为工会会员服务,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 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对《浙江大学 工会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具体规定》浙大工( 〔2018〕35 号) 作如下补充规定: 1.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院级工会参加校工会的文体比 赛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指导、教练等人员进行赛前指导的, 可向其发放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次不超过 500 元/人,每类 比赛不超过 6 次(含比赛当天) 。仅限外请人员,校内工会会 员一律不得发放。 2.文体比赛活动赛前排练或训练期间,可适当为参赛人 员安排活动用餐。 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比赛,可安排不超过 5 次活动用餐。院级工会参加校工会比赛,可安排不超过 3 次活动用餐。不安排活动用餐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 准每人每次 40 元,实名签领。 比赛期间的餐费或伙食补助据实报销。 3.院级工会在举办元旦、春节联欢活动时,可购买人均 不超过 10 元的干果、水果,可为参加游戏、表演的人员发放 奖品,奖励范围不超过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 100 元。不能发放纪念品和报销餐费。 4.校、院级工会举办的各类兴趣培训班,可为主讲老师 发放讲课费,讲课费标准最高不超过 500 元/次。兴趣培训活 动一般在校内举办,不得安排在校外高消费商业场馆。 5.本规定由浙江大学工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9 日 起执行。 浙江大学工会 201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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