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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女院字〔2015〕25号 人事处-山东女子学院“校外专家流动站”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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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女院字〔2015〕25 号 签发人:范素华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校外专家流动站”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校外专家流动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5 年 1 月 30 日 - 1 - 山东女子学院“校外专家流动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本着“不求所有、但 求所用”和“借智引智促发展”的人才观,实现学校人才引进 形式的多样化,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 科研等工作中与校内师资队伍形成良好的互动,加快学校内涵 式发展的进程,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专家流动站”是学校为灵活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提供的工作和服务平台。进站专家为学校外聘兼职专家, 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户籍关系等不转入学校。 第三条 学校人才引进与培养领导小组负责“校外专家流 动站”的统一领导工作,人事处负责管理、协调工作,各用人 单位(部门)具体负责进站专家的引进、使用、日常管理及考 核工作。 第四条 “校外专家流动站”专家的选聘须科学规划、重 点突出,切实符合优先保证学校重点、特色、优势、新兴学科 与专业的建设与发展需要。 第五条 学校与进站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 务,学校为进站专家提供相关待遇, 进站专家履行协议规定的 义务。 第二章 专家的类别及聘任条件 第六条 拟聘任专家的类别分为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和外 聘专家。 - 2 - (一)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授予国内外高水平的著名专 家学者的高级学术称号。 (二)特聘教授。特聘教授是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的 高级学术职务。 (三)外聘专家。外聘专家是学校聘请国内外高校、研究 院所或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担任的学术职务。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客座教授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机关 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含退休人员); 3.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专业 对口,能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发展提供咨询; 4.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内国 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每年至少到学校做两次学术报告,并能经常到学校进行 教学、科研工作的帮助和指导。 (二)特聘教授 1.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2.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术造诣深厚,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在教学、科研等 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 大影响; 4.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培 养高水平科研团队; - 3 - 5.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对于达不到每年 6 个 月要求,但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紧缺急需人才,每年在岗 工作时间可适当放宽到不少于 3 个月。 (三)外聘专家 1.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机 关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3.学术造诣较深或专业实践经验丰富,所从事的研究领域 为学校重点学科专业; 4.能够在一线从事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5.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对于达不到每年 9 个 月要求,但为学校紧缺急需人才,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可适当放 宽到不少于 6 个月。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及待遇 第八条 专家职责 (一)客座教授 1.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 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2.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学校 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帮助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 3.促进学校国(境)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影 响与地位; 4.帮助推进学校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点申报工作; 5.每年讲授一门课程或至少做两次学术报告; 6.联合申报课题项目。 - 4 - (二)特聘教授 1.负责本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2.参与或帮助申报、完成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 重大科研攻关,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带领本学科专业赶超国 内外先进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3.从事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校 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点申报工作; 4.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三)外聘专家 1.指导并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 2.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提高学校“双师型”师资水平; 3.从事学校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参与学生科技活 动; 4.开展科学研究,主持、申报课题项目,推进学校硕士及 以上学位授予点申报工作; 5.促进学校与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6.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四) 进站专家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专家进 站的工作设想结合学校实际需要拟定,并写入聘任协议书。 第九条 专家的待遇 (一)客座教授 1.不付固定薪酬,按其具体工作内容和实绩提供相关待 遇; 2.客座教授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 (二)特聘教授 - 5 - 1.学校根据具体工作时间提供岗位津贴和配套科研经费 (若进站专家获批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或其他高层次 人才建设工程专家称号并到岗工作,学校参照相关文件的标准 为其提供工作津贴和配套经费); 2.学校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3.进站专家在岗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需要提供住房; 4.学校为进站专家报销到学校工作的国际、国内往返交通 费; 5.特聘教授相关待遇从学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外聘专家 1.学校根据其具体工作、实际贡献及考勤考核情况,按照 每月 5000 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 2.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外聘专家相关待遇从学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专家的聘任程序与聘期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部门)提出推荐人选,并进 行考察。 (二)人事处初审。用人单位(部门)向人事处提交聘任 校外专家的申请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拟聘为特聘教 授、外聘专家者,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身 份证或护照、(原)任职证明、主要成果及所获奖励等证明材 料。 (三)专家评议。申请进站专家,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 进行评议,提出聘任意见。拟聘为客座教授的,不需要该程序。 - 6 - (四)学校审批。学校根据评审专家聘任意见研究决定是 否同意进入“校外专家流动站”。 (五)签约聘任。学校与进站专家签订聘任协议书,并颁 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期限 进站专家聘任期限视学校需要、工作职责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个聘期一般为 3 年,也可以根据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约定聘期。 第十二条 专家解聘出站 聘期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向学校提出续聘申请者,学 校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否则,视为解除聘任关系,并办理 出站手续。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聘期管理 (一)学校对专家实行目标考核,合同管理。根据服务协 议与考核情况兑现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续聘。 (二)根据引进对象具体情况,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 校对引进对象按聘期目标责任书进行任期目标考核,用人单位 (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聘期服务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 业心为引进对象做好服务工作,必要时实行一人一议、一事一 议,共同为引进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用人单位(部门)要积极利用好专家本人和单位优 势,充分学习和借鉴他们在人才培养、课题申请、学科建设等 - 7 - 方面的有益经验,积极寻求引进对象在科研项目立项、学科专 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对学校的指导和帮助。 (三)进站专家受聘期间根据协议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 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 利及科研项目等,均须以山东女子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 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 8 - 2015 年 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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