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鲁价费函【2015】51号.pdf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5〕51 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分科目考试收费 标准的请示》(鲁公发〔2015〕277 号)收悉。为进一步规 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 自主选择考试地点,决定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 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降低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汽车、低 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现行每人次 700 元降为 560 元, 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为每人次 400 元。 二、改变驾考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自主预约考试、异 地考试,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其中,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 每人次 80 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 240 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 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 200 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项目 考试为每人次 40 元。其他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 80 元;场地驾驶技能 (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 160 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 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 120 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项目考试为每人次 40 元。 三、按规定参加增加准驾车型、持军警(境外)驾驶证 换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等考试,以及因考试不合格 重新预约考试的,收费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提前 1 日 取消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五、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与机动车驾驶许可相关的身体 条件检查费。公安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考试申请人、驾驶证持 有人等相关人员提供身体条件证明,不得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检查并收取检查费用。 六、考试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 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文件依据和退费规定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 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 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 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文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到期 3 个月前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 鲁价费发〔2005〕53 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