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pdf
威elvetic 第 71 号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12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2020 年 12 月 22 日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 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 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 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 平。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将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2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生活垃圾 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动员和 指导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 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厅、饭店、食堂、农贸市场等 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外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置工作。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 — 3 —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 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 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应当纳入环境 卫生专项规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 站、转运站等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暂存或者拆解场所。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 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收集容器等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 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 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 — 4 — 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 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居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可以细化 收集容器类别。 第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 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和分类投 放等义务。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 处置单位;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中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场所或者 处理厂。 — 5 — 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 明的动物、牲畜粪便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 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生活垃圾收 集场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 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 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 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 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 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所 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管理责任人。 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 6 — 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 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 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 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禁止将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 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场所、收集容器。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 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 第二十二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 7 — 区(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 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收集、运输生活 垃圾。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 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 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 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二)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 活垃圾; (三)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 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 统; (四)按照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指定的转运场所 或者处置场所。 (五)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质 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 8 —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 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绝 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 垃圾混合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低 附加值可回收物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低附 加值可回收物。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建立预约回收平台,设置便民回收 网点,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 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因设施故障、调整等确需暂停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 — 9 — 常教育、管理的内容,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 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指导、监督导游等旅游从业 人员对游客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对 游客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游客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各人民团体、群 众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 监督、引导、示范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 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估结 果。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 10 — 等数据,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 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对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进行 指导、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 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 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的有关规定,集中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 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 11 — 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理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已分 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 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 — 12 — 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 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 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 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13 — 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副市长。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 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省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2 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