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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清发改价格函〔2020〕10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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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远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清 远 市 财 政 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发改价格函〔2020〕10 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 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 革局(经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 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1188 号)有关要求,现就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去年落实《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 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 1 - 的通知》(清发改收费函(2019)4 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本 行业、本系统违规收费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各 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 推动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水平;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 收费行为监管;健全完善违规收费行为查处机制,坚决遏制乱收 费、不合理收费等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 市场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 码头、检验检疫等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路、铁路、航空等物 流交通领域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涉企 收费,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停 征、减免、缓征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公开各项收费政策,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 全面梳理,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 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和地市一律不得自行减免、 缓征、停征或取消。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清理规范 - 2 -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 括各类认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证明等中介服务), 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清理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歧视性和行业保护性等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的限制条件,全 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 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否则 必须转企改制或脱钩。充分发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作用,财政 性资金项目必须在省中介超市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 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制度。 优化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流程,精减、归并收费项目。进一步规 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检查场站、中介代理、检验检疫 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口岸收费合规成 本。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 (四)物流交通领域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 的物流交通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 费站后的跟踪评估,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严格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降低公路通行费用。铁路、 航空等货运收费单位要进一步精减货运杂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五)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 3 - 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鼓励 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实行免交会费。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 其他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取缔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 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 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形式违规收费行为。 (六)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 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社会和个人开放,不得利 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 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或变 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不得分 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 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 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七)及时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清远市发展和改 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督促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 知》(清发改收费函(2019)5 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各 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调整情 况,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系统完善及时发布更新清理规范后的 本地区本部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在官方网站上常态 化公示,动态调整更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是助力经济发展,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 - 4 - 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 实担负起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体责任,提高 思想认识,对部门所属单位和主管行业进行认真部署,全面清理 规范涉企收费。结合审计部门指出落实清费减负方面存在的问题, 举一反三,研究部署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措施,有针对性地 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该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有降低收费标 准空间的,应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全面巩 固清理成果。 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材 料(请同步填报工作台账)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反馈至市发 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 QYSFGLK@163.COM。 附件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2: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台账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Z 清远市财政局 Z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Z 2020 年 7 月 1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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