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Abyss7 页 281.011 KB下载文档
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ZCDR-2018-0010001 邹政发〔2018〕3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环湖西路、南至城前 路(原岚济路)、西至西外环庙前西路口向西至双大路(新西外 环)、北至新石铁路、向东至龙山北路北沿线、向南至国宏大道 的区域(以下称禁止燃放区域) 第三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 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联 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 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2- (一)牵头组织市安监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工商局等 部门开展禁止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 监管。 第六条 市安监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 环保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新局、财政局等部门按 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制定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 周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建 立销售台账,定期检查销售流向;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 花爆竹活动。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 竹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3- (六)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根据污染程度 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空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七)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 工作,制止违法燃放行为。 (八)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 育,教育学生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九)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婚姻登记的新婚夫妇进行 宣传教育,避免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宣 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放政 策,曝光违法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带头执行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的,除接受行政处罚 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有关镇街、村居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建立联络员 制度。 -4- 有关镇街、村居、居民小区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 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 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 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5-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 防火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 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 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辖区域内违法燃放烟 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 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 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 席等活动中违发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 -6- 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 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2015 年 12 月 10 日邹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 印发<邹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邹政发 【2015】16 号)同时废止。 -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