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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院实设发〔2021〕5 号 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 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 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训实验室工作规程》、《高 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 科研活动的所有实训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 防辐射、防腐蚀、防菌、防污染,应急事故处置和救援,安全 防护设施建设等内容。创建安全的实训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 院、各实训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 义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职责 学校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实 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逐级责任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 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训实验 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 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全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监 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 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实验室工作的负责 人为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训实验室主任或 实训实验室安全员为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 验室直接使用者是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每年学校与各学院、各学院与实训实验室、实训实 验室与工作人员要逐级分层签订安全目标任务书,落实安全责 任,切实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底,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实 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 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 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 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 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 制定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 查和协调解决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 训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 指导有关部门和学院落实相关工作;确认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实训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 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 做好全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 完善全校性实训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 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训实验室 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训 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 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训实验 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按照“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 责: 教务处负责学校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审批等 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督促各学院加强课程教学实验环节 的安全组织保障; 人事处与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一起做好新进 教师培训与准入,教师继续教育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支 持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建设; 财务处负责保障实验室安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该经 费的核算和管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与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起做 好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党委保卫部要协调做好上级公安部门对实训实验室安全 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 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 全程监管等; 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 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并执行实验场所修缮的安全保障工 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抢救和疾病防控工 作; 基建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 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落实实验楼房场所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 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 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建立实训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要确定本学院分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 导,是学院实训实验室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建立、健全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组织、协调、督促各实训实验室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定 期、不定期组织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 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训实验室,由学院 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本学院 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及 时发布、报送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 进展等。 第九条 实训实验室主任或实训实验室负责人是实训实 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训实验室安全 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训 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 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 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 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实训实验室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实训实验室 安全员,实训实验室安全员是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 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 训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 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 实验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气体钢瓶、 病原微生物、实验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台帐等);根据实验 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 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 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实训实验项目的 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实训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训 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是直接责任人。须遵循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训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 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 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 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符合下 列要求者,允许进入实训实验室进行实验: (一)与实验相关的教职工(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 职工)必须经过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并且每 年接受实验室安全继续教育,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 的资质证书; (二)学生必须通过“徐州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考 试”并签订《徐州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 (三)短期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实训实验室负 责人同意并报二级单位备案; (四)临时来访参观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规定并由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执行危险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评估制度。各学 院对所属实训实验室即将承担的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进 行审核或论证,特别对具有危险性的项目严格进行审核和监 管,对不具备实验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建立实训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 度。各学院在申报或各部门在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 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 安全因素,加强实训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 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 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 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入实训 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应 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一)校级安全教育 由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安排全校性的实训实验 室安全教育,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意义等。树立“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学校的概况、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教训。使职工明确搞好安全生产对完成各项任务与单位、个人 利益的关系。 3.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使职工明确 规定或通则是必须执行的行动准则。 4.有关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火防爆等基本安全知识。 5.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二)院级安全教育 对本学院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 容: 1.本学院的概况、特点。 2.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情况、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和管理的要求。 3.本学院实验设施、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及设备的分布、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实训实验室级安全教育 对进入本实训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 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实训实验室的实验、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 围以及安全要求。 2.实验、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接班制度、 产品性质、设备性能、防护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3.防火、防爆、防人身伤害的知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4.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各学院、各实训 实验室必须制订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学校的安全应急 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学年组织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执行实训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学校、二 级学院、实训实验室根据情况分工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 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形成安全检查台账。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 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 好临时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安全大检查:在各学院自查、互查的基础上,学校 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全校各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 查。每年不少于 4 次。 (二)月查:由各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本学 院各实训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三)周查:实验室安全管理科每周对重点实训实验室安 全管理进行检查。 (四)日查:实训实验室安全员每天应对实训实验室环境、 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徐州工程学 院实验室安全情况检查记录》,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启 用实训实验室。 (五)节假日安全检查:每年“五•一”、“十•一”、“元 旦”、“春节”“寒暑假”前,对全校所属重点部位进行安全 检查。 (六)巡查: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要经常地 深入实训实验室、车间、库房进行检查。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坚 持每天到各实训实验分室巡回检查。 (七)其它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组织安排相关人员 进行电气、特种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场所的专项检查等。 第十八条 执行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火 灾、爆炸、人身伤害以及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源、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 按规定报告学校,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实训实验室应积极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实训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实训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 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 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 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实训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 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 和花线。 第二十一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 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 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化学类实训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 炉。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 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 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 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等。实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徐州工程学院实 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 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学院实训实验室要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 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训实验 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训实验室的建设、 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七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 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 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 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 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 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 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 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八章 实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实训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 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 中;实验废物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实行分类存放,定时送往实 训实验室废物临时存储点,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实验 废物的安全管理,按《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 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 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 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 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 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 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 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 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实训实验 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徐州工程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 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 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章 第三十条 实训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 须将实训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 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三十一条 实训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 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 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三十二条 实训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 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 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实验室钥匙 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 门禁的实训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 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 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实训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 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实验室,不得在实训实 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 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六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训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 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 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和实训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训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9 月 15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6 日印发