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师范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桂师院发〔2017〕52号).pdf
桂师院发〔2017〕52 号 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听课 制度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印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广西师范学院 2017 年 5 月 26 日 广西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6 日印发 -1- 广西师范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2017 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及时了解教学运行 情况,解决教学实际问题,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现对原《广西师 范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桂师院教字〔2007〕67 号)进行修 订。 一、听课人员 本制度所指听课人员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二级学 院领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员及全体教师和教 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范围 (一)列入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 (二)重点对新教师所上课程、上一学期末课堂教学评教成 绩排名后 10%的教师所上的课程、各级各类改革试点课程等进行 听课。 三、听课节数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至少听课 1 节。 (二)校领导每学期听课 6-10 节。 (三)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人 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网络与教 -2- 育技术中心等)领导每学期听课 6-10 节。 (四)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 2 节。 (五)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 8 -l0 节,二级学院其他领导及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 6-8 节。确 保每学期各学院被听课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所在单位任课教师 总数的 60%。 (六)新教师入职第一学年每周听课不少于 2 节。 (七)教务处工作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节。 四、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或二级学院提供的课程表确定听 课时间及课程进行随堂听课。重点关注授课教师教学准备情况 (如教案、教材、教学日历、课件、各类教学资源、实验设备等 准备情况)、教风教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秩序和教学 效果、学生学风学纪,以及课堂教学各环节问题。 (二)听课人员需携带《广西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或《广 西师范学院听课记录卡》,听完课后应与教师和学生交流,认真 客观地填写听课记录。 (三)二级学院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的听课方式可以采取有针 对性的跟踪听课,或者组织部门内教师开展集体听课、集体评议。 (四)学期结束后,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 员应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或《广西师范学院听课记 录卡》交复印件至教务处(原件自行保管);二级学院领导及教 -3- 师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由所在学院存档。 五、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一)听课人员的听课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教师所 在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二)各二级学院应对教师听课中所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 进行整理、汇总,凡属本单位的问题,由本单位采取措施及时研 究解决;属涉及到其他部门单位的问题,交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三)学校将各级干部及教师听课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 内容之一。教务处学期初将《广西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发给各 单位,期末将对各单位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单位 听课情况进行通报。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听 课制度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修订)》 (桂师院教字〔2007〕 67 号)同时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