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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指办发〔2020〕44号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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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 作领 导 小 组 ( 指 挥 部 ) 办 公 室 东指办发〔2020〕44 号 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签发人:刘美华 戚思宇 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市 直各部门、单位: 冬季气候寒冷、病毒活性增强、人体免疫力下降,是各类呼 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 国内个别地区仍有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今冬明春疫 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科学佩戴口罩是降低传播风险、防止 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最简单、 最方便、最经济的有效措施。从掌握情况看,目前我市部分群众 防控意识弱化,个别单位防控措施要求不严,不佩戴口罩,不科 - 1 - 学佩戴口罩现象较为突出。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通知》要求,为有效应对今冬 明春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相关事项紧急通 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密闭空间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三)乘坐公交、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 员。 (四)学校进出人员,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 (五)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药店及酒店、餐饮场所、宾 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及顾客。 (六)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金融机 构、政务服务中心等各类办事大厅,以及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工 作人员和出入人员。 (七)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 歌舞厅等密闭场所的顾客及工作人员。 (八)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 人员。 (九)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十)电梯等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 - 2 - 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 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重点人员和职业暴露人员建议佩戴医用外科 口罩或符合 KN95/N95 防护口罩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有关要求 一是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要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做好本辖区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等 情况开展督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强化 主体责任,特别是举办会议、大型活动时要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 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疫情 防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各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从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 责任,加强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在场所入口处设 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对不 听劝阻、扰乱秩序者依法处理。 三是个人和家庭要强化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 关规定,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 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 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 诊室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中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 - 3 - 好个人防护。 四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 用网站、短信、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农村广播 等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当前全球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提醒广大群 众保持对疫情的警惕性,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2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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