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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工程 ”治理策略研究∗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 短命工程” 范柏乃 张维维 徐巍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摘 要:“短命工程”具有使用寿命短、空间分布广、公共投资比例高、投资额度大,以 及人为“短命”为主因等基本特征。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从委托代理链、委托代理中的信 息不对称性、契约关系以及利益结构四个维度对“短命工程”的形成机理进行系统的解释, 并提出六项基本治理策略:推行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委托代理链长度; 搭建重大工程信息平台,增强委托代理中的信息对称性;建立重大工程责任人的终生负责 制,强化委托代理中的契约关系;建构重大工程的二元监管模式,提高重大工程的社会监 管能力;探索重大工程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短命”风险;出台《重大工程 项目建设法》,统领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全局。 关键词:“短命工程”;委托代理;形成机理;治理策略 一、引言 2010 年中国 GDP 世界排名第二,对外贸易额世界排名第二,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世 界排名第二。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联合国开发计划 ① 署发布的《2010 年人类发展报告》表明,2010 年中国人类发展指数 世界排名为 89 位,远 低于我国经济发展在世界中的排名。同时,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公 ② 共食品安全事件、集体腐败事件等公共危机事件频现,尤其是近年来“短命工程” 在全国 各地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对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困扰。2012 年是“十 二五”的关键年,一系列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创新社会管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 谐、实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是“十二五”期间举国工作的重点。因此,有效治理“短命工程” 是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 目前,关于“短命工程”的文献主要集中于新闻报道,深入研究“短命工程”的学术 ∗ 本文系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动态监测与政策支撑体系研究” (批准号 10zd&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范柏乃(1965—),男(汉族),浙江兰溪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系系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管理创新;张维维(1984—),女(土家族),湖南慈利县人,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公共政策;徐巍(1985—),男(汉族), 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 ① 人类发展指数(HDI)是从人类发展的三个维度来测量平均成就的一个综合性指标,这三个维度分别是健 康长寿、教育、体面生活。出于可比性的考虑,三个维度成就的平均值介于 0—1 之间,用几何平均法加总, 值越大越好。 ② 目前,研究“短命工程”的文献中并未对“短命工程”的定义进行讨论,因而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 所指的“短命工程”,是指该工程未投入使用或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提前被废弃、拆除或爆破的重大工程。 1 论文并不多见。已有文献从“短命工程”的特点、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等方面进 行了探讨。沈金箴(2008)认为“短命工程”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公共投资建筑比例高; 二是爆破拆除时间集中;三是社会经济因素导致短命占主导。[1]胡明玉认为“短命工程”的 出现引起了诸如资源、能源、环境多方面的问题,给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2]而对于“短 命工程”形成的原因,张旭(2011)进行了全面的归纳,认为规划与实施的相离、缺乏强硬 的制约手段、设计使用年限缺乏标准、干部考核管理体制不合理、工程质量低劣、不可避免 的旧城改造这些因素使得工程得以短命。[3]对于如何解决工程短命问题,已有文献提出了诸 多解决办法,认为应从城市发展、更新的高度看待这一现象,给予建筑所生存的外部社会经 济环境以更多的关注,并立足于观念和制度创新,从建筑物的外部环境和建筑物的自身两方 面入手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4]因此,抑制城市建筑“短命”现象的思路是:通过完善 保障机制来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通过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来约束领导决策行为和 健全法律、法规调整机制,遏制“长官意志”、 “短视业绩观” ,杜绝建筑“短命症”蔓延。[5] 同时要提高城市建筑的整体质量和设计质量,注重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使用先进的建筑 方式,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已建成建筑物的监督和管理。[6] 通过对以往代表性文献的梳理总结,不难发现已有文献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对“短命 工程”的基本特征描述建立在主观或常识性的经验判断上,未能对其进行客观定量描述;二 是对“短命工程”形成原因的探讨过于表面化,未能深刻揭示“短命工程”形成机理;三是 提出的“短命工程”治理对策针对性不强,且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未能形成系统的“短命工 程”治理体系。基于以上判断,本文拟对近年出现的“短命工程”个案进行梳理统计,定量 勾勒出我国“短命工程”基本特征;然后借用委托代理理论深入诠释“短命工程”形成机理; 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逻辑严密、富有成效的“短命工程”治理对策体系。 “短命工程 ”基本特征的定量描述 二、 二、“ 短命工程” ③ 本文采集了 56 项“短命工程”信息。 通过对信息的简单处理,总结出以下关于“短 命工程”基本特征的结论。 1. “短命工程”平均使用年限极低,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比例高 在 56 项“短命工程”个案中,从未投入使用就爆破(废弃)的工程有 13 项,使用年限 (N)在 0 年<N≤3 年的有 13 项, 3 年<N≤5 年有 6 项,5 年<N≤10 年有 5 项,10 年<N ≤15 年有 11 项,15 年<N≤20 年有 6 项,20 年以上有 2 项。经过简单的加总计算,在 56 个“短命工程”中,未投入使用的“短命工程”占总体的 23.21%,使用年限在 3 年以下的 “短命工程”占总体的 46.43%,56 项“短命工程”平均使用年限仅为 7.24 年。据此,有足 ③ 本文主要通过网络选取个案,以“短命工程”、 “短命建筑”、 “拆建”等关键词在百度、谷歌以及电子报刊 中搜索,对网络中所提及的目标结果进行追踪、整理,直到内容出现高度重复为止。当然,在统计中出现 遗漏在所难免。 2 够的理由相信此前报道称中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工程量最大的国家,同时建筑工程的平 均寿命仅为 25-30 年,远低于美国建筑平均寿命 74 年、法国建筑平均寿命 102 年、英国建 筑平均寿命 132 年的事实。[7] 2. “短命工程”空间分布广阔,在东部沿海呈现集中趋势 统计结果表明,所采集的 56 项“短命工程”个案遍及全国 20 个省(市) ,但各省(市) 之间“短命工程”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短命工程”数量最多的省份为辽宁省的 8 项, 而河北、江西、海南、陕西、甘肃五个省份各只有 2 项。为进一步明晰“短命工程”分布的 地域格局,按照中国大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地理位置相结合长期演变而成的三大经济地区 (地带)对“短命工程”的分布进行统计,结果表明“短命工程”在东、中、西三大经济地 区的分布差异比较明显,中西部个案量分别占个案总量的 21%和 16%,而东部地区的比例高 达 63%,东部成为“短命”工程的重灾区。 3. “短命工程”公私投资兼有,但公共投资比例甚高 已有文献表明,“短命工程”中公共投资工程比例高,此类工程包括政府办公大楼、国 有企业办公大楼和政府投资的第三产业建筑群等。[8]但文献未对公共投资工程占“短命工程” 总体比例给予具体说明,于此,本文依据 56 项个案对公共投资工程与私人投资工程进行了 统计。结果表明,73%的“短命工程”属于公共投资工程,而只有 27%的“短命工程”属于 私人投资工程,也就是说,在“短命工程”中,公共投资工程是私人投资工程的 2.7 倍。 4. “短命工程”投资额度大,且 10,000 万元以上投资比例高 投资额度大是“短命工程”的又一重要特点,本文对 56 项“短命工程”耗资进行分段 统计,结果表明,除 19 项耗资不详外,37 项已知耗资“短命工程”中仅有 7 项在 1,000 万 元以下,有 16 项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之间,有 3 项在 5,000 万元~10,000 万元之间, 有 11 项在 10,000 万元以上,其中 10,000 万元以上占已知总体的 29.73%,1,000 万以下仅 占已知总体比例为 18.92%,如此大额投资的工程“短命”将意味着更加严重的损失。 5. “短命工程”短命原因多样,人为因素是主因 根据已有文献对“短命工程”原因的归纳以及笔者对“短命”原因的思考,归纳了 7 项造成工程“短命”的原因,分别是质量问题、规划短视、政绩工程、商业利益、设计缺陷、 违规工程、决策失误。统计结果表明,其中因质量问题而“短命”的工程有 6 项,占“短命 工程”总量的 10.71%;因规划短视而“短命”的工程有 22 项,占总量的 39.29%;因政绩工 程而“短命”的工程有 14 项,占总量的 25%;此外,因商业利益而短命的工程有 6 项,因 设计缺陷而短命的工程有 3 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短命的工程有 3 项,因决策失误而短 命的工程有 2 项。可见,除了 10.71%的因质量问题而“短命”外,非质量问题“短命”的 工程比例竟高达 89.29%。 以上从定量角度对“短命工程”的诸多特点进行了描述,这为深入理解“短命工程” 形成机理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有效治理“短命工程”的策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短命工程 ”形成机理解释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 短命工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出现了一大批专业化人才。为了充分利用 专业化优势,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整合,劣势一方将会考虑选择相对优势方代其行动,由此 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在经济领域及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 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正式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 (Principal-agent Theory) 。该理论认 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 富最大化,而代理人则可能追求工资、福利以及闲暇时间最大化,当二者利益冲突缺乏有效 外界干扰时,代理人的行为则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出现委托代理失灵。委托代理 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研究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 激励代理人。重大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短命工程”的出现与委托代理失灵 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委托代理理论可以为“短命工程”的出现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路径。 1. 重大工程建设中的委托代理链 由于投资性质不同,公共投资工程与私人投资工程的委托代理链有着显著差异。对于私 人投资而言,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主要存在于投资方与代建单位、验收单位之间,代建单位与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单位之间以及承包单位与施工队之间,从而形成较为复杂 ④ 的委托代理链。 对于公共投资工程,其委托代理链则相对复杂。由于公共投资的真正产权 拥有者是纳税人,政府仅是纳税人的代理人角色,因此,在公共投资工程中,第一重委托代 理关系即存在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这也是公共投资工程与私人投资工程委托代理链最重要 的区别,而这一重代理链的存在往往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④ 这里所列举的委托代理链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委托代理链的一般情况,在具体实践中,其委托代理链有 可能更复杂,也有可能更简洁。 4 2. 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委托-代理失灵最根本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链中,委 托方与代理方往往对对方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尤其是委托方相对于代理方的信息劣势比较明 显。在私人投资中,信息不对称明显表现在投资者对代建单位、验收组的信息掌握不充分; 代建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的信息掌握不充分;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 信息掌握不充分等。如在验收的过程中工程存在缺陷,但验收组与代建者或其他相关利益者 存在合谋而对投资者隐瞒某些信息,这些情形都将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以上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同样存在,除此以外,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存 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利益表达往往比较分散,代理人很难发现委托 人的真实需求;同时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往往也并未将工程决策过程、规划过程、招标过程 等信息准确详实地向每一个纳税人公开,因此,作为委托人也并未能清晰的知晓代理人方面 关于工程建设的信息。可见,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工程建设的委托代理链中非常普遍。 3. 委托代理中的契约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规定了委托方与代理方分别应承担的责任以 及享受的权利。在现实中,这种契约关系的维系既可能是真实可见的契约,也可能是虚拟的 契约。比如在私人投资的工程建设中,投资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非属同一公司)的情景下, 代建单位将与投资单位签订明确的合同从而构成实质上的真实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 运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而在有的情况下,这种契 约关系则是一种虚拟的契约关系,这种情况常见于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比如,在公共投资 工程中纳税人作为公共投资的委托方将工程建设事宜委托给政府代理,在这种情境下,政府 与纳税人并没有针对特别的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契约(合同) ,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有实质性的 规定和约束,代理人责任的履行完全靠“行政人”的人性假设所依附的行政伦理来维持。这 时,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由虚拟契约维系。显见,真实契约要比虚拟契约对委托人与代理人 双方具有更强的约束性和保障意蕴;而虚拟契约则更容易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另外,在真实 的委托代理契约中,契约质量与信息对称程度有着密切关联,委托代理双方信息越趋于对称, 其订立的契约质量越高,越能使二者的效率接近达到帕累托最优,反之则会使委托代理双方 效率失衡,尤其是当代理方拥有信息优势时,更可能损失委托方的利益,从而出现工程问题。 4. 委托代理中的利益结构 利益问题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核心问题,相互冲突抑或相互背离的利益结构使得重大工 程建设充满危机。在私人投资工程建设中,委托方与代理方的利益结构市场化特征比较明显, 因而相对清晰简单。作为“理性人”的委托方与代理方会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信息优 势等扩充自己的利益,如投资者想用最小的投入完成工程建设,而承建单位则想从投资者中 取得更多的经费,用最小的代价选择工程监理。在这种情形下,利益受损方一般则通过挤占 工程正常开销而弥补自己的利益损失,如当施工者在利益分配时处于弱势时,为了保证自己 5 的利益,施工者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来补偿自己的损失,而施工者的此种行为将会直 接导致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公共投资项目建设中利益结构则相对复杂,这种复杂性既包括利 益表现的不明确性,也包括利益种类的多样性。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的利益从大体方面来讲 是公共服务,但由于涉及面广,因而利益比较分散,很难识别委托人统一且明确的利益表达, 而作为代理人——政府所追求的利益是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作为政 府的实质代理人——拥有工程建设决策权的政府官员的利益则是连任和政绩,可见这每一对 利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5. 委托代理理论对“短命工程”形成机理的诠释 前文对工程建设中的委托代理链,委托代理中的信息问题、契约问题以及利益结构问题 进行了阐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契约问题,这构成了委 托代理双方利益博弈的前提,同时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理性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立场, 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势必影响到工程的决策、设计、质量等方面,从而出现了委托代理失灵, 甚至工程的“短命” 。由于每一对利益冲突都隐藏着工程“短命”的可能原因,当隐藏的原 因一旦显现,工程将会出现“短命”情形。因此,委托代理链越长,也即委托代理越复杂, 委托代理的效率损失概率越大,越容易出现“短命工程”。另外,从“短命工程”形成机理 图中也可以清晰的看到,在多对利益冲突中,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利益结构最为复杂,所引发 的问题也最多,这也印证了在“短命工程”中公共投资工程比例要比私人投资工程比例高的 结论。 6 “短命工程 ”的治理策略 四、 四、“ 短命工程” “短命工程”频现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使政府形象面临严峻挑战,因此, 有效治理“短命工程”迫在眉睫,且理应成为政府工作重点。2009 年 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2009 年 9 月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 导意见》,这些文件从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导致工程“短命”的某些因素。但是,也应看到“短 命工程”仍层出不穷,以上出台的政策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环节提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 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此,“短命工程”的治理需要更宏观的视野系统考虑。随着社会的发 展,通过分工协作发挥专业优势提高效率已是大势所趋,纵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可能会导 致众多问题的出现,但委托代理的工程建设模式仍将继续。正因为如此,为避免“短命工程” 的频现,其落脚点还在于如何开解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短命工程”治理困境。 1. 推行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委托代理链长度 每一层委托代理关系都潜伏着委托代理失灵而导致的效率损失可能。在工程建设中委托 代理链越长,效率损失概率越大,这意味着出现“短命工程”的概率也越大。因此,严格控 制重大工程建设中的委托代理链长度,能有效的改善工程“短命”现状。从绘制的公共投资 与私人投资基本委托代理链来看,有些委托代理关系必须存在,而有些部分的委托代理关系 则可以避免,如施工单位承担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后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队。现实中 转、分包的情况比比皆是,为有效控制转、分包,需加强对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相关主体进 行约束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政府推行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准入制度,即对参与重大 工程建设的主体资质设定一定的标准,主要从从业年限、固定资产、技术团队、企业诚信记 录等纬度进行设定,保证在具有准入资质的企业仅占本行业的 10%左右,这样可以从一定程 度上排除小施工队的参与。此外,政府也应加强施工监管,彻查工程建设中的转分包行为, 控制好重大工程建设中的委托代理链。 2. 搭建重大工程信息平台,增强委托代理中的信息对称性 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重大工程信息公开将有利于委托代理关系中 的信息对称,从而从两方面改善委托代理失灵:一是信息公开会提高委托代理契约质量;二 是信息公开会大大缩减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成效。为此,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相关单位密 切配合的思路搭建重大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实现全国重大工程的联网化监管。具体来讲,政 府应主动编制大型工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重大工 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投资额度及来源,工程建设进度,所使用建筑材料的标 准、供应商、品牌、价格、数量,代建单位、承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的资质、以往所建设 的工程以及诚信记录等。在此规定下,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响应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真 实的上报相关信息,完善项目材料。在工程信息内容公开工作中,应坚持真实具体原则。对 所公开的信息中出现纰漏、虚假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重大工程信息平 7 台的建设有利于委托代理双方、国家及公众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大型工程状况,增强委 托代理中的信息对称性,减少委托代理失灵。 3. 建立重大工程责任人的终生负责制,强化委托代理中的契约关系 统计资料表明,73%的“短命工程”属于公共投资工程,这种态势与责任机制有着密切 关系。在私人投资中,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因有客观真实的契约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因而 能够基本保证双方履约。而在公共投资中,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则是依靠 虚拟契约,政府责任的履行依靠行政伦理,而行政伦理往往遭遇“理性人”的冲击,进而政 府对纳税人的责任成为空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政府有关部门或个人为公共工程“短命” 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机制的缺失助长了“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 的三拍工程出现,而三拍工程正是“短命工程”的主要来源。为此,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制 度,强化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的责任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建立起重大工程责任人的终 生负责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具体来讲是将重大工程建设的责任具体细化到人,并建立重大工 程责任人档案,即每一个整体工程、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程序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对责 任人及责任分工进行备案与公示,只要该项目在后期出现问题,造成重大资源环境浪费和社 会财富损失时,视损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尤 其是对涉案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干部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且杜绝出现重新启用现 象。此外,在追究“短命工程”相关责任时,要注意将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处理的结果等 进行公开公示,没有监督就会暗箱操作滋生不正之风,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4. 建构重大工程的二元监管模式,提高重大工程的社会监管能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完善社 会管理体系,健全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前在重大工 程管理领域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实行政府一元监管,由于主体单一及政府在人力、物力方面限 制,政府收集工程信息能力显得颇为有限,这种政府一元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成本高,监管效 果不佳。因此应着力转变重大工程监管模式,将政府一元监管模式向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 二元监管模式转变。目前,由于公众利益的分散性以及无序性,公众监督处于消极状态,为 建构有效的重大工程的二元监督模式,政府应从以下方面积极引导:一是通过培养民间团体 凝聚公众力量以形成公众合力,同时激发民间团体关心公共事务的热情;二是开辟便捷多样 的沟通交流渠道,使信息能顺畅的交流反馈;三是认真对待公众所反应的问题,并对所反应 的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肯定公众参与的能力以及效用, 激发公众参与监督的兴趣与信心。通过以上举措,最终形成政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的重大 工程二元监管模式,提高重大工程的社会监管能力。 5. 探索重大工程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短命”风险 预警机制是指能比较灵敏、系统、准确的预测危机发生的一系列制度,其作用在于防 范于未然,减轻危机所带来的损失。“短命工程”后果严重,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短 8 命工程”预警机制,尽早监测、甄别及处理重大工程“短命”风险。而预警机制是否能产生 预期效用在于预警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因而如何构建工程“短命”风险监测指标则显得至关 重要。 “短命工程”形成机理图为工程“短命”风险监测指标的理论筛选提供了一种视角, 因而可以运用头脑风暴法、专家会议法等从委托代理链的长度、信息对称程度、契约质量等 纬度选择合理的理论指标,在此基础上对理论指标进行实证筛选,其方法包括隶属度分析、 相关分析等,通过淘汰一些不合理的指标,形成一套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短命工程”风 险监测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短命工程”预警机制,动态监测工程短命风险。当预警 机制显示大型建设工程有短命风险时,应认真分析风险来源,及时处理存在风险,从源头上 化解风险,有效抑制“短命工程”频现。 6.出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法》 ,统领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全局 上文对如何有效治理“短命工程”频现提出了 5 项具体策略,然而,要达到预期成效还 有赖于政策执行。为有效提升治理策略的执行力,有必要将治理策略提升至法律层面,通过 出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法》,从法律的高度统领重大工程建设全局,这既是我国建设法治 国家的大势所趋,也是进一步强化重大工程建设监管必要要求。在出台相关法律前,需充分 调研和论证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如重大工程建设主体的准入标准等问题。在制定法律条款时 做到内容全面、标准详实、责任明确、赏罚分明,使我国在重大工程建设中“有法可依”。 此外,为顺利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过渡,还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加强政府监管,与 此同时,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也要加强监督,二者密切配合,实现法律的刚性。 2011 年 9 月 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 60 周年座谈会时指出,一个民族如果忘记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就不可能深刻地了解现在 和正确地走向未来。对于城市的历史文化而言,重大工程无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表征,如始 建于 1163 年、建成于 1345 年,至今健在的巴黎圣母院象征着法国深厚文化底蕴;1889 年 建成的埃菲尔铁塔成为法国巴黎的重要景点和突出标志;坐落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附近自由 岛上的自由女神像是 1886 年法国赠送给美国独立 100 年的礼物,成为了美国重要的观光景 点及地标;1650 年建成的泰姬陵也是印度文化的象征;此外还有位于莫斯科市中的克里姆 林宫是俄罗斯的标志之一。这些重大工程记载着国家历史,承载着民族文化,对于一个国家 的发展意义深远。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尤应保护重大工程,避免工程短 命,实现重大工程的百年梦想。 9 参考文献: [1][4][8] 沈金箴.“短命建筑”现象应从加强城市发展管理的层面反思[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8, (1):36~39. [2] 胡明玉,吴琼等.短命建筑引起的资源、能源、环境问题分析[J].建筑节能,2008,(1):70~ 74. 张旭,石玲莉,张奔牛.短命建筑的成因与预防对策[J].重庆建筑,2011,(1):18~21. [3] [5] 雷鸣.对城市建筑“短命”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企业经济,2010,(9):83~85. [6] 蔡红霞.解决城市建筑“短命化”现象的对策探讨[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8,(2):1~ 2. [7] 从玉华.国内建筑为何如此短命(N).中国青年报,2011-5-1(09)。 Countermeasures of the Short-lived Projects in China under the Paradigm of Principal-agent Fan Bonai Zhang Weiwei Xu Wei [ Abstract Abstract]] The short-lived projects showed basic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short service life, space distribution, a high proportion of public investment, amount investment, and man-made short-lived. According to four dimensions (the principal-agent chains,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 principal-agent, the principal-agent contracts, the interest structure in principal-agent) of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we get the system interpretation of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short-lived projects. Then, we put forward six countermeasures: Implementation the builders access system of major projects for strictly controlling of the principal-agent chain; establishing the information platfor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enhancing the information symmetry in the principal-agent; establishing the lifetim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main projects to strengthen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of the principal - agent ; construction the dual regulatory model of major projects for improv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social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arly risk warning mechanism for timely prevent and dissolve the risk caused by the short-lived; introduction the law of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overseeing the management of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 words words]] the short-lived projects; principal-agent; formation mechanism; Countermeasures [Authors Authors]] Fan Bonai is Professor at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Zhang Weiwei is Doctoral Candidate at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Xu Wei is Doctoral Candidate at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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