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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等3个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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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的意见》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学 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促进中小学办学条件 改善,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我厅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市结合自身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意见建议。请于 11 月 11 日前将修改意见 word 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发送我厅 财务处邮箱。 —1—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财务管 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 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 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各市要高度重视中小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 管理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食堂财 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应单独开展会计核 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 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食堂收入范围。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 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 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 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 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其他 —3— 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 反映。 (二)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 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 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三、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 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其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 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 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 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 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 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可以免费与学生同餐,其用餐 费用可列入人工成本,教师陪餐比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紧从 严确定。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 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 —4— 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 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 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 计入食堂成本。 四、完善学校食堂内部控制 (一)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学校应单独开设 食堂专用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专用账户;暂不能 开设食堂专用账户的,应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积极推 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单独设置食堂 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 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 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 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食堂伙食费标准 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食堂就餐 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 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 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 3%以内。食堂结余应专项用 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 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 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 —5— 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推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要严格按照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 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 号)要求, 在 2020 年底前学校食堂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 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实现全覆盖;学校食 堂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应由县(市、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采购单位应采用竞争择优的方 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选择依法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 送单位,并及时与中标成效配送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 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 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 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五、强化学校食堂财务监督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 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学校应设 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 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应定期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年度终 了,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学 —6— 校食堂财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 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 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 人责任。 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的应严格履行招投标准 入制度,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同时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 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食堂的财务管 理。 —7—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不含青岛)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 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 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鲁财教〔2019〕21 号)等规定,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加 快改革发展,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为规范和加强 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 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8— 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 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19〕1 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 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 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鲁财教〔2019〕21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 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 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 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 高效。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 分工进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审核 —9— 各地资金申报材料数据和绩效目标等,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对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 算金额,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 行等,确保预算安排合法合规、有关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省级下 达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 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补助因素和奖励因素。 补助因素主要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规模、财力状况及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等子因素。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资料、事业 发展规划。 奖励因素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 展、支持保育教育质量提升等情况,省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 县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其中:省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指预算 执行进度、绩效评价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等。上述数据中, 预算执行进度取自“山东省教育资金管理平台”,绩效评价情况 取自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基础工 作完成情况以各地有关材料编报时效和质量、“山东省教育资金 — 10 — 管理平台”数据报送情况等为主要依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资金 分配因素。 第七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 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 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学前教育发 展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 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 10 日,提出资金分配意 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及 时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 省直管县)。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资金后 30 日内, 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 应当加大资金统筹,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均衡作用和杠杆引导作 用,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滩区库区岛区等财政困难地区 倾斜。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本区 — 11 — 域学前教育重点工作,加强相关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提 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 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 叉或缺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用 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普惠性幼儿园 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保育教育 质量提升及其他学前教育重点工作。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 经费或管理经费。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 要求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 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 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 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 — 12 — 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 用效益。 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绩 效运行监控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 效自评工作由各地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汇总 形成本区域内奖补资金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 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 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 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项目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 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 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 — 13 — 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 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 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4 —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不含青岛)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 (鲁办发〔2014〕55 号)、 《山 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1 号)等规定,促进我省 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财政设立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奖补资 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中 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 15 —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 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 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19〕1 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 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 号)、《山东 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1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是指省级财 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 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 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 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监 — 16 — 督,审核各地资金申报材料数据和绩效目标等,研究制定资金分 配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负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 年度预算金额,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资金、监督 预算执行等,确保预算安排合法合规、有关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省级下 达的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章 第六条 资金分配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 素包括补助因素和奖励因素。 补助因素主要包括中小学教育规模、财力状况及重点项目建 设规划等子因素。上述数据取自相关统计资料、事业发展规划。 奖励因素主要包括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省级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市县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其中,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指重 点项目上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省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指 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等。上述数据 中,预算执行进度取自“山东省教育资金管理平台”,绩效评价 情况取自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基 础工作完成情况以各地有关材料编报时效和质量、“山东省教育 — 17 — 资金管理平台”数据报送情况等为主要依据。 重点项目主要指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义务教育薄弱 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及 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资金 分配因素。 第七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申报材 料。申报材料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奖 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 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中小学改善 办学条件奖补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 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 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 10 日,提出资金 分配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 核,及时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 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资金后 30 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 18 —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 金时,应当加大资金统筹,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均衡作用和杠杆 引导作用,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滩区库区岛区等财政困 难地区倾斜。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 合本区域基础教育重点工作,加强相关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 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 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 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三章 第十条 资金使用 现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重点用于消除普 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特殊 教育提升计划、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等重点项目,由市县结合实际 统筹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具体是: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教育 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二)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 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 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 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 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四)支持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布局合理、实用适用的乡村教 师周转宿舍,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 19 — (五)支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建设修缮校舍、配备教学生活必要设施设备等。 (六)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开展办学质量提升和课程教学改 革,开展教学研究探索。 (七)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重点项 目实施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公办学校。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 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 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 入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 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 要求及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完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改 善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应于当 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 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 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 — 20 — 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 用效益。 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绩 效运行监控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 效自评工作由各地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汇总 形成本区域内奖补资金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 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 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 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 质量。 第十四条 使用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项目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 维护。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中小学 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中小学预算管理,细化 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 — 21 —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工作 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人 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 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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