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龄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人社规〔2015) 8 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 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 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 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24 号)和《关于东部 7 省 (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2) 32 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 1 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 2%降至 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 0.8%,个人费率降至 O.2%。 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 一的用人单位费率 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 2020 年底。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制定本 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 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 保障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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