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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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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人社发〔2015〕51 号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 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 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条例》 (国务院第 652 号令) 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 在总结我省 8 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 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开展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 — 1 — 育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 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二)目标任务。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公开招聘、 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 向合同用人转变的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单位依法 自主用人,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发 展。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因事设岗。高等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 (二)组织公开竞聘。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 性质、任职条件和师资情况确定学校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高 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11 号)或《山东省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 — 2 — 〔2013〕45 号)的基本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 条件要体现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 重人岗匹配。符合岗位条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未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均可参加竞聘。 (三)严格竞聘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的,由学校按照竞聘上 岗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严格 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聘的,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 定实施。 (四)实行业内评价。竞聘上岗的业内评价,由学校成立评 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竞聘人员 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评价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责任制,组成人员由高等 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吸收一定数 量的校外专家。公开招聘的业内评价,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 施。 (五)加强聘用管理。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和《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组织竞聘后,经集 体研究在推荐人选中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公示;拟聘人员经公示 无异议的,学校根据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 定具体聘期,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三、实施范围 (一)我省的本、专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院 — 3 — 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纳入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高校教师系列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意见 改革内容,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并颁发聘书。其中,国 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择优聘任。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 〔2015〕198 号)规定执行。 (四)设区的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参 照高等学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审的其他学校(单位) ,按照本意见规 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 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单 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精心组织,分工负责。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切实履行政府 依法宏观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改革实施工作 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实施工作的 指导监督,各高校(单位)要履行好用人自主权,精心组织好改 革实施工作。 — 4 — (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高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 岗位设置方案和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改革工作,确保标准公 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竞聘上岗方案,建 立健全聘用工作组织,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 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全程监督。 (三)放管结合,加强监督。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加 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单位) 主管部门对学校(单位)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的情况进行评 估和检查,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随机抽取若干高校(单位)进行复核,对复 核中发现的问题,高校(单位)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标准把握不 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 重的高校(单位)将给予警告,并责成学校(单位)立即纠正; 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高校(单位)要正确处理好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职工管理结合起 来,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 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 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 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 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 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 5 — 本意见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5 年 9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6 — 2015 年 9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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