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内财大校发〔2020〕36 号 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已 经 2020 年 3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0 年 3 月 23 日 内蒙古财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3 日印发 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 年修订)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结合 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由内蒙古财经大学录取的 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后,取得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 假超过两周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按旷课处理。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开学(或入学)注册时按规定 缴清学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表明身份、 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 随意转借他人。研究生证遗失后,本人应尽快申请补发。研究生 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将研究生证交回学 校。 - 2 - 第二章 考勤与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不旷课, 根据任课教师要求选择使用或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组织的各 项活动,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因故不能出勤者,须事前书 面请假,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无效。 第六条 研究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 加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 考手续。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或代考现象, 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取 得学分。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上机 操作、撰写论文、提交作业、撰写文献综述、提交专题报告以及 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评定。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研究生因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提 交休学申请,须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 审核并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九条 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不能复学者,可继 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 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 满,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两年仍不能复 - 3 - 学者,作为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 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 院院长和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 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者; (三)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 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因意外事故不能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 定后采取通报表扬, 颁发奖状或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按《内蒙古财经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处分分下列五 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 4 - 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章 考试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以取得所修课 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无故旷课达授课时数 1/3 者,取消其考 试资格,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前提交书面报告和相 关证明(特殊情况除外),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可重 修或改选,不予办理补考。 第七章 学位论文申请与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工作分论文选题、论文开题、论文写作 和预答辩、评审、答辩等阶段。全部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硕士 学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经全国统一招生的研究生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 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最 终通过答辩,方可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修满规定学分,但毕业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 未能通过者,或未达到授予学位的外语要求和学术水平要求的, 准予结业,仅发给结业证书。 - 5 - 第二十二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中断学习(出国、工作及退学,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其所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攻读硕士学位的其他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释。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